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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06:1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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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等学校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
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我省各高等学校所研究并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确有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以上成果必须是列入省教委科研计划的项目,或是由省教委组织或主持鉴定、评审的项目,或是列入省级以上科研计划的基础理论项目(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
凡获国家、国务院各部(委)、省和地、市、省直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分为三等:一等奖(奖金1500元)、二等奖(奖金1000元)、三等奖(奖金500元),同时发给省教委科技进步奖集体荣誉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
第四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原则,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进行综合评审。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先进,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属国内先进,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的作用,并取得很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属省内领先,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应用成果(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为我省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很大创新,推广范围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较大创新,推广范围较大,并取得很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或方法有一定的创新,达到一定推广范围,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确有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一等奖:理论难度大,学术上有创见,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二等奖:理论难度大,学术上有新的见解,学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学术价值大,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理论难度较大,学术上有一定见解,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学术价值较大,对科学技术进步及生产发展有一定指导作用。
(四)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决策科学等)
一等奖:创造性地提出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有很大影响,应用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通过软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或者围绕国家和省级决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采纳或应用后,产生了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通过软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或者围绕国家和省级决策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采纳或应用后,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省教委设立吉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教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教委科研处。
第六条 省教委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是:符合本办法第二、四条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书,经系(所)推荐,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学校推荐,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学科评审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
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省教委批准授奖。
第七条 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科学技术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按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进行鉴定。
(二)报送材料:申报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等,要按顺序竖装成册(纸面规格16开),一式五份。研究报告等其它有关技术材料、附件等,也要装订成册(纸面规格16开),一式五份。资料不全,字迹不清,填写装订不
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四)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必须在争议得到解决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的项目曾获过其它奖励,只发给高于原奖金差额部分。
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者,应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条 奖金从省教委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教委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申报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获得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的个人或单位,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省教委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评审前三个年度内完成的(完成日期:新科学技术成果以鉴定日期为准;基础理论成果以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凡经省教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奖励的项目,不能再次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凡申报省教委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0日

教育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 广电总局 文化部


教育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基厅〔2003〕2号
2003年1月17日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评选审定的《第十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情况,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十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一、故事片

1.《嘎达梅林》     中国电影集团
2.《冲出亚马逊》    八一电影制片厂
3.《背水一战》     天津电影制片厂
4.《声震长空》     山西电影制片厂
5.《25个孩子一个爹》 山西电影制片厂
6.《荔枝红了》     珠江电影制片厂
7.《周恩来万隆之行》 中国电影集团
8.《我的格桑梅朵》   中国电影集团
9.《首席执行官》    中国电影集团、山东电影制片厂
10.《走向太阳》    长春电影制片厂
11.《高原如梦》    中国电影集团

二、专题片

1.《永恒的旋律》    北京超界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制作部
2.《秘密战记》     国安影视中心和中影集团第三分公司

三、纪录片

《为了明天》      中国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 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及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化取向,以产权制度改革和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目标,以国家和省、市企业改革政策为依据,采取招商引资与国企重组、体制创新与职工安置、企业改革与实施社保并轨相结合的办法,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民营化改革,推动粮食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全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资本结构,促进资产合理流动、组合,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坚持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创新。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有序退出、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程序,严明纪律,严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隐匿、转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有序退出和有效、合理流动。

  (四)坚持整体规划、一企一策、并改结合、分步实施。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不同改制模式,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五)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严格按政策、规定、标准和程序实施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改革目标

  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并轨任务,2006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保留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公司制改造与经营机制转换、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相结合,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经营;非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附营企业全部实施改制;军粮供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体制创新;盐业企业加快经营方式改革,建立国家级食盐配送中心,实施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调整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

  四、改革形式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省确定保留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转换经营机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全面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在按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妥善落实银行债务、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核实资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采取改组、改造、出售、股份制、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二)国有粮食附营企业。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目标,采取招商引资与改组和改造、发展非国有经济与国企改革、体制创新与职工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根据企业布局、资源条件和资产状况,采取出售、分拆重组、剥离转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先分后售、破产、关停歇业等方式,进行战略性、发展性、解困性、退出性和打捆式改制。

  (三)特许专营企业。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盐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国家级食盐配送中心,实行股份制经营;军粮供应站转换经营机制,实现体制创新。

