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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时间:2024-06-17 04:5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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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中国海事局


国家海事局关于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告


  交通部2001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交海发 [2001]383号文件,以下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 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目前,大部分经营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的航运公司已经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有的已通过审核发证机构的审核并取得了相关证书,有的已提交审核申请。但是,仍然有部分航运公司至今没有按照《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仍处在观望阶段。鉴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一批适用船舶的生效日期临近,为加强管理,确保《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效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1日起,各级海事机构将对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船舶进行全面严格地检查。对未持有规则所要求的“符合证明”副本的船舶,海事机构将依法采取严厉处置措施。

  二、尚未取得相关证书的经营第一批适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船舶的航运公司,应集中精力,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快实施《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进度,争取尽早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

  三、对已取得“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要加快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并尽快申请船舶审核。从2003年6月1日起,海事机构将对相关船舶持有“安全管理证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2年11月14日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颁发《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实施《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及肉类产
品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餐厅、宾馆、集体食堂等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
用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四条 严格实行屠宰、检疫、经营三分离制度。
第五条 批发商在负责当地市场供应的同时,必
须负责收购地产猪,对地产猪可采用代宰、代批的办
法。
第六条 屠宰后的猪只一律要打毛、不铲皮,并
在猪只胴体皮上印上清晰的检疫部门印章和屠宰场的
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第七条 屠宰后的猪只,做到头、脚、体、内脏
“四不落地”。严禁对肉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清洗
内脏由专职人员负责,并使用专设的整理台。
第八条 肉品应用专门运肉车运载,摩托车运载
的应设有装载设施工具,不得敞运。
第九条 生猪鲜肉的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
从1999年4月1日起,各定点屠宰场统一使用《广东
省畜产品检验证明》,并按证明指定的地点销售。否则,
作私宰肉品处理。
屠宰场的供应范围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另行规
定。
第十条 生猪屠宰的税、费项目包括屠宰税、加
工、检疫、工商管理、代宰、代批和生猪生产价格调
节基金等费用。税、费的征收标准分别由税务和价格
管理部门拟定。
第十一条 税、费和生猪生产价格调节基金由各
征收部门委托屠宰场代征代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
制的《中山市生猪屠宰税费代征收据》,一票收齐。有
关收费、基金统一上缴市财政,并按各镇区销售量划
拨到有关单位及镇区。
屠宰税由屠宰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
管,组织入库。各镇区根据销售量计算税收收入,参
与财政超收分成。
第十二条 价格管理部门根据生猪进价及肉食市
场变化情况,对肉品价格进行调控。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
检查,领取健康证。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
员还应分别领取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肉品检验人
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各镇由镇政府组织财贸、工商、公安、
环保、畜牧、物价、卫生、税务等部门对本镇生猪屠
宰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活动时,必须出示
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对屠宰场每年审
验一次,凡达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
准,收回其登记证、标志牌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过
去本市颁发的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
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文件
卫疾控发[2003]16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
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维持我国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巩固实现消灭脊髓灰质炎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我部制定了《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3—2003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

