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7月6日 生效日期1984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二)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
(三)共同提出进一步发展合作措施的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方组和捷方组组成,各设缔约各方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专家列席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部长担任。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双方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每年例会轮流在两国首都进行。会期和日程由委员会双方主席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 在需要的时候,委员会可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在布拉格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慕华 博·乌尔班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奖励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宜春市金融支持中心城市发展奖励办法
为鼓励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努力优化信贷投向,支持中心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农发行宜春市分行,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中国银行宜春市分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宜春市办事处。
二、奖励项目和内容
1、市本级年度工业重点项目贷款新增额。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新增额。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帐(不含企业依法破产)。
市本级年度工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年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后提供给金融机构。
三、奖励标准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三计奖,一年期以下按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一点五计奖,一年期以下的按千分之一计奖。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帐奖励标准:按已核销额千分之一计奖。
四、考核奖励办法
1、各金融机构根据上年度业务情况,填报“金融贡献奖申报表”。由市政府办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等部门参与,在次年第一季度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2、考核依据:经确认认可的有关财务报表、主管部门的证明、有关贷款合同及票据凭证等。
3、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按略低于各金融机构奖励总额的平均额,即奖励总额的八分之一,由市政府各另行奖励。
4、金融贡献奖奖金的百分之三十可用于奖励金融机构班子成员。
5、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