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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时间:2024-07-04 23:4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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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置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八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试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应用文字表述试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见附件3)。
  型式试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
  型式试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试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按《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试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试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2.《型式试验报告》样式
     3.《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
     4.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
┃    设备  │     设备型式    │ 型号规格    │    覆盖    ┃
┃    类型  │            │(主要参数)   │    原则    ┃
┠───────┼────────────┼─────────┼──────────┨
┃       │钢丝绳电动葫芦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轻小型起重设备│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         │          ┃
┃       ├────────────┤         │          ┃
┃       │环链电动葫芦      │         │          ┃
┃       ├────────────┤         │          ┃
┃       │气动葫芦        │         │          ┃
┃       ├────────────┤         │          ┃
┃       │防爆气动葫芦      │         │          ┃
┃       ├────────────┼─────────┤          ┃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   G≤50t   │          ┃
┃       ├────────────┤         │          ┃
┃       │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   │         │          ┃
┃       ├────────────┤         │          ┃
┃       │插腿式叉车       │         │          ┃
┃       ├────────────┤         │          ┃
┃       │前移式叉车       │         │          ┃
┃       ├────────────┤         │          ┃
┃       │托盘堆垛车       │         │          ┃
┃       ├────────────┤         │          ┃
┃       │侧面叉车        │         │          ┃
┃       ├────────────┤         │          ┃
┃       │三向堆垛叉车      │         │          ┃
┃       ├────────────┤         │          ┃
┃       │内燃防爆叉车      │         │          ┃
┃       ├────────────┤         │          ┃
┃       │蓄电池防爆叉车     │         │          ┃
┃       ├────────────┼─────────┤          ┃
┃       │电站牵引设备      │   G≤28t   │          ┃
┃       ├────────────┤         │          ┃
┃       │电站张力设备      │         │          ┃
┃       ├────────────┼─────────┼──────────┨
┃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   G≤8t    │          ┃
┠───────┼────────────┼─────────┼──────────┨
┃ 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   G≤5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         │          ┃
┃       ├────────────┤         │          ┃
┃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         │          ┃
┠───────┼────────────┼─────────┼──────────┨
┃       │电动单梁起重机     │   G≤8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桥式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         │          ┃
┃       ├────────────┤         │          ┃
┃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         │          ┃
┃       ├────────────┤         │          ┃
┃       │防爆梁式起重机     │         │          ┃
┃       ├────────────┼─────────┤          ┃
┃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       │水电站桥式起重机    │         │          ┃
┃       ├────────────┼─────────┼──────────┨
┃       │架桥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冶金桥式起重机     │         │          ┃
┠───────┼────────────┼─────────┼──────────┨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50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 G≤40t和S≤60m │          ┃
┃       ├────────────┼─────────┤          ┃
┃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S≤15m │          ┃
┃       ├────────────┼─────────┤          ┃
┃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G≤320t   │          ┃
┃       ├────────────┼─────────┤          ┃
┃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   G≤40t   │          ┃
┃       ├────────────┼─────────┤          ┃
┃       │装卸桥         │ 生产率(t/h)  │          ┃
┃       │            │   ≤1000   │          ┃
┠───────┼────────────┼─────────┼──────────┨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 tm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2000 tm │          ┃
┃       ├────────────┼─────────┤          ┃
┃       │塔式皮带布料机     │生产率(m3/h)≤ │          ┃
┃       │            │300        │          ┃
┠───────┼────────────┼─────────┼──────────┨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   G≤3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         │          ┃
┠───────┼────────────┼─────────┼──────────┨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   G ≤ 2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         │          ┃
┃       ├────────────┤         │          ┃
┃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         │          ┃
┠───────┼────────────┼─────────┼──────────┨
┃铁路起重机  │蒸汽铁路起重机     │   G≤16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内燃铁路起重机     │         │          ┃
┃       ├────────────┤         │          ┃
┃       │电力铁路起重机     │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流动式起重机 │            │   G≤320t   │格向下覆盖     ┃
┠───────┼────────────┼─────────┼──────────┨
┃       │轮胎起重机       │ G·R≤150tm和  │          ┃
┃       │            │   G≤50t   │          ┃
