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13: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107号
2002年6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2)12号)文件精神,解决我市农村吃水困难,抓好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实现供水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建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开发使用,使供水工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得以良性循环。
成立“晋城市农村供水总站”(人员编制内部调整),隶属市水利局直接管理;各县(市、区)相应成立“农村供水分站”,各乡镇成立“农村供水管理站”,隶属当地县级水行政部门管理。总站对分站实行业务领导,总站和分站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农村供水总站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
2、开展科研、试验、培训工作,对农村供水工程搞好技术咨询、监督管理工作,制订用水计划,指导科学用水。
3、搞好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4、参与农村供水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工作,为主管立项、审批的行政水管部门提供可靠资料。
5、组织水费收缴,从农村供水收缴水费中统筹维修费用,用于供水工程维护和管理。
各县(市、区)农村供水分站及各乡镇农村供水管理站的职能可参照总站职责制定。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以水养水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水价管理要符合节约用水及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政策,水价的制定和调整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国家投资部分,视工程规模大小,由市或县级农村供水站直接管理或委托农村供水管理站管理,集体与个人或其他投入部分根据投资来源确定所有权。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应当根据所有权和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管理、有利于长期稳定运行的原则确定,其经营形式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或承包等。对有国家投资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工程,由市或县级农村供水站直接管理国有股或委托农村供水管理站管理国有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运营。所有农村供水工程,不论何种经营形式,业务上都要接受农村供水站或管理站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产所有权不因经营形式变化而改变。国有设备及其他资产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迁、转移或挪作他用,更不准非法变卖。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七条 供水工程的审批和立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水资源合理开发的规定,做到立足长远,科学合理。由当地政府委托水利设计部门结合本地+浓体规划,搞好前期工作和设计工作,然后申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逐级上报。对列入基建的大型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逐级上报。
第八条·资金筹措。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集体、群众多渠道多元化筹集的办法,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乡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资金为辅的原则,·除特殊自然灾害损失外一般只补助一次。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资金、民营经济投资兴办供水工程。
第九条 供水工程建设与施工。工程建设要严把质量关,农村供水站或管理站应当派出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水利专业队伍,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
范。设备材料采购也要采取必要措施,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地。大型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视工程规模大小和审批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农村供水站或管理站管理和使用,同时,所有资料交付农村供水站或管理站存档
备案。对已建工程要根据原设计范围,由当地政府的水主管部门负责补办必要手续,由农村供水分站或管理站存档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包括:(一)项目设计文件、图表; (二)工程质量;(三)资金使用情况;(四)管理机构及管理办法;(五)基地建设等。
第四章 水源水质防护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建设前期,必须由水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取得资质认证的水质监测单位对水源进行水质化验、鉴定,符合《生活饮水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采用。对供水范围比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要划定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及水源防护范围。供水工程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下水水源防护范围应确定在水井影响范围以外。具体范围由工程所属农村供水站或管理站提出,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向当地政府报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在此范围内,禁止爆破、私挖乱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不准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当地公安、水资办、卫生、环保等单位要协同农村供水单位做好水源防护工作,实行谁污染,谁漏水,谁负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要加强各种防止污染措施,如封闭、圈围等。在水源补给区,鼓励和扶持集体和个人种树种草;鼓励和扶持集体修建水库、塘坝,以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视规模大小,由市或县级农村供水站直接运营或委托农村供水管理站运营。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供水商品化,用水制度化,运行科学化。各级农村供水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制定确实可行的防洪、调度、供水、配水、排水、维修保养等运营计划,报上级农村供水站批准后组织实施。所有供水工程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操作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农村供水单位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图表、预决算、财产登记、竣工验收等文件以及运行中的水质检测、设备检修、生产报表等资料,要保证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水费征收与财务管理。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根据实际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实行成本价格,生产用水实行成本加微利价格,并推行定量供水、超额加价的办法。工程所属农村供水单位负责征收水费,水费征收实行按月抄表计量收费,逾期不交者,农村供水单位有权依法罚交滞纳金,直至停止供水。所收水费,除用于人员工资、工程维修、·油、电等基本费用开支外,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大修费,根据工程所属关系,市管工程上缴农村供水总站,县管或以下工程上缴县级农村供水分站,做为工程大修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工程大修。所收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摊派和挪用。
第十七条 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农村供水单位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新用水户按增加的用水量一次性缴纳水源扩建补偿费,并按扩建工程后核订的水费标准缴纳水费:
第十八条 凡未经工程所属农村供水站或管理站许可,擅自在供水工程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总站要加强对下级分站和管理站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主要审查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环境保护等。各分站和管理站要执行总站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按时向总站如实编报月、季报表,反映当月、当季的运行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农村供水站要面向农村,面向农民,面向市场,充分利用富裕水源,扩大用水范围,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走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村供水站要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贯彻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公布水费标准,收缴办法,明确责任和奖惩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七月九日

