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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28 19: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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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全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全州再就业工作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完成2003年全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6个方面2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8项)
  1.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包括下岗失业再就业人数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
  4.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到位率;
  5.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
  6.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建率;
  7.劳务输出人数;
  8.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就业率。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3项)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率;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7项)
  1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包括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3.州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4.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1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18.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四)医疗保险方面(2项)
  1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0.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23.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5项)
  24.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26.州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27.县(市)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入基层、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各县(市)落实责任制情况,由州政府采取州考评督查组定期督查与州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其中,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将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结果予以通报。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将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开拓创新意识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颁发创新奖,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频繁引发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和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完成。
  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


关于印发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六日

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对《巢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级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巢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提出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㈠耕地实际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㈡基本农田实际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㈢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县区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齐全。
  ㈤各县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组织乡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巡查制度,并付之实施。
  ㈥乡镇土地管理所机构健全、人员稳定、职能到位。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㈠各县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市政府。
  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各县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县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对县区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五、币政府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抄报市政府。
附件: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表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2005]10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管辖范围,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管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由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案件,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下列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一)在本市有重大影响且案情复杂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三)认为确需由本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受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受移送案件依照本办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发生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也可以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接受指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第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案件,根据情况认为确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涉及外省市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5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查处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外省市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协查函,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