2000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西太平洋地区宣布成为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区域,标志着我国已达到无脊灰目标。实现无脊灰目标,仅仅是消灭脊灰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目前,国外一些国家特别是与我国接壤的部分国家仍有脊灰流行,脊灰野病毒输入我国并引起流行的危险依然存在。在实现无脊灰目标后,WHO美洲区的多米尼加、海地和西太区的菲律宾又发生了由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引起的脊灰流行,近几年我国也发现了脊灰疫苗变异病毒导致的病例,这些对于保持无脊灰目标以及全球消灭脊灰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此外,我国计划免疫和消灭脊灰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着许多薄弱地区和薄弱环节;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和计划免疫专业人员对消灭脊灰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不足,产生了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或厌战情绪,一些地方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不扎实,计划免疫工作出现滑坡现象。这些不利因素都严重影响着无脊灰状态成果的巩固。因此,我国维持无脊灰状态所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全国保持无脊灰状态,直至全球实现消灭脊灰目标。
(二)分目标
1. 以乡镇为单位儿童脊灰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0%以上;
2. 急性弛缓性麻痹(以下简称AFP)病例流行病学与实验室监测各项指标持续保持在WHO无脊灰证实标准以上;
3. 具备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理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能力。
4. 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封存与安全处理工作;
5. 按期递交消灭脊灰年度进展报告。
二、技术策略和措施
(一)提高并维持高水平脊灰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常规免疫工作。努力提高并维持高水平的脊灰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特别要抓好边远地区儿童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常规免疫工作。
1. 做好儿童出生报告、登记工作,努力提高建卡(证)率
各基层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落实儿童出生报告、登记制度,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包括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人数。儿童的及时建卡(证)率要努力达到100%。
2. 改进免疫服务形式,增加免疫服务次数,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层接种单位的免疫服务形式,缩短免疫接种周期,增加免疫服务次数,保证免疫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及时接种率。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预防接种门诊的免疫服务形式;山区、海岛、牧区等边远地区要保证常规免疫服务次数每年不少于6次。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减少免疫服务次数时,应及时予以弥补。
3. 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常规免疫服务工作
制订相应的对策,加强对边远、边境及贫困等重点地区的常规免疫服务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的管理力度,利用各种时机和办法,为这些儿童提供免疫服务,努力提高脊灰疫苗免疫接种率。要将查漏补种工作,作为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加强主动搜索,及时发现“零剂次”和未全程免疫的儿童,并予以补种。
4. 在做好脊灰疫苗基础免疫的同时,抓好加强免疫工作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合理安排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工作,切实落实加强免疫的各项技术措施,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加强免疫接种率应达到90%以上。
5. 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科学评价常规免疫工作状况
充分利用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资料,建立免疫接种率预警机制。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机构和单位,应定期对常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率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地区,应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低接种率和“免疫空白”地区,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继续对高危地区和高危人群开展高质量的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
1. 科学调整强化免疫策略,合理确定强化免疫范围
实现无脊灰目标以后,为防止脊灰野病毒输入与疫苗衍生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和循环,仍需继续开展较大范围或局部地区的强化免疫或“扫荡式”免疫活动。卫生部根据国内外消灭脊灰工作进展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必须开展强化免疫的地区和人群,重点是与脊灰野病毒流行国家毗邻的边境地区或常规免疫工作薄弱、可能发生野病毒输入或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也要自行确定其它仍需开展强化免疫的地区范围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应保证本辖区内所有4岁以下儿童每3年得到两剂次以上的强化免疫。开展强化免疫的最小地区范围农村以县为单位,城市则应包括整个市区范围。
确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地区的标准为:(1)与脊灰野病毒流行国家接壤的边境地区;(2)常规免疫接种率低于90%的县;(3)AFP监测工作薄弱,主要监测指标不达标准的地区;(4)存在大量常规免疫服务难以覆盖的人群,如城市流动人口或由城市返乡人口的地区以及边远等地区;(5)其他可能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的高危地区。
强化免疫活动一般仍安排在每年12月5~6日和次年1月5~6日。个别地区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或疫苗衍生病毒循环时,由卫生部组织开展应急免疫活动。
2. 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强化免疫活动工作质量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强化免疫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切实有效的社会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强化免疫活动;要组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重点加强工作薄弱地区的强化免疫活动;要切实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保证强化免疫工作的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AFP监测系统,维持高水平的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工作质量
AFP流行病学监测与实验室监测的工作重点是及时发现脊灰野病毒输入和疫苗衍生病毒循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边境、计划免疫工作薄弱等高危地区的监测工作质量。
1. 加强AFP病例报告工作,落实主动监测技术措施
