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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时间:2024-07-06 05:3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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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省人大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行的开展,加速我省国土绿化进程,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适龄公民。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法定的、无报酬的在划定的场所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花、种草或进行其他绿化劳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义务植树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城建、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城镇各部门、各单位除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外,还应按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从事其他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义务植树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义务植树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绿化委员会的要求,确保植树质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并提供植树场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绿化委员会,统一主管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培训义务植树技术骨干,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知识,提供技术服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其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木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凡男性十一岁至六十岁,女性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条 履行义务植树的公民,除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外,每人每年应植树不少于3棵,或完成相当于两个劳动日的绿化工作量。
第十一条 实行单位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年末应将当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地点、数量、成活率和下年度义务植树的人数,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市、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核实,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权所属单位负责解决或报请当地绿化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树木、花草,归集体所有者所有。如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确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所属单位或承担管护者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城市和农村植树成活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保存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一)城市公共地段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统一安排,实行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办法,分段划片,指定就近单位负责管护。
(二)县城公共地段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绿地,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管护。
(三)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负责管护。
(四)铁路、公路、水利等系统的义务栽植的树木,可由本系统、本单位管护,也可承包给他人管护,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和更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应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每个劳动日按所在市、县(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由当地绿化委员会统一收缴,上交同级财政,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开展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七条 绿化委员会所需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义务植树或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
(三)制止和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和其他从事工商业的经营者、劳动者,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每人处以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二)单位无故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处以应缴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绿化费2‰的滞纳金;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管护者补栽补种外,并处以绿化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五)损伤义务栽植树木、花草的,应赔偿损失。
罚款收入按《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绿化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对侵占、破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或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95年4月24日

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2-06-28

教考试厅〔2002〕1号


  现将《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按照会议要求安排好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2002年5月24日至25日,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继续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的指示精神,研究和分析自考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讨论全国考委专业委员会的调整方案和章程。

  全国考委委员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管厅长(主任)、自考办主任,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教育部部长、全国考委主任陈至立到会并做重要讲话,全国考委副主任王明达做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



  陈至立部长在总结五届考委一次会议以来的自考工作时指出:在高等学校连续3年扩招的情况下,自学考试的总报考人数规模基本保持稳定;本科专业报考大幅度增加;考生原有的文化程度逐年提高;专业调整和教学媒体建设取得进展;自考面向农村工作稳步实施,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养农村小学在职教师"自考烛光工程"进展顺利;社会助学、考务管理、自考宣传及研究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对于当前自考面临的新形势,特别是随着高校连续扩招,网络教育等其他开放教育形式的兴起,部分主考学校对自学考试积极性不高,部分同志对于自考前景表示担心,陈至立部长明确指出,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坚持继续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方针不动摇。她说,中央提出了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方针,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很快,形式也更加多样化。自考作为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群众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都进入大学学习是不现实的,一部分人还是要通过自学考试形式。自学考试开放、灵活,为每个希望学习的人提供机会,具有宽进严出的特点。这个特点是其他一些高等教育形式所没有的,也符合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需要,所以自学考试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对于自考这样一项非常有生命力的事业,我们要充满信心。自学考试工作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对新形势下自考的地位、作用和自考教育制度的定位有正确的认识。自学考试制度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渐形成的终身学习社会中,还将继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陈至立部长指出,自学考试要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社会适应性。她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要继续推进自考面向农村工作的开展,积极主动地为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第二,要有新思路来开拓助学辅导的新渠道,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来提高助学的针对性和效益;第三,要积极推进部门合作开考,并且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第四,要进一步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的作用,发挥他们在自学考试事业中的作用。普通高校要把参与自考工作作为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大局看待这个问题,切实承担起主考学校工作的职责,为建立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陈至立部长要求,自考工作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确保自考质量。第一,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科学地把握质量标准。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没有了质量和信誉,自学考试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要建立多样化的自学考试社会化的服务体系。自学考试不能仅仅重视考试,还应该重视学习过程。要重视对考生学习的指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助学教育网络。要积极开发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教育、广播电视卫星教育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考生提供多样化的助学形式。第三,要加强自学考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将自学考试列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定期地研究自考工作。在机构调整中,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自学考试机构设置。但无论怎么设,从事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专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自考机构也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把自考工作作为一项伟大的事业去做,要认真研究、探索,讲奉献,讲敬业。陈至立部长还强调指出,各级自考部门要完善考务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打破封闭办考的观念,树立为社会为考生主动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王明达副主任在大会上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情况报告》。报告结合统计数据首先分析了近两年来自学考试呈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全国报考人数基本保持稳定,总数略有下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发展不平衡;

  二是报考本科的考生有所增加,专科则减少;

  三是报考人员学历层次有较大幅度提高;

