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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5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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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探索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效有序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决定开展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它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到广东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设创新型广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园区或企业等。
第三条 开展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是推进广东省产业界与部属高校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或领域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提升广东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探索建设高水平大学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组织认定和考核。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主要指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并取得了较好合作成效,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长远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和较完善配套措施的市、区和镇。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主要指由部属高校与广东的企业、研究院所或地方政府联合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研究院。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主要指与部属高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承担了部属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了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广东企业或科技园区。
第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必须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能够支撑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认定条件
1、政府出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配套政策;
2、制定了产学研结合长远发展规划、工作方案或专项计划。政府财政投入经费设立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针对本地产业发展需要,与部属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签定全面产学研合作协议;
3、政府成立或指定专门的产学研结合组织协调机构。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结合工作。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认定条件
1、已建立校(研)企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并针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2、部属高校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基地建设;
3、技术需求方应有明确的技术需求,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能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
4、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完成后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认定条件
1、部属高校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备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基地建设;
2、技术需求方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有专职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负责产业化基地建设,产业化配套资金落实;
3、产业化基地从事的产业特色明显,产品市场规模大,生产技术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当前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0%以上,通过实施后,产品技术水平超过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达20%以上,具有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4、产业化基地能够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请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向本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示范市、区和镇的需提供本级政府的申请报告;
2、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档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部产学研办。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
2、示范市、区和镇提供的本级政府申请报告;
3、示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4、示范基地与高校合作的证明材料;
5、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需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7、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省部产学研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论证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论证意见;
2、省部产学研办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提出认定审核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由省部产学研办和省科技厅联合下文认定;
4、经认定的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省部产学研办和省科技厅颁发认定证书,分别授予“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示范市(区或镇)”、“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研发基地(中心、平台、研究院等)”和“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产业化基地”牌匾;
5、省部产学研办对认定后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将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主要职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在省部产学研办及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引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改善自主创新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总结、推广和交流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国家和广东省的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三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基地,通过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联合创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属地管理,省部产学研办授权相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管理。有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将产学研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对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各地方和高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相关地方(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部产学研办备案。
第十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省部产学研办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将警告直至取消其产学研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部产学研办负责解释。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
示范基地申报书



示范基地名称:附件2:




申报单位(盖章):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制




填 表 说 明

1、文字叙述应简洁,数据应准确、真实、可靠,凡不填内容的栏目,均用“/”表示。
2、申报单位指申请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具体依托单位。
3、“签章”为签字或盖章。
4、“科技人员”指从事科技开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5、“产学研专项资金”指用于支持示范基地产学研合作项目及相关活动的资金。
6、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分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三类,请按照申请内容分类填写。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示范市、区、镇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高校
研究机构
典型示范企业
示范基地建设现状与工作基础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个)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所)
基地内累计校企、研企合作项目(项) 基地内科技人员(名)
本地产学研专项资金(万元/年) 基地内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个)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上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万元) 出口创汇(万美元) 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商标企业(家) 本级财政科技投入(万元) 产值超5亿元以上企业(家)

示范基地有代表性的主导产业
示范基地需要解决的关键和核心技术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研发基地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传真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高校
研究机构
企业
具有省级以上组织认证的研发机构名称
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和经费情况 1.863计划 2.973计划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5.其他计划 总经费:_ _ 万元
承担省、市科技项目和经费情况 省级项目__ 项, 市级项目__ 项, 总经费__ 万元
技术团队关键和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总经费 万元 技术团队中高级科技人员数 人
技术团队提供技术成熟度 1. 研发阶段 2.小试阶段 3.中试阶段 4.产业化阶段
依托机构技术团队获市以上各类科技奖励项目数 项 依托机构技术团队获得的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数 项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研发的关键和核心技术应用的产业和行业及对产业的带动作用和影响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申请产业化基地填写)
示范基地名称
示范基地依托机构基本情况 依托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机构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E-mail
产学研战略联盟组成单位 主要高校
研究机构
典型示范企业
基地内具有省级以上组织认证的研发机构名称
示范基地建设现状与工作基础 基地内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校(所) 基地内科技人员(个)
基地内累计校企、研企合作项目(项) 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数(个)
当年研发经费(万元) 基地内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1.有 2.无
上年度知识产权状况 发明专 利 申请数 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数
授权数 授权数
示范基地上年度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出口创汇(万美元) 纳税总额(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示范基地有代表性的主导产业
示范基地需解决的关键和核心技术

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摘要:(包括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任务、分阶段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发展前景等)

二、示范基地的管理和技术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学历 业务专业 所在单位





















三、审核意见表
申请单位申报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1984年12月26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工业航空服务公司、乌鲁木齐管理局:
为明确责任,严格手续,确保飞行安全,凡租用在外国注册的飞机和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作为教员或工作人员,在中国执行飞行任务,应按照我局一九八三年八月廿三日,以(83)民航办字第79号文颁发的六项暂行规则的精神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以及飞行人员、维修人员的执照,应取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在未取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证之前,不得执行飞行任务。中国民航局认可证的办理,由租机和雇用单位按上述暂行规则的要求,填报申请表,分别报请局工程司、科教司和航行司办理。
二、各单位与外国公司签订租机和签订雇用外籍飞行和技术人员合同时,应写明:
上述各种证件和执照,必须获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否则,航空器不能在中国执行飞行或技术维修任务。
三、凡过去已租用的外机和雇用的外籍飞行和技术维修人员,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中国民航局认可证的,如继续租用和雇用,应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底之前,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能继续执行任务。
四、凡雇用外籍飞行员在机上执行任务,如担任机长或教员,应按照民航飞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飞行安全和完成飞行任务负责。
五、各级航行调度部门对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严格管理,并检查其对中国有关飞行的规章熟悉情况。如发现不符合上述手续或不了解我国航行规章,不应放行。
以上望遵照执行。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年)

国发<199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均作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和部委共四十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十三个:
  国家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宗教育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国务院办理机构五个: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四、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八个:
  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纺织总会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专利局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央对外宣传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附件:国务院机构设置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