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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5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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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


为推动外经贸转型升级,全力增创对外开放新优势,实现高水平崛起,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各类科技计划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研发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

第二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建设研发机构。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建设市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鼓励并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

第三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财政部门对经认定的市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国内外工业设计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国内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的工业设计机构、我市有一定规模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以及我市内设工业设计机构的生产企业进行资助。申请资助的工业设计机构需从事工业设计满2年,工业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上年度至少有50件作品获得国家专利。市财政按照工业设计机构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工业设计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在境外收购技术,并按照技术直接收购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支持生产性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生产性设备,按照海关报关单列明的进口设备金额(按统一汇率折合人民币)的2%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生产性设备须属于《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单台价值在10万美元以上,为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制造,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促进节能减排等生产型及研发型设备。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且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按照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付汇金额的5%提供专项资金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专项资金补贴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报我市专利优势企业。财政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各类专利给予资助,对被认定为我市专利优势企业的企业给予奖励。鼓励我市企业申请专利奖,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单位,财政部门分别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企业的融资需要,并通过专利技术交易,加快专利技术实施,实现专利技术价值。对符合条件的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进行资助。

第十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对制定技术标准、研究技术标准、组织技术标准活动、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培训人才、推进技术标准示范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活动进行资助。企业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人民币;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协助制定奖励5万元人民币;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人民币,协助制定奖励10万元人民币;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人民币,协助制定奖励15万元人民币;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协助制定奖励20万元人民币;我市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证书奖励2000元人民币;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 级证书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证书的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技术标准示范(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推广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引导企业开展国际认证,获得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对当年首次获得管理体系认证授权证书(产品认证除外)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管理办法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和质量奖鼓励奖,被评为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被评为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用于产品研发的进口样机、样品和小批量零部件,快速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免予检验,实施快速验放。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程序,实行口岸检疫、使用地开箱查验和边安装调试边检验鉴定、随到随检的便利工作模式。

第十四条 提高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发挥市质检中心作为外贸服务公共平台的作用,借助纸制品、信息技术设备和半导体光源产品三个国检中心以及食品、家具等11个省级检验站的1477项技术服务能力,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技术、检测服务。构建以检验检疫消费品、电器附件、食品接触材料等三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为龙头,动物检疫、食品标签成分验证、化工检测、临床检验等四个区域性中心实验室为骨干,常规实验室为辅助的广东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本地化信息服务、评价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支持和检测服务。建设东莞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标准有效性跟踪维护、建立标准体系工作指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咨询、标准有效性查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提高加工贸易企业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能力。建设东莞市WTO/TBT预警信息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预警信息、最新TBT通报、重点产品重点市场准入信息及欧美日中港五地的法规信息,对WTO其他成员通报的对我市企业影响较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展评议。加大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和应对工作,开展系列培训和宣贯会,定期召开针对国外召回通报案例的专题分析会。指导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通行规则和应对突发事件。举办业务培训和技术讲座,帮助企业了解和熟悉WTO有关协议和规则、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有关情况,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适应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联合中国REACH解决中心,共同建设REACH法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本地化技术服务,帮助东莞企业在欧盟注册,扩大出口。

第十六条 实施“人才东莞”战略,“十二五”期间,每年投入10亿元人民币,5年共投入50亿元人民币,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培育包括科技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科技领军后备人才以及高级技师人才在内的“东莞千人计划”人才。对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 万元人民币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给予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一次性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税后生活补贴。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现有优质企业”、“外商投资优质新项目”引进培育高级人才进行奖励。申请高级人才奖励的企业须依时注册出资,高级人才须在该企业任职满一年以上、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个财政年度,且属于该企业的科技人才或高层管理人员。奖励标准为按每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分配2个名额计算,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补贴额度按该人员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镇两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为核定依据,市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中拨付企业补贴资金后,再在镇街税收分成中相应划扣镇街应负担所属企业的补贴资金部分。

第十八条 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助;鼓励暂未设站的加工贸易企业与高校共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助。实施技师工作站建设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设立技师工作站,充分发挥行业、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引才引智,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攻关,推动自主创新和解决关键性生产难题。

第十九条 组织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省内外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宣传推介东莞人才环境,帮助企业拓宽引才渠道,促成人才、项目、载体和资本等多元要素的对接整合。探索培育发展标准化、高端化的人才中介服务,特别是发挥猎头公司的作用,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引进专业和紧缺人才。

