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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简论/秦德良

时间:2024-07-07 00:5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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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简论

秦德良

摘要:本文论述了以德治国的内涵、意义,德治与法治之关系。提出应从事实与价值二层面理解德治,德治既是法治的基础又是法治的升华,是比法治更高层次的治国方略。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内涵 意义 关系

一、以德治国之内涵

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这一新的治国方略的提出,使“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增添了新内容。

同“法治”一样,“德治”也可以从事实与价值二层面去分析去透视。

从事实层面看,“德治”就是在加强法治的同时,重视和强化道德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调整和社会控制作用,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

从价值层面看,“德治”是一价值标准,据此标准可衡量一国道德规范是否在社会控制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道德规范是否成为人们行为的尺度和准则,道德观念是否真正积淀于民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

在我国当前,德治内涵可从下面几方面来认识。

第一,德治的主体是广大民众,但重点是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须知吏治和司法之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因而代表民众管理国家事务的公职人员应一切以民为本,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服务群众。公职人员自身应有高尚的道德,以自身的善行为民众树立榜样,民以吏为师则德治事业可成。

第二,德治的客体主要是国家事务,国家的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德治的标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

第四,德治的历史依据在于占据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的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之精华在于其积极入世的讲究“仁”“礼”的人生哲学和社会政治哲学,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为核心的礼教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控制器,通过礼教的实施,达到破“心中贼”之目的。现行德治继承了传统文化中“仁政”“德政”“礼治”的优良传统,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旗帜。

第五,德治的理论依据在于道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而发挥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第六,德治的现实根据在于我国现行法治建设之必须,中国现代的法治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现代市场经济出现的许多新领域及新法律法规大多不是我国本土所生,是地道的“舶来品”,将其本土化仅仅靠不完善和功能有限的法律是不成功的,因而法治化迫切要求道德化。

第七,德治的监督机制是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舆论的褒贬,传统习惯的惯性力和内心信念的坚韧力使法治朝正确方向前进。

第八,德治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善”,善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九,德治的实现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与自下而上的民众自觉实施型相结合,具体说来,就是人民大众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通过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

二、德治之意义

第一,德治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国家学说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丰富和新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关于政治、道德、法律关系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深化。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而作为其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提出并实施,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领域,并极大地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德治使我们高举道德之剑,抵御各种腐朽的不良思想和跑官、要官、买官的官场臭气。

第二,德治是对古今中外一切国家治政经验的深刻总结,继承了中外治政的优良传统。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儒家的“仁政”都不过是人治不同表现而已,古代中国法家的“法治”始终未能取代儒家的“仁政”,法家也因此而未能取代儒家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三源流(儒、释、道)之一,充分说明“德主刑辅”的道德教化治国思想是我国古代治世主流。西方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乃至近现代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制,无不建立于道德教化之上。民主政治的经济根源在于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首先是一种道德经济,没有诚实信用就没有交易双方的产权转移。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道德教化作为一治国方略正是继承了中外道德教化的治世传统并基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落后状况提出的。

第三,德治是我国治国方略的完善,法治与德治的互相结合,必将极大促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将极大促进中国本土化与国际化潮流的融合。中国是在人治传统悠久、人治文化繁荣、人治观念深深积淀于民众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人治使中国落伍于世界潮流的情况下走入法治的界域的,可以说,选择陌生的法治对中国人而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中国固有的本土资源很难为法治的健全成长提供良性土壤,因而中国法治可谓步履维艰。德治方略的选择,是符合中国传统与中国国情的,德治在中国本土资源并不欠缺,道德教化是中国治政者最擅长之术,以德治辅法治,以法治促德治,二者相得益彰,必将促使法治本土化过程中不至偏离其国际化航向。

第四,以德治国方略是以对社会效益、社会正义的追求为价值基础的,它平衡协调了当代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矛盾,解决了这一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对与其相适应的先进道德的迫切需求,社会主义的道德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谋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正义,以便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道德建设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必然要以效率为目标,然而往往又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因而须给予道德主体的社会平等足够的关怀。德治正是从现实出发,抓住“共同富裕”这个时代的中心课题,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提高社会效益的价值目标,正确协调了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三、德治与法治之关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股票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业经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一般年龄不超过45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本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依法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保证公司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地进行披露;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反映情况。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六)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办理公司与董事、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本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及本所备案的资料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的品德、工作能力及表现等;
(二)董事会秘书的履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
(三)董事会秘书取得的由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四)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秘书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六)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合格替任人名单及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因个人行为造成重大错误或失误,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所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本所认为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本所,并向下届股东大会报告;同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说明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终止聘任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和必须履行的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完整地移交给新任董事会秘书,并有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本所反映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除依照《公司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
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本所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并建议免除其任职资格;
(二)情节严重者,不得从事本所其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并通过公共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披露;
(三)向公司董事会或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所将及时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9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认真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不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连续两年实现扩大招生100万人的工作目标,2006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总量达到近750万人。为进一步巩固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要在2006年的基础上再扩大招生50万人,达到800万人,基本实现《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的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目标。这是一个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对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现就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和领导。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的有关规定,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调整力度,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分别确定本地区2007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要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把技工学校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当地整个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从行政业务中分离出来,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一交由各地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各地招生工作专门机构都要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专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招生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完成招生任务,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服务工作。要积极创新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制和办法,努力为初中毕业生升学创造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各地要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加强初中毕业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一考多分流,统一组织录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提前招生、优先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可多次补录,可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自主招生,招生结束后报招生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允许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

  要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和学生电子注册制度的建设,2008年实现计算机网上录取。

  三、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教职成〔2006〕3号)要求,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对接受一年教育的,学校发给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并报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备案,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对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课程结束并通过考核的,学校发给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并帮助他们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03〕6号)的要求,大力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合作形式和办学模式,提倡学生一年级在中西部学习,二、三年级到东部学习专业技能和顶岗实习。2007年,全国东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招生规模要达到50万人以上。各地要加强对跨省招生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每年2月底前,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向我部报送本省(区、市)跨省招生学校和招生数,由我部汇总下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生源和招生录取工作。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我部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五、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教职成〔2002〕2号)精神,严格确定招生专业,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招生行为。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各地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不得突破当年本省(区、市)高职(专科)招生总数的5%。各地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数不得突破当年本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总数的5%。

  六、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招生机构和招生行为,严禁违规招生,严打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欺诈行为。未经省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同意,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或合作举办学历教育班。各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向中等职业学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非法办学、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是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提高资助强度,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有机会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国家的这项政策家喻户晓。中等职业学校在向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国家鼓励和支持东部和中西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西部学生到东部地区学校接受职业教育,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担比例将应负担的经费拨付东部地区,其余部分由东部地区地方财政承担。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目标任务,努力开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新局面。各地要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