  四是毕业生人数增加。

  王明达副主任在报告中总结了五届一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

  1.完善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学考试质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已经拟订出修改稿,全国考办还在助学工作、委托开考工作方面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加强专业教学工作建设,推进助学工作发展。专业调整后,全国考办编制了一批教材和学习包,初步建立了教材主渠道供应工作,并对全国的各类助学单位开展了登记注册和评估指导工作。

  3.农村自学考试工作稳步开展。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省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方案,两省农村自考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建立起了一批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农村考生增长很快。

  4.改进命题和考务工作,确保考试质量。从2001年起,全国公共课考试次数增加为每年四次,改进了命题工作,统考题库建设开始起步。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大力推进考务管理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

  5.发挥自考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的合作。中英开考的两个专业范围已经在14个省市开考;与联想集团合作开考的电子商务专业进展顺利;承担了清华大学远程教育试点的考试组织工作;与中华慈善总会合作,实施自考烛光工程,共同酬资1000万元为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小学教师免费提供自考专业学习。

  对于今后如何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和陈至立部长提出的自考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王明达副主任强调要切实加强内部建设,进一步推进自考各方面工作。重点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专业建设。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主要是满足提高职业能力的应用型专业,培养应用文科和应用技术人才。

  二、加强教材建设和助学工作。对于很多人反映的有些教材内容过时问题,考办要组织专业委员会和主考学校对一些重点教材实行年审制,同时对相关课程的命题和题库进行审查,发现过时的内容必须及时改正。要建立责任制,变化较快的重点教材必须有专人负责。教材供应发行中的问题,关键靠各级考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来解决。要组织力量编写制作廉价实用的自学辅导的文字和音像教材。

  三、改进命题和考务管理工作。统一命题的门数要适度控制,以更好地体现地方的特点,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建立题库的课程不要太多,建库的标准和要求只能逐渐达到。严格考务管理是自考管理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建立规范化的考务管理制度,严格培训涉考人员。全国考办将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评估细则》,对地方自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加强宏观管理。



  会议结合陈至立部长的讲话和王明达副主任在大会上的报告,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全国考委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

  会议认为,面对当前出现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多样化趋势,从事自考工作的同志要继续坚定信心,坚持发展自学考试事业方针不动摇。自学考试的开放性特点能够很好地适应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自考将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应该是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确定自己的位置。自学考试的专业,主体是满足人民群众提高职业能力的需要。其培养目标大体上同相应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的相同专业一致。

  会议指出,当前自学考试的发展空间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本科专业有强烈的需求,自考可以加快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二,农村自考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快工作进度。面向农村,不仅仅是面对农业,也包括乡镇企业需要,以及小城镇化、人口转移的需要。第三是非学历的证书考试。

  会议强调指出,自学考试一定要把保证质量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自学考试能够发展,一直受到社会的欢迎,就是因为自考的社会信誉比较好。我们不能采取降低标准和难度来吸引生源,要珍惜自学考试多年来形成的这个品牌。自考也要加大宣传,让社会上更多人来了解它。

  会议最后指出,为了落实以上的原则和要求,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工作。第一,对自学考试的地位应该从法制建设上、从教育部的文件上把它规范化,加以明确。要尽快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要充分发挥主考学校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鼓励主考学校在专业课程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其主考专业的整体教育质量上,发挥其评估作用。第三,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国考办和地方考办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统放适当,专科专业审批权下放必须做一些试点,因为当前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要求,各地差别太大,要先试点探索经验后再推行。

  陈至立部长的讲话和王明达副主任的工作报告,在与会代表中引起了的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次会议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自考工作指明了改革和前进的方向,确定了工作的重点。特别是陈至立部长对自学考试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使自考工作者很受鼓舞,坚定了信心。全国考办要求,各地考办的同志回去后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组织本地区自考系统的同志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同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按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当中,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自考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李长健,李 伟,薛报春

(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0)

  [摘要]近年来 ,我国学术界在有关“农民权益”与“农 导致中国农村问题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具有高村社区”的具体内涵 ,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辨证度综合性、关联性和复杂性 ,任何局部的或单项的关系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现状 ,国外研究政策调整措施都无济于事 ,因此 ,只有全面的、综合成果及其对国内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借鉴意义性的、持久的发展农村经济 ,才能逐步缓解或解决日趋严重的“三农”问题。

