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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3:2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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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根据各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预防医学专业标准条件分为两个部分:(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共
为2个专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为11个专业: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儿童保健、妇幼保健。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和主管医师资格,在任职期限内年度考
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应符合相应学历、专业经历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二)申报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五章 二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职业(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危害评价、工程卫生学评价、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基本理论知识和措施,掌握主要职业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实验检查结果的判别及其诊断标准、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工作的中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能分析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并正确指导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分析;能进行职业病常规检查、诊断、治疗及疑难病例的鉴定。
(b)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方法;熟悉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熟练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如声级计、电测听仪、粉尘或空气采样器等;掌握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职业卫生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职业病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放射诊断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全面实施;能主持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职业危害评价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分析结果并撰写总结报告;能针对存在的劳动卫生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并解决实际问题;能在工作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解决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中的疑难问题;能有效地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中毒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处理。
(b)掌握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具有组织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能力;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职业危害评价、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三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基本原理、理论,主要传播手段的原理和特点,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评估,不同场所、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及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够制定日常健康教育活动计划;能对所收集的健康教育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能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疫情时进行健康教育工作;独立对相应人群、社区或相应健康问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与美工人员一起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能参与本地区本专业工作规范的制定;能与大众传媒和其它有关部门交流信息;能协调社会各部门参与或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应具备常用美工、照相(摄像)或文字设计等健康教育工作所需要的一种基本能力,能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策划和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短期规划,全面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评价;能组织进行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能指导经常性健康教育工作;能在自然灾害、突发疫情发生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独立承担某人群、社区或某健康问题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研究;能主持制作有创意的健康教育材料;能起草本专业工作规范、制度;能独立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能组织社会各部门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能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以及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六章 三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重点掌握环境介质(空气、饮水、土壤或废渣)中各种环境因素(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对健康的影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环境相关性疾病的病因学说理论、流行规律及其预防控制策略。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发现本地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并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环境卫生标准及其卫生学依据;能开展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进行公害病的调查、诊断、预防与控制;能正确处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并对相应事件作出分析。
(b)熟悉环境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仪器的操作使用及监测结果的评价,如湿度、风速、温度、照度、噪声、空气采样等。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能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环境卫生信息资料收集与管理、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环境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掌握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能发现本地区当前存在的主要环境卫生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并能独立进行科学预测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具有独立制定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为社会和机构提供环境卫生的技术咨询;能开展环境公害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进行主要环境危害因素的卫生监测和评价;具有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和有效处理的能力。
(b)能指导下级医师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操作现场监测仪器或采集现场样品,并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付的日常工作。经常主持环境卫生监测、环境卫生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公害病的调查诊断与鉴别诊断。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五条 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包括公共营养调查和监测的原理、内容和营养改善的措施,食源性疾病发生原因诊断和预防控制措施,食品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体系的原理、内容、工作步骤。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识别和独立处理食源性、营养不良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的能力;能参与制定营养监测和干预项目、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食品卫生调查、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能参与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处理常见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能运用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和方法,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能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b)掌握规范的食品卫生采样技术、食品卫生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人体营养常用的现场测量技术。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营养调查或监测、食品卫生信息收集与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测、食品卫生质量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营养与食品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独立诊断与鉴别诊断食源性疾病、营养不良病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能组织制定食物污染源调查、营养干预、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食品卫生调查以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能组织处理各种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能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某一食品品种,进行食品危险分析、关键点控制方法学研究,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帮助食品企业提高卫生管理水平;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和食品加工设备、工具污染程度和食品包装材料的采样,指导进行食物中毒人员的调查处理。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营养监测或干预、食品卫生监测;能对所辖地区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儿童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规律和特点,影响生长发育和青少年健康的有关因素;近视、龋齿、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等常见病的防治。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儿科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行为学、心理学、教育学、伤害医学、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学校卫生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进行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相应的防治工作;能参与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中短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承担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监测工作,并参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的全过程;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对危险行为进行干预;能独立处理校内外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根据预防性卫生学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建设项目的评价。
(b)掌握现场卫生监测所需仪器、设备的操作及结果评价,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等,掌握学生生长发育及常见病监测的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学校卫生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学校卫生监测、针对性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学校卫生和儿少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口腔预防医学、眼科学、伤害医学等。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对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处理;能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组织对学生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的监测工作;能负责计划或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等全过程工作;能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组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等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并作出结论性意见;能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学生生长发育和现场卫生及常见病监测的效果评价,掌握学生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原则和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学校卫生监测,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七条 放射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放射损伤(含放射性疾病)防治、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监督、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劳动卫生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常见放射性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计划,协调实施,组织效果评价并指导改进;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进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放射性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能较好解决放射性职业危害评价及放射损伤诊治工作中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参与组织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掌握放射卫生人体检测检验仪器的使用及结果评价,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活动、放射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放射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放射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效果评价;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结果提出意见并组织改进;能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放射性相关产品的放射卫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疑难的问题,组织对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能指导下级医师使用放射卫生的人体检测检验仪器,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技能,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放射卫生学评价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或鉴别诊断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八条 卫生毒理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毒理学基本概念、毒物的生物转运与转化、一般毒性表现和毒作用机制、影响毒作用的因素以及特殊毒性(如致突变、致畸、致癌),卫生毒理学试验(包括一般毒性和特殊毒性试验)和保健食品功能试验的基本原理及其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每年平均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能力:
