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1995]53号
1995-03-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来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不论是作业者,还是非作业者,都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的,应分别向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在中国未设立机构的外国石油公司可委托其在华代理人办理税务登记。代理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呈交外国石油公司的代理委托书,并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
三、外国石油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事宜。尚未开始商业性生产的外国石油公司可暂不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外国石油公司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生产费用年度明细表》,并附送各合同区会计决算(副本)和单独费用的会计报表,以及在华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外国石油公司在不同地区或海域拥有合同区(即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地区或海域的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申报方法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办理。申报的范围包括外国石油公司的合同区收入及支出的份额,以及合同区以外的单独收支金额。
四、合同区的会计决算由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合同区作业者应按年向合同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合同区的会计决算,并应附有下列财务报表:
(一)合同区100%合资费用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计算表;
(四)库存材料明细表;
(五)勘探费用支出表;
(六)开发费用支出表;
(七)生产作业费支出表;
(八)间接费用支出表。
五、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所辖外国石油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需要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尽快予以办理。
原海洋石油税务局下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报送所得税申报表的几个问题的通知》(84)财税油征字第11号、《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外国合同者所得税申报的几个问题的批复》(84)财税油征字第21号、《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油函[1990]22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填表须知(编者略)
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2007年10月12日公布的《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二)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四)大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五)进行胚胎移植的;
(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二)中型、小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三)中型、小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四)进行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配种的。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三、增加内容,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类型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