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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5:1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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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22号

1995-03-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和汇兑损益计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应严格执行税法、实施细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收前三年(即1991年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账,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汇兑损益计税问题
  外贸企业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号



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市场〔2007〕40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现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附件:《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新建水力发电机组。
其它新建发电机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新建机组的建设情况,在计划进入商业运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次年调控电量,同时向相关电网企业通报建设进度安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电网企业根据综合平衡情况予以安排。
第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三)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已与相关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已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第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行调试运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电企业应按《电网运行规则》与《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电网企业提出调试运行申请。
(二)电网企业应自接到发电企业调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试工作。电网因故不能及时安排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一)新建发电机组满足商业运营条件后,发电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提出转入商业运营的申请。
(二)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发电企业提出的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予回复。
第九条 新建发电机组经核实已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的,商业运营的起始时间从机组满足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时点开始计算。
第十条 新建发电机组从进入商业运营之日起纳入并网发电机组运行管理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申请调试运行、进入商业运行的有关文件,以及电网企业相应的答复文件,应抄送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是指第一次并网运行开始到进入商业运营止的上网电量(简称调试电量)。调试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政府主管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由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不低于补偿发电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管理权限报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裁定;也可按照所在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并考虑煤价变动等因素确定。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由所在电网企业统计明确,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与其商业运营电价差额形成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日本向中国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1日)
               中方去文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项目)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以十二亿二千万日元(¥1,220,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
  (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国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国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为项目的实施所使用的设备以及为安装其设备时所需的服务;
  2.上述1中提到的设备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和2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4.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地维护和使用;
  5.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代 表
                           李  克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建立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提供的日本国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代 表
                           李  克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中国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项目)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中国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十一亿四千万日元(¥1,140,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一月十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
  (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国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国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为项目的实施所使用的设备以及为安装其设备时所需的服务;
  2.上述1中提到的设备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一)项目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和2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4.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地维护和使用;
  5.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代 表
                            李  克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建立中国矿产品检验研究中心提供的日本国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代 表
                           李  克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于北京
           (中日青年交流中心项目)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中日青年交流中心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二亿八千一百万日元(¥281,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服务:
  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教育培训楼、文化厅及有关设施的详细设计所需要的日本国国民提供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2.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3.负担为“项目”的详细设计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建立中日青年交流中心提供的日本国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项目)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十三亿六千万日元(¥1,360,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
  (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国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国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为项目的实施所使用的设备以及为安装其设备时所需的服务;
  2.上述1中提到的设备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一)项目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和2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4.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地维护和使用;
  5.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建立中国肢体伤残康复中心提供的日本国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上海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项目)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上海医疗器械检测中心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三亿二千万日元(¥320,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
  (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国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国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为项目的实施所使用的设备以及为安装其设备时所需的服务;
  2.上述1中提到的设备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一)项目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和2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4.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地维护和使用;
  5.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建立上海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提供的日本国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北京淡水鱼养殖中心项目)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北京淡水鱼养殖中心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七亿八千万日元(¥780,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
  (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国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国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饲料加工厂,养殖池用顶棚、温室、网箱、冷库以及为安装其设备时所需的服务;
  2.项目所需的车辆及其他设备;
  3.上述1中提到的设备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一)项目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和2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4.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地维护和使用;
  5.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建立北京淡水鱼养殖中心提供的日本国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项目追加援助)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为建立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一日进行的关于经济合作的换文,以及两国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执行此项目而追加提供的日本国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施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二十亿二千万日元(¥2,020,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
  (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国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国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为项目的实施所使用的设备以及为安装其设备时所需的服务;
  2.上述1中提到的设备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一)项目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和2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4.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地维护和使用;
  5.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建立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提供的日本国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
  
            (长春市净水场项目)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长春市净水场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十四亿六千五百万日元(¥1,465,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三、
  (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列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国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国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为项目的实施所使用的设备以及为安装其设备时所需的服务;
  2.上述1中提到的设备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一)项目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和2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由“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2.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捐;
  3.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4.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地维护和使用;
  5.负担为“项目”的实施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为建立长春市净水场提供的日本国无偿援助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
           (中日青年交流中心项目)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关于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旨在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而提供日本经济合作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作如下安排:

 一、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中日青年交流中心项目的实施(以下简称“项目”)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一百零一亿一千万日元(¥10,110,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以下简称“无偿援助”)。

 二、
  (一)“无偿援助”在以下各期中将按两国政府间的另项条款使用:
  1.第一期(自此规定生效之日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期(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3.第三期(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关于(一)项中的另项规定,将按换文形式进行并确定(一)项中各时期所定的“无偿援助”数额。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合作关系完了之日止的期间内使用。

 三、
  (一)“无偿援助”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适当地和专门地用于购买下
列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以及日本国国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的服务(本安排中使用的“国民”一词,就日本国国民而论,是指日本国的自然人或由其控制的日本国法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1.中心的教育研修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及有关设施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2.中心的教育研修设施、文化活动设施、住宿设施及有关设施(以下简称“中心设施”)所需的器材、安装这批器材设施所需的服务;
  3.1和2项中所提到的设备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及该国国内运输所需的服务。
  (二)尽管有上述(一)项的规定,但两国政府认为必要时,“无偿援助”可用于购买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第(一)项1和2所提到的产品以及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外的国民所提供的在第(一)项1、2和3所提到的服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为了购买第三款中提到的产品和服务将同日本国民以日元缔结合同。这些合同须经日本国政府核定适于作为“无偿援助”的对象。

 五、
  (一)日本国政府将以支付日元的方式实施“无偿援助”。支付的日元是用来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第四款规定的经核定的合同(以下简称“核定合同”)所欠的债务。支付是以日元拨给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指定的日本国公认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开立的帐户。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支付须用“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发出的支付授权书,向日本国政府提出支付请求时进行。
  (三)上述第(一)项提到的帐户的目的只限于接受日本国政府支付的日元并付给作为“核定合同”的缔约者的日本国国民。关于记入帐户借方和贷方手续上的细则,将通过“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协商同意。

 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下列各项采取必要措施:
  1.为建设中心设施确保必要用地,并负责整地工作;
  2.提供用地外的配电、供水、排水等附属设施;
  3.确保根据“无偿援助”购买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迅速进行港口卸货、结关和国内运输;
  4.负担对日本国国民根据“核定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财政税收;
  5.对根据“核定合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给予必要的方便;
  6.确保根据“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为“项目”的实施得到适当而有效地维护和使用;
  7.负担为“中心的设立”所必需的在“无偿援助”以外的全部费用。
  (二)用“无偿援助”所购买的产品,不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再出口。

 七、两国政府将相互协商有关本安排引起的或与本安排有关的任何问题。
  我谨建议本照会和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的复照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安排,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应被视为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日方来文均略,内容见中方去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 长 助 理
                            沈觉人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照会,内容如下:
  “关于为加强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关系而于今日举行的有关日本经济合作的换文,我谨提及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举行的讨论,并代表日本国政府根据上述换文第二款建议作如下安排:
  为了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中日青年交流中心项目的实施,日本国政府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提供以十九亿六千一百万日元(¥1,961,000,000)为限额的“无偿援助”。
  除非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共同协商延长期限,“无偿援助”将在本安排生效之日起到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期限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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