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4:3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危化字[2005]40号
 
关于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期限要求

  (一)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现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申请相关许可证的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

  (二)许可证申请后的整改截止期限。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申请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申请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都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截止限期为2006年3月31日。

  二、依法关闭

  (一)依法关闭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没有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一律依法立即予以关闭。

  (二)依法关闭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一律依法立即予以关闭。

  三、发布公告

  (一)公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单位)。2006年1月20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本辖区内已经领取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二)公告未提出许可证申请并予以关闭的企业(单位)。2006年1月30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未提出许可证申请并予以关闭的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三)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后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在2006年4月30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而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在2006年7月31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而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符合发证条件并取得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范围等。

  (四)公告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并予以关闭的企业。在2006年7月15日前,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公告在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提出许可证申请,但拒不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并且决定予以关闭的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在2006年1月10日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前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对这类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责成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并发布公告。

  (二)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在2006年1月31日前,将已提出申请,但不具备发证条件、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以便相关部门加强对整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省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制定本辖区企业停产、停业、整改、关闭、发布公告、计划安排等工作方案,于2006年1月20日前以文件报送我司。

  (四)实行每周调度制度,跟踪各地区上述工作进展情况。自2005年12月20日起,要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工作周报表》(见附件),务必于每周五12时前传真到我司。传真:(010)64463070。

  附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许可工作周报表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8〕61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业经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池州市主城区划行规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商业经营行为,培育专业市场,发展特色街市,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池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池州市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划行规市是指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将同类经营行业相对集中,组成专业市场或特色街市,以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推动“商贸活市”战略的深入实施。
第三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必须坚持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体现特色、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建材销售或加工、车辆销售或修理、车辆保洁或清洗、农业资料销售、露天烧烤、电气焊、旧车交易、废旧物资回收、夜间商品促销及餐饮等行业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商务、环保、物价等部门是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协助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抓好管理工作。
贵池区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负责主城区划行规市有关市场建设、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主城区划行规市的市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池州市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在中心城区规划引导建设杏村西街服装鞋帽步行街、孝肃街文化古玩步行街、胜利路医疗药品商业街、杏村东路毓秀门饮食步行街、石台路花鸟鱼虫商业街、南湖水街百货商品步行街、百牙西路电子产品一条街、建设中路设计咨询一条街、建设西路书刊一条街和东湖路休闲娱乐一条街等特色街市。
在中心城区规划引导建设长江南路夜市和三台山夜市等特色夜市。
在站前区和东部经济园区规划引导建设汽车与摩托车配件市场、家居建材市场、小商品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废旧物资回收与交易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

第三章 市场引导与管理

第九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水泥及其构件类、玻璃类、钢材类、石材类(含切割)、木材类、管材类、建筑内外装饰的涂料和陶瓷等行业,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建材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汽车、摩托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整车或配件,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车辆及配件销售行业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一条 逐步取消并禁止在中心城区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农药、薄膜等),到2009年底完成规范引导各类农业资料销售点进入相关专业市场经营。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从事露天烧烤经营。
烧烤经营点应当做到进店经营,规范营业,并符合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划定地段设立夜间商品促销市场,夜间商品促销市场的经营户应当在每日19∶00后进入促销市场,24∶00前自行撤离;促销期间应当按规定将商品摆放整齐有序。
禁止瓜果、蔬菜经营户进入夜间商品促销市场经营。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城市主干道,创建划行规市示范街。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从事车辆修理业务,所有车辆修理按布点规划,统一安置在其他次要道路经营或进入专业修理市场;各修车点必须做到进店修理,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禁止占用人行道和绿化带。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从事车辆保洁和清洗业务,原有洗车点必须迁至四条示范街以外规定的场所经营。
禁止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内从事金属切割及电气焊经营活动,原有在秋浦路、长江路、东湖路、翠微路四条示范街范围内从事金属切割及电气焊经营的店铺应当按布点规划搬迁转移至其他规定的场所经营。
第十五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内经营二手车交易业务,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均应入市交易。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内设立固定废旧物资收购点,中心城区内废旧物资回收一律采取流动方式收购。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内新增餐饮业布点审批工作,根据主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和各单体建筑规划功能定位,并结合环保、卫生、市容、工商等相关规定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市容、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
中心城区内不再新批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进入专业市场的经营户给予购买商业用房政策优惠或在三年内减免其租金,具体优惠政策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行为,由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营户以暴力等违法手段阻挠主城区划行规市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对划行规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由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为池阳街道办事处、秋浦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里山街道办事处和马衙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总面积359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平天湖、西至昭明大道、北至沿江路、南至齐山和天堂湖之间的区域。
主城区、中心城区范围随城市规划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