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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1:4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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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计发[2005]62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针对近几年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情况检查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我局决定采取八个方面的措施:
一、创新资金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加强资金管理
我局将按照创新资金管理机制的思路,加强资金管理从创新机制上下功夫,在加强机关直属单位干部法纪教育、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同时,将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抓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上,建立资金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违纪违规问责追究制、项目申报、物资采购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审批制、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等,并进一步加大主管部门资金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力度,构建资金安全的立体化全方位防护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法纪教育,提高干部素质
(一)扎实开展法纪教育。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思想与制度专项整顿活动和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开展的“慎用钱”主题实践活动对资金管理的要求,对查出的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单位法人、主管财务的领导要深刻汲取近年来直属单位发生案件的教训,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法纪和警示教育,从思想上构筑起反腐倡廉的道德防线,规范自己的行为。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进一步强化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民主决策意识、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强化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各司局负责人、各直属单位法人、主管财务的领导和计财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财税、审计、投融资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的学习,以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契机,认真查摆问题、堵塞漏洞、总结整改、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单位依法理财的能力,防止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我局将对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分类整理,并汇编成册,供各单位系统学习。同时,有针对性地分期举办财经法规知识培训班,对司局负责人、直属单位法人、主管财务的领导和计财人员分别进行系统培训,各单位要按要求派员,并做好工作安排,要保证所派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达到预期效果。
三、认真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事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事事有人监督、凡事有据可查、办事有标准,权有所属、责有所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一是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财务必须集中管理,要将单位所有资金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严禁资金在多个部门存放和使用,以及多头开户的行为;三是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的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办理。要建立物资、设备采购的内部制约机制,严禁一人全程操办。加强对物资、设备的请购、审批、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环节的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各直属单位要层层建立并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实行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资金管理负全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下级对上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体系,要把资金管理责任和措施通过组织手段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并明确职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法规问责追究。
四、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监督制约措施
一是我局将按照“先审计,后离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从而切实保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监督,并有计划地开展年度和任中审计,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处理、早规范。要扩大审计监督范围,加大对重大项目、大额资金和重点问题的审计和检查力度。二是针对近几年审计检查和资金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点审计和检查10个方面的问题:从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入手,查有无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问题;从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入手,查收支两条线的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问题;从审查债权债务的完整性、合法性入手,查有无会计核算不实,账外债务,长期占用公款的问题;从内部控制入手,查是否存在有章不循,管理混乱的问题;从审查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有无会议记录入手,查经济决策的效益、效果情况及有无重大失误和重大损失的问题;从审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入手,查有无以权谋私,行贿受贿中饱私囊,买官卖官的问题;从审查工程招投标入手,看有无暗箱操作,账实不符,损公肥私的问题;从审查资产管理及保值增值入手,查有无国有资产流失、浪费问题;从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入手,查有无挤占、挪用、截留及贪污私分问题;从审查主要统计指标和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入手,查有无形象工程、虚报浮夸和“一任政绩,几任包袱”的问题。三是严格财务监管,狠抓资金监管措施的落实。我局将继续组织集中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收支两条线、会计基础工作、国库集中支付等的检查力度,通过检查进一步查找问题,强化整改措施,严格规范资金管理。
五、进一步加大查办违法违纪问题的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继续私设和保留小金库的单位,我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和《中共国家林业局党组关于违反党风谦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督促直属单位严肃认真对待,我局年内将继续组织力量加大对直属单位进行检查,特别是对直属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进行核查、对直属单位开办的公司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各直属单位要严格规范开办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等行为,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运作。
六、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各直属单位要对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控,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和相互制约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坚决杜绝“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项目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招投标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要求监理的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立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要积极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通过对投资的实际执行情况和预算情况认真进行比较分析,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中的经验教训,促进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全面提高。我局将成立重大项目和投资计划审查领导小组,对直属单位年度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实行集体审批,抓紧出台《林业建设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并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结合实际,逐步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
七、建立民主决策制度,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实行集体审批
各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相关制约机制和办事程序,建立互相监督,集体决策,共同负责,寻求资金安全的治本之策和长效安全机制。单位内部对于项目申报、大额物资及设备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坚决杜绝单位一把手处理重大经济事项不研究、不讨论、不公开,决策专断的行为。
八、建立资金安全的组织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措施的落实
我局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与资金检查结果与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和使用相结合。各直属单位要把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放在比以往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格按照《会计法》要求设置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对会计人员资质严格审核把关,对财务处长的任职、工作调动要事先征求计资司的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财务处长及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达不到任职资格要求的会计人员要进行离岗培训,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要给予组织处理,财务处长要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细化措施。有关落实情况请于6月30日前报局计资司。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林业部 加拿大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和加拿大环境部长关于林业交流和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1年4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加拿大环境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为促进林业领域的交流和合作,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确认下列交流和合作范围:
  (一)林木遗传和改良;
  (二)森林经营;
  (三)森林保护(包括防火、森林虫害的生物和化学防治);
  (四)森林采伐作业和林产品加工;
  (五)森林对环境的影响。