继续做好AFP病例快速报告和常规报告特别是“零病例”报告工作,重点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AFP病例主动监测工作。对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低于1/10万以下地区,应及时分析和查找原因,必要时开展医院漏报调查或社区入户调查等主动搜索工作。
2. 加强AFP病例双份合格粪便标本的采集,提高脊灰病毒型内鉴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各地应对报告的所有AFP病例及时采集双份合格粪便标本。对标本不合格的AFP病例、临床诊断为脊灰疑似病例、聚集性高危AFP病例,应采集5名密切接触者的粪便标本。以省为单位AFP病例及其接触者标本数少于150份的省份,还应按要求采集其他适龄儿童的粪便标本。
所有标本应及时送省级脊灰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国家脊灰实验室应及时做好脊灰病毒型内鉴别工作,对可疑的阳性分离物,应尽快进行基因序列分析。
3. 加强高危AFP病例特别是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的调查与处理,提高AFP病例诊断和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地应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高危AFP和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调查指南》和《AFP病例专家分类诊断小组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发现高危AFP病例,及时开展病例相关调查,充分发挥各级AFP病例专家分类诊断小组的作用,按照AFP病例病毒学诊断与分类标准,及时对病例进行最终诊断,提高AFP病例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加强AFP监测系统的监督评价,提高和保持监测工作水平
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AFP监测工作指标和标准的要求,每月及时对AFP监测系统的工作状况进行分析,科学评价AFP监测系统的运转质量,指导各地AFP监测的工作开展。
AFP监测工作的指标和标准为:
(1)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病例报告发病率达到1/10万以上;
(2)AFP病例监测报告(包括“零”病例报告)及时率达到80%以上;
(3)AFP病例报告后48小时内调查率达到80%以上;
(4)AFP病例双份合格粪便标本采集率达80%以上;
(5)AFP粪便标本7天内送达及时率达到80%以上;
(6)省级实验室28天内完成AFP病例粪便病毒分离及时率达到80%以上;
(7)未采集合格粪便标本及分离到脊灰病毒的AFP病例麻痹75天内随访及时率达到80%;
(8)阳性分离物在14天内送国家脊灰实验室的及时率达到80%以上;
(9)省级对聚集性高危病例和临床符合病例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10)对所有AFP病例进行最终分类的及时率达到100%;
(11)国家脊灰实验室7天内完成省级脊灰实验室送达的阳性分离物型内鉴别的及时率达到80%以上
(12)AFP病例麻痹60天内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及时率达到80%以上;
(13)需进行核酸序列分析的阳性分离物应在完成病毒型内鉴别后14天完成序列检测;
(14)国家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临床符合病例的复核率达到100%。
(四)加强对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封存和安全处理工作
按照卫生部等6部(局、院)《全国实验室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完成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封存和安全处理工作。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应用上述材料开展任何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检查。
对具有保存价值的上述材料,要统一移交并封存在国家指定的实验室集中保管。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脊灰野病毒及其感染或潜在感染材料,要在当地脊灰野病毒封存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指定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现场销毁。
此外,凡进行脊灰病毒分离及疫苗生产等单位,其安全设备和操作必须符合《方案》规定的标准。
(五)及时发现、处理脊灰野病毒输入和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疫情
发生脊灰野病毒输入和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的疫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处理。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AFP病例主动搜索工作,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人群免疫状况,开展脊灰疫苗应急强化免疫活动。
各地,特别是直接与脊灰野病毒流行国家接壤地区和计划免疫工作薄弱地区,要认真开展相关内容的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六)及时完成消灭脊灰年度进展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消灭脊灰工作进展情况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同时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提交国家消灭脊灰证实准备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消灭脊灰工作的领导
消灭脊灰工作,作为政府指令性计划免疫工作内容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消灭脊灰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执行财政部、卫生部等《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保证维持无脊灰状态所需经费投入,要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和工作薄弱地区的支持。
(二)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消灭脊灰工作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动员活动,加大对消灭脊灰工作的宣传广度与深度,充分发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协作,提高全社会参与消灭脊灰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计划免疫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计划免疫专业队伍的稳定,建立和完善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重视对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以保障计划免疫和消灭脊灰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为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加强计划免疫冷链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计划免疫冷链补充和更新机制。同时,要加强对冷链设备的科学管理,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保证疫苗接种的有效性。
(五)加强科研工作,为制定消灭脊灰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各地应针对保持无脊灰状态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开展相关科研工作,科学及时地评价消灭脊灰工作的进展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继续争取对消灭脊灰工作的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各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在技术、经费、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消灭脊灰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