第二十条 加快发展中国东莞留学人员创业园,打造集研发、孵化、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功能为一体的高新技术创新基地,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定期评选优秀技能人才,对技能人才实施奖励。着力构建职业技能竞赛长效机制,实现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化和常态化,依托企业、行业协会等专业力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加工贸易企业挖掘技能人才。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着力扩大鉴定面和提升鉴定层次,积极评价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东莞职教城,以市高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和市技师学院为载体,打造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建设职业培训基地,建立完善企业现代培训制度,加强对产业技能工人培训。实施资助性技能培训,通过企业自主培训、公共就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个人自选参训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产业工人提供技能培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与职校技校建立培训合作协议,“订单式”培养适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技能人才。

第二十三条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香港、台湾等地区的生产力提升机构合作,购买实地评估、转型升级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对参与基本评估的企业,财政部门按每家企业5万元人民币辅导费的标准,给予80%的资助;对参与深入评估和专项辅导的企业,财政部门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人民币。

建立我市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整合多家辅导机构的资源,为企业提供转型升级辅导服务,并对租金、一次性装修等费用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支持团体举办各类培训和研讨会。对行业协会或商会在我市举办培训与研讨会且经外经贸部门备案同意的,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和专家劳务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万元人民币,每个商(协)会全年累计最高资助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才培训。对企业参加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以提高生产技能、企业管理为主的职业培训,经外经贸部门备案,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实施积分制入户政策。出台《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实行“一口受理、分类送审、并联审核”的便民措施,采取常态化管理、网上报名和窗口报名两种形式、“条件准入”与“积分管理”相结合管理模式,符合个人素质类、表彰奖励类和投资纳税类等各类准入条件的可直接入户;“积分管理类”全市统一分数线,对符合“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社会贡献、就业情况、居住情况、在莞投资纳税、激励条件”等各类指标规定的均有加分,对技能人才、科技人才、投资纳税人员、我市“中国驰名商标企业”、近5年获得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均有加分优惠。

第二十七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会有关部门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委会 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委会 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各商业企业集团,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各区、县商委(财办):
为了管好用好市政府专项安排用于市场建设的贴息垫息资金,加快全市大型商场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首都市场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八五”期间由市财政专项安排银行贷款贴息资金1亿元,由市商委负责统筹安排用于大型商场和市级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的贷款贴息和垫息。为保证该项资金使用合理,取得较大的效益,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贴息、垫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网点建设贴息和垫息资金原则上安排用于以下使用北京市银行贷款且付息有困难的项目:(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地区级商业中心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化、多功能、综合性的国营、供销社大型零售商场;(二)其它地区1.5万平方米以上预计经济效
益好的国营、供销社重点商场;(三)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的市级大型综合性现代化的批发交易市场。
二、贴息、垫息项目的审批
各区、县,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列入当年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正式建设项目,如需使用贴息或垫息资金,须向市商委报正式申请,并附有银行同意贷款的证明,由市商委责成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组织调查核实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具体意见,
报市商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
三、贴息垫息比例
经批准安排贴息、垫息的项目,贴息垫息资金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1.在市级商业中心内建设并且进度快、周期短的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安排贴息资金最多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50%。
2.在市级商业中心以外地区建设的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安排贴息资金最多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30%。
3.对预计建成营业后经济效益好、企业还贷能力强的大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除安排一定比例贴息外,还可以安排部分垫息资金,待项目建成营业还清贷款后,由借息企业负责偿还,收回的垫息资金由市商委统一安排继续用于大型零售商场建设。
使用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如超过规定建设期限尚未建成,不再继续安排贴息资金。
四、贴息垫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市场建设贴息垫息资金由北京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经批准使用贴息、垫息资金的项目,由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用款手续及垫息资金归还合同,并负责垫息资金到期收回。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如不按批准项目使用或挪作它用,市财政全部收回。以确保用好贴息垫息资金,加快市场建设。
1992年8月28日



1992年9月8日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定要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是单位或公民自行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团。列入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社团及所属的组织不在登记范围。
第三条 成立社团,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政府主管社团的审批登记机关为省民政厅和各市、县民政局。
第五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订章程,先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应载明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地区、工作对象、主要发起人情况、成员人数、业务主管部门、会址或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事项。经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后,方可宣告成
立。
第六条 成立社团的审批权限:
全省性的社团,经省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在市、县内活动的社团,经所在市、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跨市的社团,经发起人所在市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负责人许可成立的社团,由所在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向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应直接向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社团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社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第八条 经登记的社团,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团有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的开展和参加各项社会活动,自行安排内部事务及人事任免等权利。
第九条 禁止秘密结社。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妨害社会安定的;
(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三)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为社团的成员。
第十条 凡依照本规定成立的社团,应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由社团登记机关视其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暂停活动进行整顿、责令解散并注销《社会团体登记证》:
(一)未经批准登记,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超出社团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宗旨或活动范围的;
(三)对社团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社团变更或解散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社团负责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社团,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成立的社团,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办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登记仍继续活动的,由社团登记机关分别予以警告、暂停活动进行整顿,直至撤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