┃       ├────────────┼─────────┤          ┃
┃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   G≤45t   │          ┃
┃       ├────────────┼─────────┤          ┃
┃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         │          ┃
┃       ├────────────┼─────────┤          ┃
┃       │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  │   G≤60t   │          ┃
┃       ├────────────┼─────────┤          ┃
┃       │集装箱跨运车      │   G≤40t   │          ┃
┃       ├────────────┼─────────┤          ┃
┃       │履带起重机       │G·R≤1200tm和G≤ │          ┃
┃       │            │100t       │          ┃
┠───────┼────────────┼─────────┼──────────┨
┃ 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       │ G·R≤150tm和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G≤50t    │格向下覆盖     ┃
┃       ├────────────┼─────────┤          ┃
┃       │随车起重运输车     │   G≤8t    │          ┃
┠───────┼────────────┼─────────┼──────────┨
┃       │固定式起重机      │   G≤40t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门座起重机│            │         │格向下覆盖     ┃
┃       │            │         │          ┃
┃       │            │         │          ┃
┃       ├────────────┼─────────┤          ┃
┃       │港口台架起重机     │         │          ┃
┃       ├────────────┼─────────┤          ┃
┃       │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       │带斗门座起重机     │   G≤40t    │          ┃
┃       ├────────────┼─────────┤          ┃
┃       │多用途门座起重机    │         │          ┃
┃       ├────────────┼─────────┤          ┃
┃       │集装箱门座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G·R ≤2000tm和G │          ┃
┃       │            │≤200 t      │          ┃
┠───────┼────────────┼─────────┼──────────┨
┃   升降机 │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  │   不限    │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         │          ┃
┃       ├────────────┤         │          ┃
┃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         │          ┃
┃       ├────────────┤         │          ┃
┃       │电站提模装置      │         │          ┃
┃       ├────────────┤         │          ┃
┃       │电站滑模装置      │         │          ┃
┃       ├────────────┼─────────┤          ┃
┃       │升船机         │  G≤320t    │          ┃
┃       ├────────────┼─────────┤          ┃
┃       │施工升降机       │   不限    │          ┃
┃       ├────────────┤         │          ┃
┃       │简易升降机       │         │          ┃
┃       ├────────────┤         │          ┃
┃       │升降作业平台      │         │          ┃
┃       ├────────────┤         │          ┃
┃       │高空作业车       │         │          ┃
┠───────┼────────────┼─────────┼──────────┨
┃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层数    │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
┃       │            │         │型式试验,层数向下覆┃
┃       │            │         │盖。        ┃
┃       ├────────────┤         │          ┃
┃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         │          ┃
┃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          ┃
┠───────┼────────────┼─────────┼──────────┨
┃   超大型 │通用桥式起重机     │      G>320t│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
┃   起重机械 │            │         │          ┃
┃       ├────────────┤         │          ┃
┃       │防爆桥式起重机     │         │          ┃
┃       ├────────────┤         │          ┃
┃       │绝缘桥式起重机     │         │          ┃
┃       ├────────────┼─────────┤          ┃
┃       │电站门式起重机     │     G>320t和│          ┃
┃       │            │      S>50m│          ┃
┃       ├────────────┼─────────┤          ┃
┃       │普通塔式起重机     │    G·R>315tm│          ┃
┃       ├────────────┼─────────┤          ┃
┃       │电站塔式起重机     │  G·R > 4000tm│          ┃
┃       ├────────────┼─────────┤          ┃
┃       │轮胎起重机       │   G·R>900tm和│          ┃
┃       │            │      G>60t│          ┃
┃       ├────────────┼─────────┤          ┃
┃       │履带起重机       │ G·R>1200tm   │          ┃
┃       │            │和G>100t     │          ┃
┃       ├────────────┼─────────┤          ┃
┃       │门座起重机       │      G>60t│          ┃
┃       ├────────────┼─────────┤          ┃
┃       │电站门座起重机     │  G·R > 2000 tm│          ┃
┃       ├────────────┼─────────┤          ┃
┃       │桅杆起重机       │      G>320t│          ┃
┃       ├────────────┼─────────┼──────────┨
┃       │全路面起重机      │   G·R>960tm和│          ┃
┃       │            │      G>320t│          ┃
┠───────┼────────────┼─────────┼──────────┨
┃ 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       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
┃       │            │         │格向下覆盖     ┃
┃       ├────────────┤         │          ┃
┃       │盘式制动器       │         │          ┃
┃       ├────────────┤         │          ┃
┃       │直流电磁铁制动器    │         │          ┃
┃       ├────────────┼─────────┤          ┃
┃       │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      ≤13KW│          ┃
┃       ├────────────┼─────────┤          ┃
┃       │超载限制器       │       不限│          ┃
┃       ├────────────┤         │          ┃
┃       │力矩限制器       │         │          ┃
┃       ├────────────┤         │          ┃
┃       │起升高度限制器     │         │          ┃
┃       ├────────────┤         │          ┃
┃       │防坠安全器       │         │          ┃
┠───────┼────────────┼─────────┴──────────┨
┃   进口各类 │     各种型式    │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
┃   起重机械 │            │执行                  ┃
┠───────┼────────────┼────────────────────┨
┃   特殊类型 │     特殊型式    │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
┃   起重机械 │            │监察机构确定              ┃
┗━━━━━━━┷━━━━━━━━━━━━┷━━━━━━━━━━━━━━━━━━━━┛