  

  

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雅安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根据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其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雅安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公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承办廉租住房的审查、登记、租金发放、租金核减等具体工作。区规划和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审核及发放后的复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今后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收购二手房或适量修建廉租房。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未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按承租的实际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二)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已入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解困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租金核减。

  第五条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雨城区城区(东城、西城、河北、青江四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两人及两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其中一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正式户口。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同在一处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二)无住房(不包括在雅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经享受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城镇和农村家庭)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雅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按法定程序并从审定之日起排序。其中,国家和省级“劳模”,以及烈属、伤残军人、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的,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按照当年实际收取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各种费用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房管局在每年四季度初将下年度廉租住房所需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房管局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时再申请市财政局专款拨付到市房管局帐户。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取得程序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交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和建设局审核。

  (二)区规划和建设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规划和建设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规划和建设局向市房改办报送。

  (四)市房改办对区规划和建设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雅安市房地产信息网或《雅安日报》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规划和建设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到市房改办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是指按规定补齐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2.4元/平方米计算。今后若有调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补贴方式:按年发放。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以冲减房屋租金。

  (六)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其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房改办审查后,提出租金核减额度和期限的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退出

  第九条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其家庭经济或住房情况已达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标准以上的,应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租金补贴的家庭,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第十条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采用每年申请的办法。当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好转时,应当立即停止租金减交。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补贴或享受租金核减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或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改办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6个月未交租金的。

  第十三条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2日 证监上字[1997]1号

 

各上市公司: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于

1997年4月30日前编制、报送并公布1996年度公司的年度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

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1996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准在以《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发

字[1995]200号文)的要求为依据的前提下,个别内容与格式略作调整, 现通知如

下:

  一、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

[1996]7号)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将以税后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予以

明确区分。在1996年年度报告中,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也要遵照这一精神。股份变

动情况的披露格式见附件。

  二、1996年内新上市的公司,若财务报表数据中含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则

在披露年度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时,除按照证监发字[1995]200 号文的要求进

行披露外,还要披露扣除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各项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问题:

  1.1996年内新上市公司,其当年新股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计算依据执行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423号和发行部发函字[1996]009号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

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6)434号文件的规定,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地方财政部门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比例返还政策的, 公司在编制

财务报表时,对会计科目的处理,应当书面征得省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在财务报

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 公司在报告期内因收购兼并或资产重组而使被合并对象的所有者权益全部

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应当确立合并基准日。合并当事人应就合并前后被合并单位的

资产、负债、权益的变化,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各方产权所

有者批准程序,有关的会计科目处理,应当以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为准。公司还应

当在年度报告第(八)节专门披露,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财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的附注, 应当注明在建工程的利息资本化金

额。

  四、1996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5年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6年度报告第(八)节中专门说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

施,或者表明董事会的意见。1997年内,注册会计师对1996年公司年度报告出具保

留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997年内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并在必要时报请省级

财政部门就公司董事会对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并应

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布有关说明和裁决情况。

  五、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

应遵循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的规定。

  附件: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附件

1996年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股 每股面值:1元

  期初数
本次变动增减(+、-)
期末数

    配股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其他
小计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拥有股份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持有股份              
其他              
2.募集法人股              
3. 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三、股份总数              

注:1. 原此表根据中国监会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附件三“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填制

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上字[1996]7号文件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今后公司披露股份变动应以本表格为准。

2. 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填制本表。

3. “期初数”项新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公司股权结构填写,其他上市公司依据1995年末数填写。

4. 上市公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5. 自1996年末到公司年度报告公布之日,其间公司股份已经发生变动时,应另行公布股份变动报告,并在年度报

告公布时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