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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03:02: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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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161号)收悉。关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予以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问题,考虑到盐属国家专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
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同意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1997年8月29日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科工人〔2006〕31号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的队伍建设,使专家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的队伍建设,科学地评价专家的工作情况,促进专家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工委聘用专家(以下简称委聘专家)是指:由国防科工委聘用的各类专家。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对聘用专家在聘期内从事咨询或评审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委聘专家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监督、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委聘专家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续聘考核,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由国防科工委机关具体聘用专家的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日常考核根据专家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续聘考核原则上结合换届进行。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具体聘用专家的部门成立考核组。考核组由部门领导任组长,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负责本部门聘用专家的日常考核、续聘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对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考核组设在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考核,考核组设在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方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保守国家和评审单位秘密情况。

  (二)业务水平方面:掌握国防科技工业相关领域评审或咨询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情况,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是否满足评审和咨询工作需要。

  (三)职业道德方面:积极参加评审或咨询情况;在评审和咨询过程中能否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能否主动回避与本人或本人亲属之间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或咨询项目。

  第八条 日常考核程序

  (一)本人撰写工作内容:委聘专家在完成重要审查或咨询任务后,应填写《委聘专家日常考核表》(见附件1),并在“委聘专家履行职责工作内容”一栏,撰写履行工作职责情况,送交考核组;

  (二)考核组提出意见:考核组在《委聘专家日常考核表》中提出考核意见,并反馈给本人;

  (三)报送考核意见:每年12月15日前考核组将上述考核表,报送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九条 续聘考核程序

  (一)本人撰写工作总结:委聘专家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总结个人在聘期内政治思想、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方面的情况,填写《委聘专家续聘考核表》(见附件2),送交考核组;

  (二)考核组提出意见:考核组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和考核意见,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三)确定考核等次: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综合相关部门考核组考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提出是否续聘意见;

  (四)考核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一)优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积极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

  (二)良好: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基本掌握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认真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能够负责地提出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

  (三)一般:对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不能完全满足评审或咨询的需要,或有“不作为”行为。

  第十一条 委聘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为委聘专家:

  (一)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评审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作政策的;

  (三)故意泄露评审或咨询单位秘密,损害申请评审或咨询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它信息,给工作带来实质影响的;

  (五)违反国家相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评审或咨询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的;

  (六)聘用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咨询或评审结果的;

  (七)以评审或咨询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形象活动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评审或咨询专家资格的;

  (九)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十)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通过对专家的考核、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起到检查、监督和激励作用;

  (二)根据考核情况对委聘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三)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四)对考核中不胜任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聘用专家申请的,国防科工委办理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551号



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有关承诺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2月1日起,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允许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等道路运输领域,采用中外合资形式,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由外商控股经营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其中外商的投资比例可以达到 75%。

二、对从事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货物多式联运、快件货运、物流配送、汽车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对投资建设并经营货运及物流站场基础设施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对与西部地区道路运输企业共同举办从事本文“一”中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的投资比例还可适当放宽。

三、经交通部批准,允许已在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的方式,与西部地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共同举办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但在新设立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仍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