 三、双方同意交流和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林业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有关文献;
  (二)交换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
  (三)互派代表团、考察组或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到对方进行专业参观、考察,互换培训人员,进行合作研究;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四、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局和加拿大环境部林务局为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

 五、双方可协调非政府机构、公司或个人参加本谅解备忘录第二、三款中规定的交流和合作项目的活动。

 六、本谅解备忘录双方执行机构经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双方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内容、互访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有关事宜。

 七、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款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双方互访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但是,双方的互访人数和停留期限(按人月计)应大致相等。如在任何一方派出人数和停留期限超出对等安排的情况下,其增加部分在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派遣方自理。

 八、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必须在三个月以前通知对方。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亦可延长有效期。

 九、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以通信方式交换意见,经互相确认后,即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

 十、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长       加拿大环境部长
    雍  文  涛         约翰·罗伯茨
     (签字)            (签字)
司法管理学——司法改革过程中孕育出来的新学科
韦群林

一、司法管理——民主政治背景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

当1997年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发表其广为流传的论文《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1]时,“司法管理”还是一个在我国法律文献当中很少使用的词汇 。然而,就在短短几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特别是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活动的深入,直接涉及司法管理的文字不仅在公共管理学、司法制度的书刊当中,而且,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当中也频频亮相,并出现了以“司法管理”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层次的招生[2] 。另外,如果从司法管理的内容——在和平化解纷争、恢复法治秩序、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前提下,合理配置及利用包括公共司法权力、司法人力资源等在内的司法资源的,以实现相应的司法目标组织活动或过程——入手考察,不难发现,近年来汗牛充栋的宪法学、诉讼法学、司法改革的方面卓有成效的研究文献,因其直接探讨或间接涉及司法权的宏观配置、法院组织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司法财政管理、诉讼运行管理等司法权从宏观配置到微观运行管理方面的内容,而实质上也可以示为司法管理的内容。笔者用关键词“司法改革”和“司法管理”在网站上搜索,找到的网页就分别达32,132个及3,347个之多 [3]。
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背景下的跨世纪的中国司法改革,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的所谓“司法改革运动”并无多少共同之处。那是一场建立在对“旧司法人员”的否定估计基础上,通过彻底整顿司法机关、严厉制裁旧司法人员、狠批“三权分立”学说、“司法独立”原则、“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及既往”这些“资产阶级法律思想”、让失业工人和残废军人充实法院等手段,实现了党真正接管司法机关的目标,但刑讯逼供、错判错杀、积案如山的严重问题也随之而来[4] 。从此,司法机关也就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与牺牲品,司法机关丧失了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品质,司法官员也不是司法官员,审判活动也就不是合格的审判活动,司法正义更成了天方夜谈,如此,司法权的通过和平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应有功能难以发挥。可见违反司法基本特征和规律而进行的所谓“司法改革运动”的错误性不仅被后来“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当中最基本的司法正义都荡然无存、直至司法机关、司法官员本身都自身难保所证明,其负面影响虽经努力改革、反正但终有沉淀而一直延续至今。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全球化、信息化、民主化的时代的到来,法治、人权、民主、和平、多元、科学、开放、自由等话语的被广泛接受,依附于政治、屈从于行政、困囿于地方、偏轨于独立、背离于公正、失信于民众的司法权的低效、劣质运行,已经明显与世情相背、与现实脱节。对外开放、溶入全球、市场经济、依法治国、政治文明、司法为民等新的理念和背景,也为按照司法权本身运行规律和特征构建司法组织并对组织内、外活动进行改革和管理,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证,提供了外部的可能和保障。“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宪法诉讼”、“司法审查”、“改善当对司法的领导”、“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法官专业化”、“无罪推定”、“有利被告”、“禁止自证其罪”、“权力制约”甚至“三权分立”、“政党违宪责任”等等,已经是实务界、理论界耳熟能详的话语,或至少不是什么谈虎色变的“洪水猛兽”。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对内精化与对外张扬两个方向和层面上、在理论界的摇旗呐喊与实物界的积极应对中、在高层领导的关心和基层民众的关注下,继续向纵深展开。
在经历了浪漫的理想主义构想与活生生的改革实践以后,如何构建科学而理性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权的有效而经济的运行、落实司法公证与效率,从而最终保障公平与正义,成了司法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成了司法管理学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最终必然导致体现司法权本身规律和特征的优质司法制度的建立,而科学的司法管理正是保障这种优质司法制度产生及有效运行的必然产物。

