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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医疗机构网络直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2 01:0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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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医疗机构网络直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关于抓紧落实全国医疗机构网络直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按照2003年11月3日明传电报要求,各地区已正式启用“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直报系统”,为做好网络管理工作并保证直报质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为满足各省核对直报单位的需要,我中心拟提供各地区“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清单”。请将你省厅负责直报工作的联系人及其电子邮箱通知我中心(联系人:薛明,电话:010-68792483,电子邮箱:xueming@moh.gov.cn)。

二、清单所列机构数与我部11月3日明传电报一致,内容包括行政区划名称、22位卫生机构分类代码、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备注。一览表列入的、不在直报范围内的个别机构,备注栏已标明为“编码错误,不要求直报单位”。请不要删除该类机构。

三、要认真审核清单,补充相关内容,更正错误信息。即:

1.补充漏报医疗机构信息,并注明“漏报机构”;

2.补充军队和武警医院信息,并注明“军队医院”、“武警医院”;

3.补充“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栏内容。

4.更正错误信息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如“地址变更”、“县/

区名称变更”等。

四、今后计算各地区网络直报率时,分母将根据各省报送的一览表进行调整。剔除机构包括:名为医院实为街道卫生院或门诊部,年内撤销或被兼并的机构,不要求直报的机构。增加机构包括:军队及武警医院,一览表补充的漏报医疗机构。

五、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上网直报的乡镇卫生院。允许有条件上网的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全国网络直报系统报告SARS疫情,但一览表不包括该类机构。

六、各卫生厅局务必于2003年11月25日以前按要求将一览表(电子版及打印文档各一份)报送我中心。

附件:各地区网络直报SARS疫情的医疗机构数(不含乡镇卫生院)



              二OO三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劳动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人事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
〕24号)下发后,不少地区、部门询问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
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经研究,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在
被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前,先按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
准分别定为125元和132元(六类工资区),在被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或行
政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标准工资,但均不应低于上述标准工资。

二、凡是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21个
月的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能执行第一条规定。如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
生在第二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25元(六类
工资区)计发。

三、本通知从1990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
其工资补发时间从分配到企业的时间计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2〕62号


各有关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2年11月22日委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执行。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

  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学处报科学部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六条 科学处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7月15日前补报、纠正的项目,经科学处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二十七条 科学部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或商请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共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一)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报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专报对口科学部办理中止手续。

  (四) 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处负责人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间将本单位全部应结题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核准报送的应结题项目后,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同时还应向与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资助的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和结题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96年11月20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面上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