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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1:4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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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19日)

深财社〔2006〕17号

  为了切实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管费是指通过企业和各级财政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
   第三条 退管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区政府下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退管费的征缴。
   各区财政局负责退管费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退管费的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属各社区工作站退管费的支出预算编制和申报,并监督各社区工作站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对各区因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管理所增加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结合各区实际接收退休人员的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条 退管费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时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企业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 退管费的来源:
   (一)退管费原则上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一次性缴交,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企业无力缴交退管费的,由产权单位缴交。国有产权单位和集体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2004年11月19日)前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实施后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应缴交的退管费由产权单位承担,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前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变更后的企业缴交;实施后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仅承担转让、合并或分立时已退休人员应缴交的退管费。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企业缴交。
   (三)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缴交,经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无力缴交的,由所在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退管费的收缴
   (一)企业、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产权单位承担的退管费,应在退休人员移交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次缴清,退管费直接缴入区退管费财政专户。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无力为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缴交退管费的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区财政专户。
   (三)无力缴交或承担退管费的国有、集体企业,其退管费由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辖区的退管费财政专户。
   (四)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清算组向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 退管费支出标准和范围
   退管费实行定额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定额为15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组织学习、开展文体活动、重病住院探视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统一安排、合理调剂”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九条 退管费的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社区退休人数和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退管费支出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退管费由区财政局划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安排社区工作站使用。社区工作站要按照退管费支出预算要求,结合退管活动计划安排情况,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三)退管费使用情况每年在社区张榜公布一次。
   (四)街道办事处要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退管费使用的财务季报和年报。
   (五)退休人员跨区、跨街道流动,人数发生增减变化,退管费采取“半年调剂拨付”的办法,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前编制增减统计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跨区流动人员由迁出区财政局核准后将迁出的退休人员退管费余额转拨迁入区财政专户;区内流动人员退管费由区财政统一调剂。
   (六)退管费支出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超支的不补。
   第十条 退管费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会计核算。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等规定,对退管费进行会计核算。每季度终结后的次月十五日前,街道办事处应编制本辖区退管费会计报表,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各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退管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支出管理,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退管费财务制度。
   (三)退管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开行综计〔1995〕134号)印发后,据反映,有关方面对我行利率调整和计结息规定认识不尽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现将各项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有关代理行处照此办理。
一、关于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一)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贷款利率分段执行。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基本建设一、二、三级差别贷款利率;94年9月21日至95年9月20日,执行人行银传〔1994〕121号文的现行利率,即:一年期以下(含一年)贷款年利率10.98%,一至三年期(含三年)贷款年利率12.24%,三至五年期(含五年)贷款年利率13.86%,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14.04%;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
(二)94年发放的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贷款利率分段执行,即: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10.98%的年利率;94年9月21日至95年9月20日,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执行10.98%的年利率,一年至三年期(含三年)执行12.24%的年利率,三年至五年期(含五年)执行13.86%的年利率,五年期以上执行14.04%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当档次的贷款利率。
(三)94年发放和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劳改劳教、扶贫专项贷款,分别执行原10.98%和11.70%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12.24%的年利率。9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劳改劳教、扶贫专项贷款执行12.24%的年利率。
(四)94年发放的一般基建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原利率,即:一年期以下(含一年)年利率10.98%,一年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2.24%,三年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3.86%,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4.04%;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五)94年发放的清欠专项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12.24%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13.5%的年利率。
(六)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原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1.70%,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2.96%,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4.58%,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4.76%。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七)9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
二、关于技术改造贷款利率
(一)94年发放和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95年9月20日以前,分别执行原10.98%和11.70%的年利率;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
(二)95年7月1日及其以后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0%,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5.30%。
三、关于软贷款利率
软贷款仍按年利率4.68%和5.94%执行。
四、关于贷款的计结息
(一)95年6月30日以前发放的所有一年期以上尚未到期的基本建设贷款,从95年9月21日起,全部执行以上调整后利率。贷款利率水平一年一定,待一年期满时(即96年9月20日),再根据当时相应档次的有关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
(二)原执行按年结息的所有基本建设硬贷款、软贷款,从95年9月21日起,统一实行按季结息(技术改造贷款仍按原规定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五、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加罚息
从95年7月1日起,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既挪用之逾期的贷款,应择其重,按挪用贷款处罚。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按季结息,以后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教[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一些地方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高寒边远地区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对中西部地区,参照各地现行政策和生活水平,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地区可在中央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东部地区也应加大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力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根据东部地区各省市政策落实情况及其财力状况等因素,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中西部地区部分省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从2007年开始,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小学低于150元或初中低于250元的省份,分别提高到150元和250元(其县镇标准相应达到180元和280元)。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准定额差额的50%。中央与地方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从2007年起,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在此基础上,对校舍维修改造成本较高的高寒等地区,进一步提高测算单价标准。中央与中西部地区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对东部地区,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中央财政继续给予适当奖励。
五、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执行西部地区有关政策
从2007年起,中部六省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243个县(市、区),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按照8∶2执行。243个县(市、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的规定执行。
六、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资金安排工作
此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部分从2007年起安排。地方财政负担部分,除提高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从2007年起安排以外,其他经费可从2008年春季开始安排。各地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合理确定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通过调整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覆盖范围、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应享受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政策范围。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加快推进教科书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