(a)能熟练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如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和致畸试验等),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包括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能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功能评价;参与中毒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b)能够对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毒理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进行结果观察和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参加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卫生毒理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生物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并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对毒性试验的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为各种毒性试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或保健功能评价;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能解决中毒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的结果观察、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的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主持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提出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九条 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常见和重点防治的传染病防治理论、策略及措施;熟练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熟悉应用性研究设计方法、防制或干预措施实施的效果评估方法等;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能对各种常见传染病进行诊断、治疗处理;能参与组织多发疫情、灾害事故、计划免疫异常反应的控制处理;制订传染病和计划免疫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调查、监测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正确综合与科学分析;能参与组织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协调实施并进行评价;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处理过程提出所需的微生物学、血清学、卫生学等检验项目,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对常见传染病的疫情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 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知识基础上,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或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评价,完成总结;能组织传染病监测,并对重点传染病作出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组织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病的调查及处理;熟悉各种常见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诊断及治疗原则;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现场调查,如常见传染病的疫情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工作、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二十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项目设计、实施、监测评估;针对吸烟、不平衡膳食、体力活动不足、酗酒等相关行为危险因素的干预;常见慢性病与伤害的预防、诊断、控制和康复。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社会医学、行为医学、卫生经济学、医学人口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营养与食品学、老年学、内科学、药物学、临床诊断学、康复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参与制订本地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伤害的预防控制计划,并协助实施;与不同部门建立协作关系,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参与实施慢性病社区综合干预或伤害防制,在人群中开展有关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参与本地区的死亡(含死因)、发病和患病、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利用监测资料评价干预效果,并通过有效途径向各业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监测结果。
(b)具有卫生统计相关能力,对常见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过程提出所需的生化检验、仪器检测、健康监测项目,并能对血压、血脂、血糖、心电图等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监测与调查、社区诊断、综合预防控制与干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干预效果评估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总结工作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伤害预防控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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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三)县级(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领。
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审查其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的发放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证件报送审核,逾期未审核者,不得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省人民政府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或者检举;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5]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届全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以及省委的决定,贯彻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一、省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顾问、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省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政府规章、有关全省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三、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省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的有关规定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省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顾问、省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四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顾问、省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国务院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省政府规章和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副省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省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三十八、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十九、省政府专题会议由副省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四十、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
  四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三、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省长列席会议的,由省长确定。
  四十四、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年初,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全年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批准。省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设区市。省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五、省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系统的全省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省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省长审批。
  四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省长、分管副省长一般不到会讲话。省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省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省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四十七、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及各设区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五十、省政府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等,由省长签发。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决定、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发。
  五十一、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省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转发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省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五十二、省委、省政府联合行文,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审批后报省委签发。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省委办公厅签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五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省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省内考察工作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省政府组织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地方、部门的会议和活动,省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省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十、省长、副省长出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省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和常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六十一、省长、副省长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省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省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省台办、侨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不得直接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六十二、副省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省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省政府值班室。
  六十三、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省政府值班室。
  六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