二、从宏观到微观——中国司法管理的特有模式

1、不同的国情决定不同的司法管理的关注点

按照根据美国学者格里克(Henry R.Glick)的界定,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运行的管理[5] 。这当然是着眼于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运行实际情况和具体模式、注重于微观层次的法院管理而得出的结论,对司法权如何在国家宏观权力层面上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司法权独立、公正、有效运行这一宏观司法管理的目标问题似乎并未考虑。实际上的司法管理内容要比上述两个方面要广泛的多,至少在中国如此。
而西方从古希腊开始,亚里士多德在政体及法庭性质方面,就将有关一切政体构成有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三个要素[6] ,后在孟德斯鸠的力著《论法的精神》明确、完整提出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理念,提出了独立的司法权概念,为其后“司法独立”的观念与实践奠定了理论根基,也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提供了理论前提。后经托马斯.杰弗逊、汉密尔顿的探索和美国及西欧国家的实践,从18世纪开始,西欧、美国逐渐建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影响到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7] ,使得司法权在国家权力当中合理有效配置、以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证、化解纷争、恢复法治秩序这一宏观司法管理问题显得可以不加考虑或不必考虑。
而中国反对三权分立、按照巴黎公社的实践,信仰“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和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崇尚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和司法权同样可以牵制、审查议会、政党权力的西方政治体制形成鲜明的对比。加上革命成功前夕,通过《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砸烂了旧法统,也砸烂了党和人民对司法应有功能的基本信仰,制度空虚之际,打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旗号的苏联维辛斯基的“法律工具论”的所谓苏联法学趁虚而入,司法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流毒侵蚀着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使得法院、法官要超然于政治、超脱于政党、独立于行政、解脱于地方,完全是强人所难的之事,“政党司法”、“政策司法”、甚至于“地方的司法”、“行政的司法”也就成了必然。从而要在政治制度和宪法曾面上实现司法权在国家宏观权利体系当中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对政党、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有效制约,完成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期和宏观准备工作,实在是任重而道远的政治体制改革工作,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建设的深层次的系统工程,更是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无法回避的现实。而这些问题,在已经完成了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国家,司法完全可以审查政党的合宪性、立法的合宪性、行政的合宪合法性,以司法独立、司法中立来保障司法的公正,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习以为常的国家,则并不是、也不该是司法管理太过关注的对象。

