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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中央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6:3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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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中央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下达中央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
国粮调[2003]176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黑龙江粮油中心批发市场:


为缓解国内市场大豆供求矛盾,满足大豆加工企业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于2003年7月29日和8月26日分别在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和黑龙江粮油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进行中央储备大豆竞价销售。根据两个批发市场成交合同情况,现下达中央储备大豆销售出库计划(详见附件1、附件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本销售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在批发市场展示的标的样品为标准)、交货库点和交货期限供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在买方企业货款汇到批发市场在农发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后,根据批发市场出具的发货通知,中储粮总公司(分公司)负责及时下达出库通知,卖方承储库点收到出库通知后开始发货,并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交割完毕。卖方承储库点发货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及时派人到交货地组织当场验收并监装。验收时,按照大豆入库质量不低于国标中等质量标准,储存时间不超过交易信息公告的保管年限,数量以交货仓库地磅为基准。对因实际水分、杂质与国标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和6.7.2款规定执行(扣价和增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13%、杂质1%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大豆水分、杂质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在结算标准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确定实际交货的数量。具体计算办法按照黑龙江粮油中心批发市场《2003年中央储备大豆竞价交易细则》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无误且按结算标准数量和竞价销售成交价开具收取增值税发票无争议的,买方与卖方承储库点当场签署《货物验收报告》并及时送达批发市场。买方付款后,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未将货物全部运出的,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单位按照中央储备粮有关费用标准向卖方交货仓库支付保管费用;因买方原因致使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一个月仍未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批发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买方应与卖方交货仓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和提货协议。


二、这次中央储备大豆销售的成交价格为按国家标准收购水分(13%)为基准价,卖方交货仓库所在地就近火车板交货价(不含包装及铁路运杂费),车板前费用50元/吨已包括在合同成交价格之中。车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火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粮食出库费用、短途运费、火车站台使用费、站台上车的搬运费。发货前由批发市场从买方单位交付的相应货款中预拨50元/吨给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公司,统筹安排用于支付车板前费用开支。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公司必须将车板前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有关承储库点,专项用于车板前费用支出。具体发运方式由卖方承储库点与买方协商,运费由买方据实结算,买方需用包装物时,包装物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买方和卖方承储库点自行协商与结算,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每吨货物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分别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三、货款结算。按照《2003年中央储备大豆竞价交易细则》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即中央储备大豆的销售货款(含车板前费用),按照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计算,由买方汇到市场指定的帐户(必须是在批发市场所在地农发行营业机构开户),在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发货后,批发市场凭买方与交货库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和中储粮总公司的拨款指令,于规定的期限内(2个工作日内或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农发行共同确定)将该批次货款一次划拨给卖方承储库点,用于归还农发行储备贷款。对于已核定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按入库成本价划拨给卖方承储库点。对于尚未核定入库成本价的第三、四批收购的中央储备大豆贷款,暂按收购价成本(不包括收购费用)归还农发行贷款,差额部分的还贷问题待财政部核定入库成本后,按财政部核定成本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如与实际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指按第三批、第四批收购文件规定进行的贷款部分)存在差额部分的还贷问题,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四、税务管理。卖方各承储库点应依据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结算标准数量、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卖方各承储库点应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缴纳税款所需资金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分公司先行垫付。


五、财务和会计处理。中央储备大豆的竞价成交价扣除中央储备大豆的入库成本、车板前费用(50元/吨)及交纳的增值税款(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报财政部审核)后,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卖方承储库点按照结算标准数量、成交价格(含车板前费用)核算销售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入库成本价结转销售成本。对尚未核定入库成本的,暂按大豆实际收购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待入库成本核定后,再作相应调整。上交中央财政的部分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批发市场垫付的广告费用和批发市场向卖方企业收取的交易费用(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由中央财政承担;向买方企业收取的交易费用(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由买方承担。


六、商务处理。买方与卖方承储库点因质量发生商务纠纷时,按照《2003年中央储备大豆竞价交易细则》和原国家计委、粮食局、质检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精神,由交易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批发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七、统计处理。在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成交的中央储备大豆出库时间为2003年8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按出库的结算标准数量作“销售”统计,统一在2003年10月份核减库存。在黑龙江粮油中心批发市场成交的中央储备大豆出库时间为2003年8月28日至2003年10月31日,统一在2003年11月份核减库存。因买方原因致使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仍未运出的,也要按《中央储备大豆竞价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结清货款并核减库存。


这次竞价销售中央储备大豆是国家对大豆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次尝试。请中储粮总公司积极组织和督促有关企业按下达的计划做好中央储备大豆出库等工作,有关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由于卖方承储库点原因造成违约的,由卖方承储库点负违约责任,可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分公司直接扣除该单位中央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划拨给买方作为违约补偿。


附件:


1.中央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出库计划表(大连市场成交部分)


2.中央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出库计划表(黑龙江市场成交部分)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净增就业800万人以上,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0万人以上的工作目标,必须大力加强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重要意义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和再就业方针政策的关键之年。要把加强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作为落实再就业政策、推动工作进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主动协调商请新闻媒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宣传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中央的方针政策及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使下岗失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各级基层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用人单位积极运用政策,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增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把握不同阶段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安排宣传和咨询活动,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宣传和咨询服务与本地区开发岗位送信息、组织培训送技能、指导创业给政策等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要抓住再就业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和切入点,组织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贴近群众,贴近实际,采用通俗易懂和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阐释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反映再就业政策不落实的问题,要开展舆论监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三、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开展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热线、服务台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和咨询服务。要注意指导各类媒体,把握宣传报道方向,并主动为他们提供更新、更多的新闻线索和报道素材。要加强上下联动,及时上报再就业工作信息和新闻线索,便于中央媒体向全国开展宣传报道。各地已经建成开通的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要保证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并在醒目位置开设再就业专门栏目,及时公布再就业政策措施、办事流程和政策落实情况。要保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www.lm.gov.cn)的有效链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开展互动方式的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办理再就业有关事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相应网站。

  四、积极做好服务窗口和街道社区平台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场所是宣传劳动保障政策的重要窗口。街道社区是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服务的基层工作平台。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在服务窗口和工作平台上开展政策咨询的规章制度,开设专门的政策宣传栏,印制和散发宣传品,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办理手续。要对街道社区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业务培训,强化政策咨询能力,使下岗失业人员获得满意的咨询和服务。

  五、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各地还要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电话,开展日常再就业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询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使用由信息产业部批准的全国统一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人工应答、自动语音、自动传真、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项技术,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联接,向社会提供每天至少6个小时的人工服务,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是社会公益性服务,应免收信息服务费。要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咨询服务电话,组织抽调符合技术要求、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担当咨询员。要建立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5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电话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报部备案,在本地开通12333服务后,再行并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取得成效。为及时总结了解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请各地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部办公厅报告季度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