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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18 18:0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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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外省煤炭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应当纳入全省煤炭销售、运输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09 〕 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O 九年十月一日




咸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 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 〔 2009 〕 3 号)的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现 “ 五个一 ” 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 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和推进 “ 两型社会 ” 试验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 , 是指从我市以外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精湛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博士研究生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高级技师及关键技术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六)经济、文化、艺术、公共管理方面急需的紧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的原则,实行来去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方式:


(一)以调动、借调、 聘用 或智力引进等形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或以专利、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四)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六条 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建设、国土、教育、科技、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简化手续, 尽心尽责抓好高层次 人才引进工作。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 改善人才梯队结构的需要等为依据,制定下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于 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政府人事部门。


(二)发布信息。市人事局根据收集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导向目录》,组织 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并及时通过电视、报纸及《咸宁人事人才网》等传媒对外发布。


(三)申报受理。有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 《咸宁人事人才网》下载并填写《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表》,携带 应聘申请(本人意愿、工作设想、预期目标)、本人简历(从大学开始,时间不间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反映专业水平和成果的论著目录、重要获奖情况、近五年完成的和在研的研究项目到咸宁市 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名。


(四)考核评议。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用人单位联合对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确定人选范围,并上报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引进办理。党群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组织部门负责签发《人才引进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负责签发《人才引进证》。凭《人才引进证》 直接办理增人计划、编制核定、职务聘任和迁移户口等手续 。


三、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八条 政府在开发公务员小区过程中配套开发专家小区,专门用于解决引进外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来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提供住房;博士研究生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含 5 年)期限服务合同的, 可以优于公务员小区的价格购买或租赁。


第九条 对引来我市定居,并工作 5 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按下列标准给予安家补助费: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50 万元;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百千万人才工程 ” 人选 15 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 万元;


(四)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 万元;


(五)硕士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 万元。


安家补贴分 5 年按年度逐年等额发放,其中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市财政按 2 : 1 的比例负担,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可优先列入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得到市科技项目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对辞职、离职来咸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手续完整的,由本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办理重新建档手续;辞职、离职前和重新建档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 公 安部门凭《人才引进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市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引进人才居住证》。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市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职数限制。市编委每年单列一部分事业编制计划,专项用于事业单位编制已满情况下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引进人才离开用人单位,其编制收回,实行

“ 在岗上编,离岗收编 ” 的弹性管理。对确因工作需要并具备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通过考核报市委确定,可安排相应职务。不能安排相应职务的,享受原待遇;对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办理聘任手续,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 到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晋升中级职务可简化手续,免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考试,晋升高级职务采取特殊评审办法;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 可优先参加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推荐。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课题工资等,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鼓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技术入股、智力入股、管理入股等新的分配形式。在事业单位部分紧缺专业领域和关键岗位可实行首席制、领衔制和特聘制,并可享受单位平均工资 2-5 倍的月薪, 由财政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 30%-50% 的专项补贴。


第十六条 调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随迁的配偶、子女符合录(聘)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子女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与我市生源同等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就学的,就读公办高中、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一律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并为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定期健康体检,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 建立人才休假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和专家外出休假,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政府人才专项资金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鼓励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以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方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促进人才与项目的融合。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实施技术成果转化中,可以专利、发明、专用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和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二)经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 对带技术、项目、资金形式来长江工业园创办高科技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 5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并享受园区在土地、办公场所、住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投产 5 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30% 给予奖励;以技术或者科研成果入股企业的,可占企业总股份的 40% 以上。被我市自主创新岗位聘用的专家,享受我市企业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的有关待遇;博士后到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进行技术创新,合作研究项目由政府给予 5 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对外国专家到我市进行产品开发、推广先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以及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符合国家引智项目规定的,可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资助。


四、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存放市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统一管理

。市人才中心免费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各用人单位要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关心人才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引进人员的工作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解决引进人员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接受引进人员政策咨询、协助申领经济补助;对引进人员进行任期考核, 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五、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按现行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负责。市级人才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设立人才奖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房屋买卖中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进行欺诈的规避

吕明臣


  “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素来都一个有争论的哲学命题,但现实生活中欺诈无处不在已成为人们的一个共识。

  请看实例:甲为贪图享乐的无业游民,手中仅有一套父母留给他的住房。为了多搞点“零用钱”花,甲绞尽脑汁终于想出了一条妙计。甲先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乙,租期20年,租金40万。后甲又将该房卖给了丙,价款40万,办理了过户手续。这样,甲仅拿出一套价值40万的房子,却得到了80万的收益,真是绝顶聪明的“高手”啊!问题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则,乙的承租权受到法律保护,丙无权在乙20年的承租期间内使用该房屋。甲隐瞒该房屋已出租的事实而将其卖给不知情的丙,对丙构成了无情的欺诈!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对此的规定为:“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民通意见》119条也有类似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根据此规则,房屋租赁合同不仅具有债权效力,更具有了物权效力!

  丙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却不能对其使用,此时丙极为懊恼,欲请律师为其维护权益。笔者认为丙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起诉甲违约,要求甲赔偿损失;二是起诉甲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及利息。从表面上看甲似乎维权有道,而事实是甲为远亲近邻所公认的“败家子”,甲所得的80万元早以被挥霍一空。甲根本就无力赔偿损失或是返还本金及利息!

  因甲的欺诈,丙蒙受重大损失。有人可能会说,丙太傻,这么一大笔交易,请个律师把把关就不会被骗了。实际上,丙买房过程中有律师的全程陪同!问题是,甲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进行任何的登记或公示,即使是律师也无从查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那个,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维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此处的登记仅为备案性质而无其他法律效力,造成了现实中大量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从而也就催生了大量的“甲”来钻法律的空子,屡屡欺诈得手。

  笔者认为,规避此欺诈的一个可行方案是:通过立法,将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赋予其物权效力,而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则仅具有债权效力。如此一来,要想取得物权效力,使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就必须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而没有经过登记,则仅具有对内效力即债权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这样,消费者在买房时就可以去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机关查询相关房屋的出租情况,从而有效避免此类欺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