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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9:0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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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抗击冰雪灾害,做好粮食企业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指示精神,尽快恢复粮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库存粮食安全,为2008年的夏粮收购做好准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科学调度,努力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调动各方力量,发扬连续战斗的精神,力争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各地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粮食“一盘棋”的精神,统一协调,团结协作,加快事故处理和灾后重建工作。要抓紧核实灾情,科学分析灾情,明确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目标,并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要充分发挥专家在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把灾后重建和行业发展有效结合起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为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做好准备。

  二、抓住重点,全力以赴,认真做好粮食企业的“两清一查”工作。当前,粮食企业要抓紧做好库区厂区和仓房屋顶的积雪清理工作,防止出现新的灾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仓房、厂房、罩棚等设施倒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及时修复受损的生产设备,尽量减小事故损失。本次灾害还对粮食企业的各类设施造成了一些隐性损害,有关企业要做好设施的危害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衍生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管理,科学监测,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受灾的粮食企业要抓紧做好受灾粮食的清理、转移和整晒工作,尽量挽回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加强对受灾粮食的检验鉴定工作,防止霉变和受到污染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大对受到灾害影响粮食的粮情检查频率,密切关注受影响粮食粮情变化趋势,一旦发现局部粮食水分偏高或发热情况,要及时进行通风、翻倒处理,确保库存粮食安全。要充分利用当前气温较低的有利时机,科学开展通风作业,降低库存粮食温度,稳定粮情,确保储粮安全。

                            国家粮食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批准北京市密云县等地为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88号




关于批准北京市密云县等地为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你局(厅)关于申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密云县等8个地(盟、市)、县(市、区)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六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盐城市城区、阜宁县、响水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宿豫县、沐阳县、泗阳县纳入宿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东海县、灌云县纳入连云港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陕西省太白县纳入宝鸡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另行文。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附件: 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

  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密云县

  天津市 大港区 宁河县

  山西省 安泽县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元宝山区 阿鲁科尔沁旗 乌兰察布盟
  辽宁省 桓仁县 抚顺县 昌图县 丹东市振安区 康平县


  黑龙江省 克山县 铁力市 嘉荫县 密山市

  江苏省 苏州市 连云港市 江浦县 南京市江宁区 六合县 沛县 铜山县 新沂市

  海门市 如东县 如皋市 通州市 启东市 海安县 涟水县 洪泽县

  淮安市淮阴区 句容市 靖江市

  浙江省 淳安县 海宁市

  福建省 南平市

  江西省 星子县 靖安县 资溪县 南城县 崇义县 金溪县

  山东省 青岛市 青州市 章丘市

  河南省 鲁山县
  湖北省 鄂州市

  湖南省 益阳市资阳区 岳阳市君山区 韶山市 攸县 新宁县

  广东省 南澳县 始兴县 连平县 徐闻县 揭西县

  四川省 苍溪县 阆中市 三台县 邛崃市 金堂县 大邑县 沐川县


  陕西省 宝鸡市 杨凌区 西安市临潼区 周至县 佛坪县 洛川县 彬县 大荔县

  宜君县 宁陕县 商州市 米脂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布尔津县 呼图壁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请示》(鲁工商法字〔1999〕1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199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