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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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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改善全市部门统计管理,提高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市政府特设机构、事业单位、经授权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渝单位(以下统称部门),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范围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指导各部门的统计业务。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其内容和范围应该与部门的管理职能相一致,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重复、矛盾。

第五条 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组织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方案,其他职能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制订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订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部门拟订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七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的组织实施、指标解释、报送要求等;调查表的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化格式,计量单位和统计分类必须采用国家标准,部门统计使用的专业分类标准,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相一致。

第八条 部门向市统计局申报统计调查项目,须填写《重庆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备案)申报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申请批准(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其他有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修改前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九条 部门在收到市统计局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备案)的部门统计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表机构;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调查和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到调查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以批准机关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不得继续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重新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部门统计资料报送



第十三条 部门应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以下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一)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数据,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其他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

(二)执行国家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重要的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

(三)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和定期财务核算资料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费用表和其他报表,以及有关的文字说明;

(四)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行政登记资料;

(五)市级以上党政决策者需要的,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重大灾情或不可预料事件)开展的临时性统计调查数据;

(六)重要的统计分析报告、《重庆统计年鉴》、《重庆统计公报》所需要的统计数据,编印成册的年度(月、季度)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部门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资料,以市统计局拟定的《重庆市部门(行业)统计数据资料报送目录》的具体要求为准。党政决策者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按照市统计局临时要求报送。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十五条 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报表签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统计资料归档、涉密统计资料管理等。

第十六条 部门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资料,由各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提供和发布部门、行业内部调查取得的专业性统计数据,须经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认定,并由统计机构负责提供与组织发布,部门内部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二)部门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的,以市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由市统计局统一发布,部门不得自行发布。

(三)部门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的,应与市统计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外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

(四)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组织发布,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五)部门开展全市性重大新闻宣传活动使用的统计数据,须报市统计局审核、备案。

(六)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出国携带或对外进行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十七条 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技术装备条件。

第十八条 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在市统计局的组织指导下,加快统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以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部门统计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统计局定期组织召开全市部门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市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研究确定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改革方向和重大措施。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市统计局按季度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并通过重庆统计信息网进行公布。根据部门统计工作发展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取缔重复调查项目和非法报表,清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市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定期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市编制委员会明确的职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健全机构,明确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统计工作人员培训,为部门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拟订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市统计局。

第二十四条 县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国家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财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预)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决算;核定和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费用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
二、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使用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公积金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公积金滞纳金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支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坏帐准备和其他支出。
四、各项业务支出的计算与核定:
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和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支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确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确定。
坏帐准备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其他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列支。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和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进行分帐管理,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应另设专户进行管理。
六、管理机构不论隶属关系,均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年初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业务收支决算和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
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七、凡违反本办法,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8日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从五十年代初期开始,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建立了一批军人接待转运站(以下简称军转站)。到目前为止,已发展到130所,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职工2500余名,附设床位1.3万张,配备汽车50辆,固定资产
达6500万元。近四十年来,军转站在新老兵接待转运任务中做了大量工作。累计接待转运新老兵833万人次,同时,还完成了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交办的抢险救灾、接待灾民和上访群众等临时任务。平战结合、对外营业收入总额累计达7000多万元,创利1500多万元。但总的
来看,全国军转站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军转站的接待转运不够顺畅,管理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还有的军转站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军转站管理工作,搞好军转站建设,更好地完成接待转运任务,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站宗旨,坚持为部队服务的方向
军转站是地方人民政府拥军支前工作的一个服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接待转运和食宿供应。军转站的宗旨是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
今后,军转站仍要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1985)后联字4号〕,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增强接待转运能力,改善食宿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接待转运任务。


二、加强对军转站的领导,理顺工作关系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转站的领导,把军转站建设列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军转站要自觉接受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军人接待转运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交部门对军转站新建工作要认真研究,严格把关。新建军转站应根据新老兵接待转运任务的需要,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新建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认真听取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的意见,并报民政部和
总后勤部备案。军转站撤销时,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军转站改为军供站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提出要求,经所在大军区后勤部同意后,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审批。
民政部门和军交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新老兵接待转运工作。
三、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实行科学管理是加强军转站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军转站要联系本站实际,认真总结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参照军供站正规划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抓好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工作。通过正规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要积极探索军转站改革的新路子,引进竞争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进一步完善军转站设备,改善接待转运条件。“八五”期间,各军转站在住宿上要逐步消灭“通铺”和“地铺”;在膳食供应上要做到主副食多样化。保证质量,在接待转运上要优先安排,优惠价格,优质服务
,把军转站办成“军人之家”。
四、提高人员素质、强化队伍建设
军转站工作涉及面广,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管理水平要求高,因此提高军转站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军转站队伍建设十分必要。首先是领导班子建设,军转站领导要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备热情为部队服务的思想和献身接待转运事业的精神,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廉洁奉
公,艰苦奋斗。军转站是军人接待转运工作的第一线,其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出现缺额时要及时配齐。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转站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的思想。要抓好人员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竞赛,培养一批技术和业务骨干。
五、坚持平战结合,增强军转站活力
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是增强军转站生机和活力的重要途径。各军转站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现有条件,发挥自身的优势,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宗旨,处理好接待转运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把军转站与以经
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区别开来,在经营项目选择上,要与接待转运工作的性质相适应,立足自身条件,搞一些服务型、生产型、经营型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军转站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得的收入,是军转站在完成接待转运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经营取得的,特别是一部分收入是通过免征税款取得的,一定要用于接待转运事业。主要用于改善接待转运条件、补贴过往军人住宿和伙食费,积累资金,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各级民政部
门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使这项工作健康、持久地向前发展。



199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