一、关于“农民权益”与“农村社区”的具体内涵

(一)“农民权益”的基本内涵

自 1999 年以来 ,李长健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学论文 ,认为中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问题 而农民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利益问题。农民权益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农民权益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经济权益在农民权益中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 ,政治权益又深深地影响着经济权益 ,成为经济权益实现的保障。 长期从事“三农”问题研究的法学家李昌麒则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对“农民权益”的内涵作出了解读。他认为农民、农业抑或农村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长期致力于解决的至为关键的问题。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从根本上说涉及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农业经济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二是农民生活的保障和改善;三是农村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 农民生活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个重要的表现。他主要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 ,倡导完全建立起一套科学、公平的规范农民负担的法律机制来进一步深化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实质保护。比较早地对“农民权益”涵义做出全面而清晰界定的是任大鹏。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 2004 年撰文提出:权益是指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得到的利益。农民作为一般公民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或赋予的一切权益 ,同时作为相对弱势群体 ,理应在法律制度上为其架构一个更为公平的生存和发展平台。农民的权益包括农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以及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 ,也应涵盖获得司法救助等的程序性权利。(任大鹏 ,2004)还有学者从中国近现代乡村建设发展变迁的视角 ,比较、总结出农民权益所具有的鲜明时代特征。通过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官员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不同学科视角的审视以及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层面的解读 ,我们可以看到“: 农民权益”是一个全面、综合、动态的范畴 ,需要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去不断加以充实、丰富和升华。

(二)“农村社区”的基本内涵

传统的农村社区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活动内容而聚集起来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 ,其社会结构简单 ,封闭程度较高 ,日常生活通过其特定地域内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在我国主要包括:单村或联村社区 ,村镇和集镇社区 ,其他因历史等因素形成的特殊社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乡村社区与传统的乡村社区相比 ,在内涵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乡村社会已不再是封闭的、与外部隔绝的、自给自足的、缺乏分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而与外部、与他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和依存度。 徐勇认为农村社区主要按共同居住、相互联系、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标准而建设。社区组织既借助于自然村、生产队等传统组织资源 ,又不限于传统的天然的、血缘的、行政的组织限制 ,主要取决于相互的自愿合作。通过这种自愿合作基础上的社区组织 ,满足村民的各种社会化服务需求 ,为村民的自由自主自治活动提供制度性平台。(徐勇 ,2005)张晓山则根据中央文件的界定和农村的具体实践 ,认为社区组织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被规定行使的职能可分为三种:一种是替代政府行使的行政职能;另一种是由农村社区的特性所决定的社区组织本身所固有的社会功能;第三种是作为经济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功能。这也就决定了它的目标的多重性。 (张晓山 ,2001)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宝贵经验时指出:“公社 ———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他们组成白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对今天农村社区概念的界定 ,必须要揭示城乡社区的区别和联系 ,以及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的要求。我们认为农村社区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 ,以小城镇为中心地 ,以自身为腹地 ,具有一定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口群体 ,并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的社区类型;其具有人口密度低 ,同质性强 ,流动性强 ,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受传统势力影响较大 ,社区成员血缘关系浓厚等特点。(李长健 ,2006)显然 ,农村社区发展具有区别于城市社区自身的特点 ,从城乡发展现状进行对比考究 ,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着力构建社区发展理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辨证关系

(一)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统一性

农民权益保护的提出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而农村社区的深化发展则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 ,社区建设是一种有目标、有计划引导社会变迁的行动过程。我国现阶段乡村社区建设的要义是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框架下 ,通过外部支持和内源发展的结合 ,以市场化民主化为导向建设新型的乡村社区。通过社区重建 ,构造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 ,满足村民的社会化需求 ,这与以往的乡村改造最大的不同在于不是单一地实现国家意志 ,而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实现富裕、民主、文明的内在需求。(徐勇 ,2005)贺雪峰则认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立足农村、从增加农民广泛福利的角度来打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从增加农民福利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可以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提高农村公共品供给水平;二是通过农村文化建设、为农民提供非物质方面的福利 ,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离不开强有力的乡村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贺雪峰 ,2006)

有学者从主体角度探讨农民权益保护 ,如从农村民主自治角度 ,发展农村民主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 ,还如从农业补贴等角度 ,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着手。这些探讨对于农民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尚未形成系统 ,不利于农民权益的全面保护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农民权益保护应进行相应理念的转变 ,不仅仅保护农民的生存权问题 ,而是促进农民发展权的实现 ,以发展促保护 ,因此应以农民权益与农民发展、农民发展与物质资料和客体环境相联系 ,促进农民权益可持续、系统保护;而农民权益受到了深层次的保护这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区的繁荣与发展。

