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财发[2006]336号
【发布日期】2006-0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精神,构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培育一批面向国内外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拓宽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新路子,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在2006年度对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条件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的标准化建设及改造项目,以及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承担的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项目。国家对承担上述建设项目的单位(含企业和市场,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所取得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利息补助;对建设或改造批发市场农产品消费安全(包括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等准公益性设施予以资金资助。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
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作用。在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适当资助、中央与地方共同推动的原则。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贴息: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配送中心、仓储、优质农产品常年展示交易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予以1年期贷款利息补助。补贴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单个承办单位贴息金额,东部地区不超过400万元,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和西部地区不超过500万元。
(二)直补:对承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批发市场消费安全、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等准公益性设施项目,以及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或改造项目,补助实际投资的70%。每个承办单位资助总额,东部地区不超过250万元,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中部和西部地区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条件
(一)符合商务部确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另行下发);
(二)经省级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竣工的建设或改造项目;
(三)属于贴息支持的新建、改造项目贷款,经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批准同意,承办单位与上述金融机构已签订贷款合同。
五、资金拨付程序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通过后,财政部将2006年项目应直补和贴息的资金拨付到各省级财政部门。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备案。
(三)经审核同意并于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竣工的项目,其承办单位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提出直补和贴息资金的拨付申请。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承办单位。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于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于2007年2月28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
(六)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六、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二)资金拨付申请并附具体项目清单;
(三)贷款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直补项目需提供承办单位项目实际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业务和支持资金的管理,积极配合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报送的项目申请和资金拨付申请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八、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应当切实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务司)、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8]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加快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现就加快推进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认识
全面开展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的具体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整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打击违法发布不良信息行为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如何开展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档案记录、信息发布等工作;要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媒体发布广告监测,查处消费者投诉举报信件和有关省局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的基础上,完善辖区内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要建立在辖区内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予以记录;要定期对广告发布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建立违法发布广告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加大对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开辟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专栏。通过广泛宣传,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规范广告发布行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做好对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的公告工作,对列入违法发布广告黑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辖区内广告发布企业的信用档案,并于2008年7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开展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