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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05:4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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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嘉兴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由市信息中心在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技术等指导。子网站由各主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主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的技术等指导。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主要负责主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日常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九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档案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联系,配合做好信息采编、开发等工作。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居民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子网站开发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进一步增强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在门户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十九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连接。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jiaxing.gov.cn,代表嘉兴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jiaxing.gov.cn,其中□□□为各部门(单位)规范简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并可以同时使用原有域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的编辑、上传和发布工作,并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二)采用其它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自负责。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网站建设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信息报送、子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将在嘉兴党政专网和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门户网站将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三、考核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考核内容为上一年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工作绩效,主要根据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的总体要求,对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事、网上服务、子网站维护等情况进行考评,设基本分100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统一组织,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考评、数据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工作总结。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对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一年来工作情况 ,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报送给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
  2、领导考评。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对工作实绩进行考评打分,并将汇总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3、审定公布。通过门户网站和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考评结果。
  五、评分办法
  (一)扣分:
  1、没有按要求规定公开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40分扣完)。
  2、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上刊登、发布而未在第一时间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3、没有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4、本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没有开展网上办事业务的扣10分;提供不完整、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0分扣完)。
  5、没有向网站编辑部提供或在其承办的子网站上建立咨询、投诉、监督窗口,扣5分。
  6、对网上受理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未按时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5分扣完)。
  7、没有以任何形式(包括租用虚拟空间或模版生成)建设子网站的,扣20分。
  8、未按要求建设、管理和维护子网站,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9、未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10、子网站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每发现一次扣5分(直至10分扣完)。
  (二)加分:各部门(单位)向网站编辑部提供的政务信息,如被采用,每条加2分。
  (三)一票否决:凡发现上网信息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不能评为优秀部门(单位)。
  六、考核奖励办法
  (一)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档次,其中前3名为优秀,达到基本要求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予以通报。
  (二)考核结果与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奖励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子网站考核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2.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
     3.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台办、市民宗局、市侨办、市计委(物价局、协作办、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外办、市体改办(国资委)、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审批办证中心、市开放办、市广电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档案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南湖风景名胜区、市供销社、市交投集团公司、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水务集团公司、市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市安全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管理局、市国税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银监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处

  附件2: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略)

  附件3:
  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
  为了体现“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风格,确保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各子网站在建设时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规范:
  一、页面设计风格
  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由主网站制发)、大标题(中国嘉兴及WWW.JIAXING.GOV.CN)等,与主网站页面相呼应。
  二、内容及栏目设置
  为体现为民办事的宗旨,子网站建设将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为重点,在规划建设时须包括以下栏目内容:
  (一)政务公开。
  1、本部门(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姓名、照片、职务、分管范围、办公室电话、E-mail等,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位)、办公室电话、E-mail等。
  2、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相关的文件,本部门(单位)制发的各类发展规划。
  3、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各类办事、服务项目的名称、办事程序、基本要求、承办处室等政务公开内容。
  4、政务信息。本部门(单位)发布的最新文件、公告等政务动态信息。
  (二)网上办事。本部门(单位)业务表格下载、网上受理预审、网上审批状态查询、网上投诉、咨询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三)投诉咨询。子网站上均应开设投诉、咨询栏目,接受市民、企业的咨询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应根据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要求,精心做好网站栏目的设计工作。要充分体现政府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其中涉及的统计数字,应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要定期做好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注销已经失效的文件。
  三、筹建方式
  计划单独建设网站服务器系统的部门(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要求自行开发设计子网站。
  计划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托管方式)的子网站,必须采用主网站建设所选用的软硬件平台和各项技术标准。
  部分业务相对简单的部门(单位),可以利用门户网站提供的统一平台进行设计生成,采用模版定制的方式直接生成子网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许霆案件回复法家梁剑兵

龙城飞将


  “挺许派”、“倒许派”,都是善良一派

  就许霆案件来说,“挺许派”、“倒许派”,都是善良一派。轻罪派、重罪派,都是为了社会的法治。法条派、解释派,都是胸怀社会的正义。

  问题是,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法理的解释;应当严格地依照法律的字面含义,而不是权威或教授的“灵活理解,扩大解释”。

  就案件的焦点而言,肯定是依据法律规定,先解决罪与非罪,然后才讨论量刑的轻重问题。撇开前提去谈量刑的轻重,就是有罪推定,背离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背离了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基本规定。

  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一定要从字面严格的定义执行刑法,不能类推,不能灵活解释,不能以学理解释、个人情感、外国判例等对抗法律条文。

龙城飞将
2008-3-6

回复法家梁剑兵

一、关于许霆案件的焦点

  你我都是“无罪派”,这是相同之处。

  不同之处在于,我认为,许霆案件,焦点在于,事实已经清楚,如何适用法律。由于找不到合适的法律,用盗窃罪最相近,因而原一审法院如此判决,同时,也因而引起全国舆论哗然。

  这说明,大部分参与讨论的人不懂法律,但是他们凭直觉,或者直接看法律条文,直接拿许霆的行为与法律相对照,因而得出非罪的结论。他们直观简捷的法律思维方式就是,直接拿事实与法律相对照,弄复杂了他们就听不懂了。

