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40221
煤办字(1994)第58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东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
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
根据1993年全国煤矿发生多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严重
威胁煤炭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部《关于切实抓好
19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把加强“一通三防”和防
治瓦斯煤尘事故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要求全国煤矿认真吸
取去年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教训,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
理,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今年以来由于部分单位没有认
真贯彻《关于切实抓好1994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定》,加
强“一通三防”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瓦斯煤尘事故,又
连续发生四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此,部决定于今年三、四
月份在全国煤矿开展强化“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煤尘
爆炸事故会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采取有力措施,控制重
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矿务局(矿)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
质量标准》和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
矿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逐条对照,认真检查矿井“一通
三防”设施,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要集中力量,以会战的形式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会战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1)矿井必须具有独立、合理的通风系统。井下要消灭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利用老塘
通风和无风、微风作业。对高瓦斯又没有可靠安全措施的非
正规采煤工作面要严禁生产。
(2)保证局扇有专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
(3)确保每一个按要求应配备瓦斯监测探头或便携式瓦
检仪的作业地点都配备齐全,并保证设备可靠有效和不空班
漏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落实“四位一
体”综合防突措施。
(5)消灭不检查瓦斯含量、用明火明电和炮眼封泥不足
等违章放炮的现象。
(6)消灭井下的失爆电器和非防爆设备。
(7)杜绝“三违”和特殊工种无证、不持证上岗现象。
(8)煤和半煤岩工作面,国有重点煤矿要实行“三专两
闭锁”,地方国有煤矿要实行风电闭锁。
(9)消灭井下不检测煤尘、不洒水除尘和无隔爆设施的
现象。
(10)煤矿和多种经营公司开办的小煤矿必须按国有煤
矿的规定、标准进行检查、管理。
(11)乡镇煤矿要坚持实现“五消灭”。
3.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控制瓦斯煤尘事故会战要加
强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煤炭管理局、省煤炭厅(局、公
司),矿务局(矿)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安全
监察局(处)负责检查、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
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严格按会战要求对“一通三防”各
环节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党群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
和群众发动工作。
4.为了保证会战工作顺利进行,各矿务局在要3月上旬
组织自查,确定整改项目,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宣传发动工
作,3月中、下旬集中力量整改。4月上、中旬由煤炭管理局、
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进行检查,直管矿务局(公
司)自查,对检(自)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进行二次整
改。会战期间部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5月10日前,各煤管
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和直管矿务局(公司)将
工作总结报部。
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商业部
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商业部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日农业部、商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供销社、商业厅(局):
卫生杀虫剂是防治蚊、蝇、蟑螂、蚂蚁等病媒生物的一类农药产品。由于主要用于人类居住的生活环境,直接关系到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杀虫剂的使用日益广泛,研制和生产发展很快,新产品、新剂型不断出现。目前,卫生杀虫剂的生产、
进口、销售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相当多的卫生杀虫剂未经登记和严格审查就进入市场;(2)配方混乱,一些高毒农药也被用来制作卫生杀虫剂产品;(3)生产厂家过多,尤其一些小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粗制滥造,质量无法保证,致使假劣产品屡禁不止
。
为加强卫生杀虫剂的登记和销售管理,保障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卫生杀虫剂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外产品未经批准登记不准进口。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卫生杀虫剂的登记管理工作,生产卫生杀虫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厂家必须向该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卫生杀虫剂的经营执行现行的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及负责零售的日杂、百货等经销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经销、代销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产品。
四、各级农药检定、工商行政管理、经销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严肃处理。
199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