(二)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正相关关系

构建和谐农村社区 ,实质上是要更好地回答为什么发展和为谁发展的问题 ,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 ,让社区公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而在促进社区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实现社区公民共享发展成果方面 ,农民权益保护制度无疑是不可替代的基本制度安排与保证。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作为国家干预收入分配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与基本手段 ,具有缩小差距、化解矛盾、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等多方面的独特功能。第一 ,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 ,可以帮助这些群体摆脱生存危机 ,缩小贫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二 ,维护公共利益 ,真正实现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 ,最终促进共同福利的最大化。第三 ,客观上平衡社会关系 ,缓和乃至化解相关利益冲突 ,促使社会达致和谐。历史和实践的表明 ,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与社区和谐发展构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正相关的内在联系。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的保障与维系不仅是社区和谐发展的客观基础 ,而且是社区和谐发展的条件。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与社区和谐发展的正相关关系 ,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区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权益保护制度 ,并通过健全完善农民权益保护制度来化解现实社区问题和社区矛盾。农民权益伴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在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交叠冲突的现代社会 ,农民权益不能仅通过个人选择还必须通过不同组织进行集体选择的方法来实现 ,农民权益保护要以动态发展的视野 ,在以农民为中心的主体发展权与以土地为主的客体发展权的构建维度中 ,以农村社区发展权为实践的时空载体 ,提出基于主客体和谐发展的社区发展权理论 ,从而寻求农民权益更新、更高层次的保护。

三、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现状剖析

(一)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剖析

农民生活稳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农民丰衣足食 ,才有农村的稳定;农民生活水平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农民才有盼头 ,才能安心地发展农业生产 ,使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能够长期地持续下去。因此 ,以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农民生活的稳定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是依法保障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另一重要环节。在影响农村稳定的所有因素中 ,最重要的莫过于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而我国目前过重的农民负担 ,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从法律角度讲 ,农民负担方面出现的问题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一套科学、公平的规范农民负担的法律机制。这种制度缺陷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从量的方面来看 ,农民负担未能做到适度。如果农民的负担超出了他们力所能及的程度 ,或者 ,他们的收人减去各项负担之后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这种负担就可能危及农民的生存。第二 ,从依据上看 ,农民负担不够合理。对不应当由农民负担的各种费用 ,如果强制让农民承担 ,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第三 ,从表现形式来看 ,各种负担缺乏应有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农民负担应当以规范化的形式固定下来 ,并保持相对的稳定。负担的随意生一方面使农民难以对负担形成合理的预期 ,进而影响农民对生产、生活的安排;另一方面 ,也可能为农村干部谋取私利 ,加重农民负担提供可乘之机。 (李昌麒 ,2001)从总体上看对我国农民权益的保护还有待于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加强。

(二)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现状剖析

农村社区建设的滞后。第一城乡社会的二元结构阻碍了社区发展。城乡间市场的自由流通是新农村社区发展的源动力 ,而我国长期推行的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模式始终没有改变 ,国家通过牺牲农村、限制农民流动为工业化提供原始积累 ,城乡市场的封闭使农村社区难以真正融入社会。这种城市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不仅使农村资源锐减、环境恶化、农民收入下降 ,而且制约了农民自身的创造力 ,使农民的主体作用得不到发挥 ,导致社区发展的源动力丧失。第二僵化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其他歧视性政策。首先 ,模糊不清的土地所有权不仅使那些进城务工经商和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农民永远眷恋着土地 ,一方面造成农村房屋大量闲置 ,另一方面阻碍了城市工商企业对农村的投资 ,社区建设难以有效开展。其次 ,城乡户籍制度的区别 ,使得农民成了一种社会或政治身份 ,造成了城市阶层对农民的严重歧视 ,影响农民对新农村社区建设的热情。第三制约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内部因素。其一人员素质低。其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乏力。一是政府角色的转换不到位 ,对社区事务干涉过多。二是在社区运行机制上 ,缺乏有活力的领导动员机制 ,村级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弱;没有形成便捷有效的社区建设的参与机制和系统的社区规划体系。第四制约新农村社区发展的外部因素。其一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滞后。其二国家对社区建设投入不足 ,社区公益资金的来源渠道少。

四、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国外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保护农民权益 ,一般各发达国家都通过农业和农村立法的形式进行 ,如日本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法国的《农业指导法》中 ,都有如农民退休金、农村社会保障等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 ,这些制度对于我国的农民权益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在农民利益保护立法的同时 ,还完善制度运行的有效机制。一方面 ,应当加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谈判地位 ,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另一方面 ,要改善农村法治环境 ,在提高农民维权意识的同时 ,建立农村司法救助制度 ,完善农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

(二)国外农村社区发展的现状。以教育为例;泰国在农村教育中就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积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 ,泰国采取了新的农村发展策略 ,而农村教育发展是这一新策略的组成部分。泰国的 Krabi 府 KhaoKhram区辖有6 个村、772 户人家和 4576 位居民。

他们通过社区的学习化过程 ,而后全社区共同制定社区发展计划。这个学习过程使村民确认自己的潜力即他们真正的资本 ,并寻求发展这种资本的途径 ,以使社区自立。这一学习过程的本质在于帮助社区从等待或依赖国家及外部机构的资助中解脱出来。在这一过程中 ,社区的作用主要是:学习;开展各种类型的经济活动;发展管理系统;独立思考;建立多种联系网。国家的作用是:支持学习过程;适度的财政支持机制;税收措施;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参与“村民参与研究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