  然而,我国许多懂法律的人,包括说我不懂法律的人(请看我的博客),却是不直接应用法律,而是讲中国的司法实践。所谓中国的司法实践就是,他们讲法律时不是强调严格地执行法律,而是要灵活运用。实际上,在他们眼里,中国的司法实践就是具体的法律淹没宪法,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淹没法律,省一级高院和地市一级的中院的内部规定又淹没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官是按照距他最近的规定,即地市一级或省一级的内部规定或共同理解审理案件,进行判决的。

  所以,不懂法律的直接对照法律和事实认识问题,懂法律,或者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的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距离他最近的“规定”处理法律问题,不管这些“规定”是否与法律冲突,不管是否偏离我国立法的实践。

  如此看来,倒是不懂法律的,最懂法律,直接应用法律。懂法律的不懂法律,直接应用的是距他最近的“内部规定”,并且,在很多时候,我们知道有这个“内部规定”,法官也按照这个“内部规定”而不是法律进行判决,但它是秘不示人,我们看不到。本人经手的案子就有这样的经验。当我们拿着宪法和部门法与之论理时,他会说我们幼稚。拿着立法法与之讲法律层级及法律冲突时的处理原则时,他会说我们不懂法律实践。

  你的观点与我不同,你是强调许霆的行为的证据有问题,通过对证据的质疑可能否定许霆的行为,也可能使其可以认定的数额小一些。

  我认为,许霆是用公开的身份,从ATM机上进入自己的帐户,取出了超过自己原先存款金额的,本不属于自己的钱。数额是多少,大约是17万元。至少有两个数字可以帮助我们核对这些数字。其一,是许霆承认在路上丢了5万元。其二是做生意,投进去10万元,没收回来。

  我的观点是,在确定罪与非罪之前,15万也好,17万也好,不影响定性。若依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没有明文规定,判决无罪,这不同的数字不影响无罪。若法院强行判决有罪,15与17万元,同样是有罪。

  在决定判决有罪的情况下,金额的大小对于量刑的轻重才有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500-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2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000-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在确定盗窃罪的情况下,区别15万元与17万元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都是“数额特别巨大”。即使如你所说,其中包含了许霆自己原有的170多元,对总额的影响和量刑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所以,确定罪与非罪,是首要问题,是唯一的焦点问题。

二、你想在证据问题上想推翻现有关于许霆当时行为的事实,潜藏着一种危险

  你既推翻不了许霆客观上是“拿了本不属于自己的钱”这个事实,也不可能否定许霆思想上想拿银行的这种主观意识,更不可否认许霆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损失的后果。反而可能因做这种努力,淹没了自己坚持的许霆无罪的观点。
  
  简单说来,我是承认许霆的行为,认为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只是找不到适用法律,这一点与吴义春律师相同。你却是想否定他的行为,否认他的事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53号
城市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在开发建设中应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需要。
市区原有的未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由社区行使物业管理权,实施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工作,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婺城区、金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环保、物价、规划、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消防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有毒(害)等危险品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据《消防法》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市貌、违章搭建,建筑施工、娱乐、“三产”噪声及饮食服务业油烟、废气超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等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工业企业引发的噪声、废气超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规定的职责。业主人数较多的,可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应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织推荐候选人,经民主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荐的代表和建设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5名。筹备组的组长可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或居民委员会推荐公示后产生。
第十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协商确定业主代表人数,组织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审查业主代表候选人资格,组织民主选举业主代表;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七)主持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前款(一)、(二)、(三)、(四)、(五)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除了行使条例中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权限;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办法;
(五)物业的有关公共管理规定;
(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确定,一般由5-15人(单数)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是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群众基础、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议事能力、积极维护业主利益、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和带头履行业主义务的产权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至5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约定,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的具体筹备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议题应提前告知业主或业主代表,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七条 物业所在辖区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可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内兼职。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物业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领取报酬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二十条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建立由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和疑难问题以及社区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二)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三)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不信任,要求进行换届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损害了广大业主利益的;
(五)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六)社区开展精神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等活动。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住宅物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倡导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是,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证前应提交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而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物业管理委托权可暂由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由居民委员会在征求所在小区楼道代表及业主代表意见后,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撤管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该物业的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时,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按规划审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移交、验收。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的移交工作。物业竣工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规划审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平面图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2006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场地、共用部分进行出租和经营的,获取的收益可以用于弥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收费的不足或者物业管理的其它方面,但应当在前期物业招标书和管理方案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前期物业服务结束仍有剩余的部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领取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业务时应向物业所在辖区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领取资质等级证书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将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
(二)在业主使用房屋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有关规定告知业主;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
(四)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七)定期公布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八)建立公开征询业主意见制度,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九)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十一)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配合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出让、出租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把物业资料及物业管理用房暂时交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待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交给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的建筑施工、移交接收、更新改造及其管理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第三十七条 物业维修、更新时,相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相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拒绝配合而造成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赔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保修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保修金的;
(二)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名词和专业用语的含义,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市属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金华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金政〔2002〕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