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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9:1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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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新乡市气象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要求,为应对突发的暴雨、冰雹、雷电及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减少自然灾害损失;切实做好新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和气象灾情收集上报工作,加强气象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政府设立气象信息员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新乡市气象局负责承办。
  各县(市)政府也应设立或确定相应的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地信息员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新乡市各区政府确定相应的信息员管理机构,协助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员的产生

  第三条 选配信息员原则:
  (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医院、水库等重点单位选配一名气象信息员;在乡镇和下属行政村各选配一名气象信息员。
  (二)气象信息员的选配应遵循本人自愿、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推荐、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原则,优先从基层干部、党员、退伍军人、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员中选用。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医院、水库等单位的信息员可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信息员的统计上报。信息员一经选定,应以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将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所辖行政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车站、医院等单位信息员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到各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及时上报到新乡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备案,新乡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新乡市信息员资料数据库。
  第五条 选配信息员条件:
  (一)关心气象事业,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传播气象信息;
  (二)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能力;
  (三)长期在责任区工作或居住,和责任区联系较多,熟悉责任区内情况;
  (四)身体健康,拥有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并有适当交通工具,能够及时接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对气象灾情展开调查;
  (五)第一学历一般在高中以上,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 信息员更新
  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应以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及时向本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推荐新的合适人选。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信息员变动信息上报市信息员管理机构,便于及时更新信息员数据库。

第三章 信息员的管理

  第七条 信息员队伍实行分级管理。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信息员管理。区信息员管理机构按照市信息员管理机构授予的职权管理本区的信息员。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信息员的管理。
  第八条 建立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组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上,建立信息员手机短信用户群,确保信息员能在第一时间内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九条 建立信息员气象灾情信息报告制度。信息员既是气象科技传播和服务人员,也是气象灾情信息收集人员,应及时将本责任区内出现的气象灾情信息报告给所在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将气象灾情信息报告给新乡市信息员管理机构。新乡市各区的信息员将气象灾情信息直上报至市信息员管理机构。

第四章 信息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权利:
  (一)第一时间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免费参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它相关科普知识的培训;
  (三)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优先参加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组织的各类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义务:
  (一)手机24小时开机,若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号码直报市、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
  (二)负责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责任区(单位)内的社会公众,积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行动的组织实施,努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三)负责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并将灾情信息上报到市、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
  (四)负责协助信息员管理机构人员赴现场进行灾害调查和鉴定;
  (五)协助做好气象法律法规、气象科普知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传播、技术咨询和气象科技应用推动等工作;
  (六)乡镇的信息员负责对责任区内的乡镇自动雨量站进行简单的维护。
  (七)协助做好其他有关气象工作。

第五章 信息员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信息员培训工作,使信息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素质。
  第十三条 信息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培训采用集中的方式进行,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由县(市)、区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信息员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识别与防御、气象灾害调查方法及其它相关知识等。

第六章 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应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所属信息员手中。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应向信息员公布报灾电话,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第十八条 信息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通过短信、广播、电话、大喇叭、上门等方式,尽快将预警信息传递到责任区公众手中。
  第十九条 信息员认为或者确认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赶往灾害发生地开展灾情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灾情信息据实上报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新乡市各区的信息员将气象灾情信息直报到新乡市信息员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上报的灾情信息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息员管理机构值班人员收到上报的灾情后应认真进行分类记录,尽快进行核实;当灾情显示有人员伤亡或灾害可能加剧时,应立刻向主要领导报告,并由主要领导向同级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信息员聘任后,由县(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对本区域内的信息员发放特聘证书。新乡市各区的信息员,由新乡市信息员管理机构发放特聘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信息员上报的气象灾情信息,经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核查和鉴定属实后,实行“以奖代补”原则,给予同一个灾害事件的第一个报告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员特聘期间,违法违纪、开展工作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或为套取奖励,报告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予以解除信息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信息员管理、培训、预警信息传播和灾情上报等工作中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信息员工作考核由所在县(市)气象信息员管理机构负责。新乡市各区的信息员考核,由各区气象信息员管理机构协助新乡市信息员管理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秘字第34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就你们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如法医鉴定书、检举材料、照片等,应当订入诉讼卷宗,永久保存。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奸污后留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在证物上粘贴标签,注明年度、档案,另放一处妥善保管,至少保存15年,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可造具清册,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三)对于尸骨、尸体,经有关部门鉴定或照片附卷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死者亲属要求收回的,可予发还;如果死者亲属不收回的,可由司法机关埋葬,对今后确实不会再用的尸骨、尸体,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予以处理。
此复。


加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于泽昕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法院现代化管理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一场革命。笔者结合当前法院信息建设工作情况,就如何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谈几点想法。

第一,制定长期有效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有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增设机构,充实人员。为保证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增设信息化专门机构,有专门的技术队伍。这就需要各级法院协调和解决机构和编制问题。二是加强信息化知识培训。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应增设信息化应用和网管人员的培训。要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三是制定运行信息化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统一运行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运行程序、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运行程序,应该形成一整套运行的规定和制度,有章可循。

第二,想方设法争取地方财政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法院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建议上级法院应争取政法专项资金,每年对信息化建设进行投入和改造。这样基层法院也就容易与地方财政进行协调。

第三,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大网络安全监管。法院的信息化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系统安全方面,面临着多种威胁与挑战。因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安全性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由于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水平不高,所以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虽然上级法院信息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内网与外网之间采用物理方式隔离,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采用逻辑方式隔离。并不惜成本对内、外网采用物理方式隔离,主要还是考虑要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但是仍有不少人员对网络安全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基层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针对法院系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院网络安全标准,把安全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置。

  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这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需要。应不断探索审判数字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法院的信息管理机制,为法院的改革和全面工作开展提供创新的手段、平台和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