  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 G·R代 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2.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附件2: (格式)
                             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型式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  产品名称  │      │  型号规格  │           ┃
┃ (设备型式) │      │       │           ┃
┃       │      ├───────┼───────────┨
┃       │      │  商  标  │           ┃
┠───────┼──────┼───────┼───────────┨
┃  制造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委托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
┠───────┼──────┼───────┼───────────┨
┃   级别   │      │  试验地点  │           ┃
┠───────┼──────┼───────┼───────────┨
┃试  验依  │      │  出厂编号  │           ┃
┃据      │      │       │           ┃
┃       │      │       │           ┃
┃       │      ├───────┼───────────┨
┃       │      │  生产日期  │           ┃
┃       │      │       │           ┃
┠───────┼──────┴───────┴───────────┨
┃       │                          ┃
┃   试   │                          ┃
┃       │                          ┃
┃   验   │                          ┃
┃       │                       (章)┃
┃   结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论   │                          ┃
┃       │                          ┃
┃       │                          ┃
┃       │                          ┃
┠───────┼──────────────────────────┨
┃  备     │                          ┃
┃       │                          ┃
┃  注     │                          ┃
┗━━━━━━━┷━━━━━━━━━━━━━━━━━━━━━━━━━━┛


  签发:        审核:       主检:

           (设备型式)型式试验报告

                         №共  页第   页

┏━━┯━━━┯━━━┯━━━━━━━━━━┯━━━━━━━━┯━━┯━━━┓
┃序号│ 试 验│计 量 │ 内 容 和 要 求│ 试 验 结  果│结论│备 注┃
┃  │ 项 目│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项

  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报告附加说明

  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
  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
  3.试验地点:
  4.样品情况:
  5.样品接受日期:
   样品试验日期:
  6.试验项目有无外包:
  7.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

  附件3:
┏━━━━━━┓
┃  TX   ┃
┗━━━━━━┛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4XXX-XX-XX XXXX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产品标准
  总装图号
  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 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
效。
    (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 4000-XX- XX XXXX
  其中:“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XX 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附件4: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

  检验检测机构(盖章):      报批负责人:      上报日期:编号:

┏━━┯━━━━┯━━━━┯━━━━┯━━━━━━━━━━┯━━━━┯━━━━━━┓
┃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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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19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努力生产一批教育群众、服务发展和促进稳定的精神文化产品,繁荣我市文艺创作演出,推动六安特色的艺术产品的生产,激发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创作演出积极性和创造性,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设立“六安市文艺创作演出奖”(以下简称市文艺创作演出奖)。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分以下两类:
  (一)文艺创作奖
  (二)演出奖
  第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鼓励创作和演出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注重六安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反映文化创新。
  第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奖年度的第一季度对两年的作品进行评奖。奖项设金银铜3个奖励等级。金奖不超过一名;银奖不超过三名;铜奖不超过十名。
  第七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奖励范围为戏剧作品(含小戏、小品)、音乐作品(歌词、歌曲及器乐曲)和舞蹈作品,以及其他表演形式的节目。
  第八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参评条件:凡具有我市城乡户籍的专、业余文艺工作者(年龄不限)新创作的作品和演出节目,符合以下条件,均可参加评奖:
  1、在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刊物发表与获奖的作品;
  2、参加省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艺术节、艺术比赛的演出获奖作品;
  3、参加市政府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文艺赛事活动演出获奖作品。
  第九条  凡申报文艺创作奖的,须提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件、所发刊物和获奖证书等。凡申报演出节目奖的,须提供作品简介、演出节目单、现场剧照、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简介和获奖证书。
  第十条  各县区参评作品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于下年度元月底前,推选报送至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参评作品可直接报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供的参评作品进行资格条件的初审。
  第十一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评审委员会对办公室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获奖作者、作品、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应对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涉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品参评,该组成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五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获奖的相关证件,可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剽窃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文艺创作演出奖的,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参与市文艺创作演出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



建办住房[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发布以来,特别是今年4月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进程明显加快,部分城市在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方面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还有相当部分城市存在着机制不健全、工作目标和思路不清、数据采集不完善、市场分析不全面、信息发布不及时、整体工作滞后等问题,影响了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预警预报体系作用的发挥。为切实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思路