2、中国司法管理的基本模式:宏观司法管理和微观司法管理动态并重及良性互动

基于上述分析,要深刻而不是肤浅、扎实而不是虚假、权变而不是僵化地理解“依法治国”、“政治文明”、“三个代表”的深刻内涵与精髓,构建我国司法管理的模式。
首先,应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紧扣司法权的本质及其运行应达到的基本目标,立足中国的政治制度的现状,从司法权配置的本原上进行改革,从而先保证满足司法独立、中立的基本前提条件。
同时研究在一个有能力独立、中立的司法权体系当中,如何进行组织构建、人事管理、诉讼运行管理,弘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主题,“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的管理[8] 等等微观司法管理问题。
在宏、微观司法管理的比重上,随着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与司法制度的完善,应减少前者、加大后者。换言之,应以问题为中心,动态、合理调整两者的合理比重。

三、司法管理学研究课题刍议

司法管理关注的领域广泛而深刻,进行列举肯定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但是,一个用心而认真的描述,哪怕显得很不成熟,总会有助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的深化。
按照笔者粗浅的管见,中国特色的司法管理学似乎不能忽视以下内容:
1、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等特征及如何通过政治制度的构建,实现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制度条件。着重研究司法与政治、司法与宗教、司法与政党、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司法与军队、司法与舆论、司法与仲裁、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司法与国内司法权的国际让渡及其他公共权力的关系、区别和分界线,弄清独立的司法权的最低限度,明确合理的司法审查的范围等特点在宏观、宪法层面上完成司法独立、中立的制度设计与实现。包括司法人权、司法主权、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客体、司法资源的开发、司法改革等等宏观内容。要体现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主权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权、司法实现正义的本体价值和理念,肃清司法“阶级斗争工具论”的流毒。管理层次上,处于“宏观”、“哲学”、“制度”的高度。
2、在完成司法权的划分以后,研究如何完成司法组织的设置与构建。比较
及选择一元与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国的联邦与州两套司法系统)、统一与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设置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的司法制度、与行政区相同与差别的司法系统、层级不同的司法组织的幅度、上下级司法组织的关系如何等内容,尤其是理清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选择司法组织的模式与层次。
3、司法官员的任职资格、职业保障和监督等司法人力资源管理。
4、包括宪法诉讼在内的诉讼制度设计,包括受案范围、审判模式、审级、
证据制度、司法鉴定的地位、错误判决的救济与限度、司法不作为情况下的诉权保障、司法执行的模式、对仲裁、公证、外国裁判的监督和支持等等内容。
5、司法监督及危机管理。
6、司法财务、行政管理。
7、微观司法管理,包括微观司法组织内行为,如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后勤
支持、司法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司法领导、司法司法腐败防治等;组织外功能和行为,主要是诉讼功能的发挥和裁判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研究审判为中心、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等。关于这方面,可以大力借鉴、移植其国外的先进的司法科学管理经验与做法,提高我国微观司法管理水平。
8、司法管理的比较研究。

四、结束语

从砸烂司法到恢复司法,仅仅是开始、仅仅是形式、仅仅是在表面上没有将其砸烂。问题的关键是让司法成为司法,让其真真行使独立的判断权,发挥社会矛盾“减压阀”、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的应有作用,而不是将其沦为政治的婢女、党派的工具、行政的附庸、地方的保镖、民怨的激素(出现具体的纠纷一般不会导致动乱,但纠纷总体得不到公正的司法解决、让民众只好于草莽之间寻求“正义”,却往往会嬗变为社会动乱)和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所。正是对司法权运行现状的不满,正是这种改变现状的强烈诉求,才在20世纪末的中国引发了“司法改革”,并在全社会各阶层澎湃地发散着激情和希望。但激情的司法改革如果最终不收敛于制度化建设的司法管理,则其当初的目标未必能够实现——至少是难以有效率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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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南京理工大学司法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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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