  五、相关政策

  (一)职工安置方面:

  1.按照黑社保办发[2004]23号文件有关规定,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优先纳入社保试点并轨范围,先期启动;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再就业规划,并结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将国企改制与社保试点并轨人员分流安置有机结合,加快解决“老人”问题。

  2.按照并改结合的原则,职工安置基准日以职工安置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企业公告实施并轨的日期为准。

  3.按照市政府2003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确定的政策和市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原则,市属粮食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处理,领取经济补偿费的职工仍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特殊情况及特困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现行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执行。

  4.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等债务,按照国企改制、社保试点并轨等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支付能力予以妥善处理。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前拖欠的职工医药费,应按企业计提的福利费用累计余额补发,具体补发办法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确定。

  5.对工伤、残疾、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等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及安置,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按照国发[2004]17号、黑政发[2004]55号和哈政综[2O04]56号文件有关规定,市属国有粮食企业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原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由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确认后先行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和抵扣原企业净资产负债;对出售公房、建筑物收入、处置划拨土地收益和其他资产变现收入,由市粮食局设立专户,统一捆绑,专项用于弥补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资金缺口。
  (三)对市网点办配建的粮食供应网点,其产权划归粮食企业。市直管公房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额的15%一次性支付给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其余85%专项用于安置粮食企业职工。对粮食企业改制前发生的市直管公房租金,按照黑政办调 [1995]88次、市政府[1996]第97次协调会议纪要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产权的粮店房屋一律免收租金,由粮食部门无偿使用的原则,予以免缴。对粮食企业改制前拖欠的取暖费,按拖欠额的20%支付给供热单位,其余80%予以免缴(职工拖欠供热单位取暖费也按此办法处理)。对计划经济时期为大厂、大所、大专院校、部队服务的粮食供应网点,其产权划拨给国有粮食企业;如产权单位要求收回产权,应将职工一并接收,并负责安置。

  (四)市属国有粮食企业实施改制有关契税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3]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制,符合社保试点并轨政策的,享受社保试点并轨职工安置的优惠政策;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滞纳金按市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原则办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应予以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挂账,经审计认定后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市粮食局集中管理,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消化处理;经营性亏损挂账由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并可实行承债式改制。

  (七)对市本级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照黑财经[2001]55号和黑政发[2004]55号文件有关规定,可用于支付粮食企业改制成本。

  (八)采取综合利用、分类处置的办法处置市属国有粮食企业在工商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其中已申报实施“打包”处置不良贷款的企业,要加快筹资进度,待国务院批准后,按照银企双方统一约定实施“打包”处置;未列入“打包”范围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采取综合运用银行还款免息、以物抵债、债权重组合理承担债务、依法破产等银企双方认可的偿债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若国家及金融部门继续出台处置企业不良债务的优惠政策,仍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

  (九)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置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无证房产办证问题,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未办理合法产权证及相关要件不全的,对于批建手续不全、确不能补办,相关部门同意办证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书,市建设部门据此出具质量检测证明,市房产住宅部门给予补办房产证;对2000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按现行政策办理;对私建滥建的,不予办理;对土地证照不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补办。

  (十)改制企业的房产过户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由市房产住宅部门测算提出意见,与市政府国资委协商后确定;土地过户登记费、管理费按每办结1户2000元标准(其中土地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产权交易鉴证服务费按每办结1户2000元标准,由市政府国资委统一结算,从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房产证、土地证补办可与企业改制相结合,一并办理,其中对原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但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房产证补办手续、产改中的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办理,均享受产改政策。

  (十一)改制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时,如原企业的行业审批或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可不再重新履行专项审批手续。

  (十二)改制企业享受黑政发[2004]2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有关企业改革、社保试点并轨的相关政策,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搞好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深化改革上来,形成人人顾全大局、人人投身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把握政策,严密程序。在国有资产流动、企业体制变更、职工分流安置中,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依法办事,科学决策,规范操作。

  (三)尊重职工,维护权益。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辟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再就业岗位,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四)明确任务,分级负责。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艰巨,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物业供热以及工商行、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七、组织领导

  在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协调推进小组,组长单位为市粮食局,副组长单位为市政府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住宅局、城市规划局、信访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哈物业供热集团、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等,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