  (一)充分认识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经过多年培育,我国房地产业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全面、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是加强市场监测,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形势,有效地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针对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全面、有效性不够、透明度不高的实际,必须创新思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特点,从机制、体制等方面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这是当前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以城市为单位,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依托房地产管理的各业务系统,将分散于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机整合起来,同时纳入与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的土地、金融等其他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的分类、分区域、分结构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通过数据的分析和历史的比较,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判断市场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控对策;通过市场信息的发布,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根据上述工作思路和各地进展情况,要求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哈尔滨、大连、南京、杭州、西安、郑州、长沙、南昌、成都、厦门、沈阳等15个城市在今年10月底,基本建成并启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今年年底前,国家统计局要求的其他25个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城市基本建成并启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依托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建设部与40个大中城市之间房地产市场信息互联互通。

  二、强化数据采集,整合信息资源

  (三)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际,增量房地产市场数据的采集应当从开发项目管理和交易登记管理两个环节进行。在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前,要依托房地产开发管理业务系统,通过落实项目手册制度,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开发项目管理系统等管理手段,采集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资金投入、拆迁安置、建设进展等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进入预售环节后,则依托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业务系统,实时地采集市场信息。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建立楼盘表,采集商品房供应总量(分布、套数、面积)、供应结构(用途、户型)、供应价格等信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托楼盘表,掌握每套商品房的实时信息,如位置、面积、户型、是否预售、是否抵押、是否查封、预售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以及当日成交总套数、面积、均价等。

  要通过建立楼盘表等方式,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采用统一的楼盘和居室编号等识别信息,加强对来自上述两个渠道所采集数据的整合工作。同时,要明确数据冲突时的取舍原则,必要时,辅之以抽样调查验证,确保市场数据和信息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四)存量房地产市场数据采集主要通过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和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等业务系统进行,包括成交面积、户型、用途、成交价格或租金水平、成交时间等,并自动生成分类汇总数据。各地还要从本地选择若干家业务量较大、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提取二手房、租赁房屋的挂牌信息和实际成交信息,用于分析存量房供求关系。此外,还应充分利用举办各类房地产展示交易会的机会,组织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相关信息。要加强对不同渠道采集的存量房市场信息的协调、整合,综合得出贴近市场实际的分区域、分用途的市场信息。

  各地要因地制宜,对全社会存量房屋现状数据进行采集。对已采用基于GIS技术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业务系统的城市,要从系统中直接提取;对没有采用GIS技术的城市,要努力通过产权档案数字化结合抽样调查采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时地开展房屋普查。

  (五)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与房地产市场相关的银行贷款、土地供应、规划立项、城镇人口变动、GDP增长、物价指数、收入水平等相关数据,应当主要依托相关部门采集。各地要按照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加强与金融、土地、发展改革、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预留的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六)要加快完善业务管理系统,为数据采集工作的正常进行创造条件。依托现有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工作,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并力求使数据全面、及时、准确的关键。各地要按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要求,抓紧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完善、整合,不要脱离业务系统,另起炉灶,另搞一套。当前尤其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楼盘表,引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对一些业务管理不需要的重要信息,如购房主体的来源、分类成交价格等,业务管理系统中要留出信息采集的接口。

  三、加强信息分析,完善信息发布

  (七)要加强市场信息分析,形成定期市场分析报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动态数据,对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认真地加以分析,重点应关注供求总量、结构、价格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并定期形成市场分析监测报告。分析报告要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市场态势,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其苗头,提出应对措施,不能简单笼统地作判断、下结论。

  建设部确定40个大中城市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点,从明年起,40个城市应当于每月5日前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形成市场监测报告,上报建设部。

  (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专家会议制度。各地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根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提供的有关市场信息,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高分析判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引导对房地产市场形势的正确舆论导向。

  (九)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通过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当前各地应重点公布分类、分区域的商品房、存量房的可售(租)套数、房型、面积及已售(租)套数、面积、户型、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权属状况、规划设计情况及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分摊面积等即时的市场供求信息。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十)加强和完善组织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本通知的精神,提出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各城市特别是40个大中城市要按照国发[2003]18号文件和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十一)明确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牵头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切实起到组织、协调作用。主要实施单位宜由承担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的部门承担,这样有利于掌握动态信息,保证数据采集和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实施单位要建立有精通技术、业务的复合型或组合型专业人员参与的工作队伍,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主要实施单位最好是一个部门,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城市,必须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渠道。

  (十二)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按照国发[2003]18号文件、建住房[2004]7号文件的要求,多渠道落实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资金;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要积极争取由当地财政结合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予以落实。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按照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目标及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积极协调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确保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如期开展,12月份,建设部将对40个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