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2年7月1日)

时间:2024-05-05 07:4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2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名单(1992年7月1日)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郑义正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的通知
深圳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房屋租赁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等五个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及其下设的房屋租赁管理站,受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市管为主,业务上由市规划国土局派驻各区的国土分局直接领导,行政上接受所在区政府的领导。
(一)区租赁办以及下属租赁管理站的机构编制由市负责,区租赁办负责人的调配和任免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征求所在区的意见后,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调配管理,全体人员工资福利、党团关系及有关行政工作由区负责。
(二)房屋租赁系统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人员培训等统一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除用于租赁系统的业务经费及三级管理人员经费开支外,其余全部上缴所在区财政。各区的租赁办要积极配合所在区做好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流动人口、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卫生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二、有关市、区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安排,仍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深编〔1994〕44号文执行。
三、为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混乱,罗湖区、南山区所设房管局予以撤销,按市编委《关于罗湖(南山)区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执行,恢复区住宅局;福田区所设的房屋租赁管理局予以撤销。



1996年1月19日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市劳动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为搞活企业,搞活城市经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我市劳务市场主要为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城乡劳动者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外地区服务。具体项目为:
1、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
2、为企业富余职工、退休人员和自学成才者的合理流动牵线搭桥;
3、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收培训生提供有关服务;
4、为本市因路远而上下班有困难的职工帮助联系调换工作单位;
5、输送介绍各种临时用工,为城乡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6、为城镇居民和社会公益事来提供有关劳务性服务;
7、组织劳务输出,为劳务合作服务;
8、为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提供有关服务。
二、参加劳务市场活动的办法
1、参加劳务市场活动应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凭南京市待业证登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凭单位准许流动证明或退休证件登记,农村劳动者凭(镇)政府或乡(镇)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信登记;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登记,城镇居民需要家庭服务员,凭本人工作证、户口薄登记。
2、全民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包括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轮换工),需持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的招工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集体单位从城镇招收合同制工人,可直接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市区的集体单位从
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须经市劳动局下达计划指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审定招工简章后,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招收的工人如未经就业前培训,招收后应按《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118号)的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3、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就业前培训生,凭市就业前培训中心审批的招生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报名等招收手续。
4、全民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季节工,须在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全年控制数内,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和合同鉴证手续。集体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做临时工、季节工,须经主管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
办理招用手续。
长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从事房屋和水电修缮、防震加固、小型土石方及搬运等零星劳务项目,由各单位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5、在职职工要求在市内(不含五县)调动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区劳务市场登记。区劳务市场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后,由双方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
6、介绍城镇临时工、退休人员以及家庭服务员等,由区、县劳务市场直接办理。
企事业单位凡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各种招工,其招收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均应按市政府规定(宁政发[1987]108号)办理;属劳务性质的部分,凭劳务市场鉴证的合同由开户银行予以支付。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务市场有权干预,由劳动行政部门扣减用工单位
的工资基金计划,并通知开户银行。
三、跨省、市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办理
1、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南京承包工程,凡属基建项目和有土建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城乡委根据施工任务和队伍的情况,核定外地施工队伍进城控制数,由市建工局审批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2、外地交通运输队伍来宁承包,凡属在港口、车、船码头及在主要干道从事装卸、运输作业的,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公用部门审批,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凡经劳务市场办理的服务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五、本暂行规定由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