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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决定

时间:2024-05-28 01:5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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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十一届人大十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依法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议案》(第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我市中小学用地的议案》(第4号)及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对两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决定将两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件》,对违反《条例》侵占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行为要采取措施,抓紧解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条例及本决定的情况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审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审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关怀,人事部、财政部先后发出《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专发〔
1991〕6号)。这两个文件发出后,各有关省、市、区和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先后有2500多名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经批准享受生活津贴。
目前,此项审批工作已基本结束,请你们在接到本函后,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核查和复查工作,如有遗漏未报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请于十一月底前报我部专家司。
审查和补报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工作,仍要坚持原来规定的基本条件,即:“解放前到海外留学、工作(包括在港澳台地区学习、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至一九六六年前从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回祖国大陆定居工作,回来时就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专家、学者”。并将材料
按上述时间要求报我部专家司。凡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将不予审批,逾期未报的也将不再受理。



1997年9月1日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核发和使用商业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核发和使用商业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为妥善解决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下达以后在核发和使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由于商业部各发证单位在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下达之前已印制了相当数量的“十七种进口商品准运证”,为避免造成浪费,可将这些“准运证”上的“十七种进口商品”改为“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并在更正处加盖“准运证”专用章后继续使用。
二、对已核发的“准运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使用。对实际调出、调入单位和地点、型号、规格与原核发“准运证”填写内容不符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扣并按无“准运证”处理;对实际调出数量与原核发“准运证”填写内容不符的,其多出部分按无“准运
证”处理。
三、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核发“准运证”一律注明有效期限。具体期限由发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办证时一并填写。超过期限的“准运证”无效。如因特殊情况在有效期内“准运证”尚未使用完毕,可向发证单位申报,由发证单位根据情况重办“准运证”。



198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