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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肉蛋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2:3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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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肉蛋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肉蛋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食品卫生法颁布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下,卫生部门和商业部门对肉蛋食品的卫生检测做了很多工作,对保证商品卫生质量,落实食品卫生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了健全国营商业部门所属食品主管部门对肉蛋品的卫生监督检
测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部门的肉联厂、屠宰厂、加工厂负责做好厂内卫生检疫工作,对本厂所生产的肉蛋产品经常进行检测,做好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统计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主管部门的检测单位(包括检测站、化验室、研究所和承担食品主管部门检测任务的肉联厂化验室),凡具备一定的检测条件(即:配备有大专或助工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能够正确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中常检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
测),并经同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认可以后,即可负责对所辖地区内国营商业部门各厂、店生产和销售的肉蛋品进行抽样监督检测,负责出具卫生检验证明。
(一)监测品种,重点是熟肉制品、优质产品和名、特、新产品,必要时抽测鲜肉、原、辅料和有关工具、用具等中间环节。(二)抽检比例和采样方法,由各地食品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执行办法。(三)检测项目和方法,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执行。(四
)检测费用(包括与检测有关的费用),由各地食品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收费方法请各地自定。已列为事业费的,由主管部门核发,不再重复收费。(五)产品监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列档,并定期上报主管单位,同时抄报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食品主管
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予以公布,以促进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食品主管部门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抽检、复检。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要依法处理。
四、食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工作是卫生检疫工作的一部分,应由各级食品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部门所属的食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本部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审定。凡符合条件的,即由双方共同协商有关事宜,及早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并报卫生部防疫司和商业部食品局备案。目前尚无检测条件的省、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
展这一工作。今后凡有新增检测单位,均按上述程序办理。



1986年4月10日

交通警察是否可以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王某因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被交通警察(简称交警)当场处罚款2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警没有权力可以当场对其作出200元的处罚。
对于该起案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交警对个人作出当场处罚的罚款限额只能是50元。200元的罚款不可以当场作出。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可以当场作出200元罚款的处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从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可以作出当场罚款处罚的上限是50元,而《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则可以是200元。两者是冲突的,或者说是矛盾的。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各法律规范的位阶。从立法主体上,《行政处罚法》和《交通安全法》都属于法律,《行政处罚法》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交通安全法》则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虽然都是法律,但仍然存在一个基本法律和法律的问题,如果存在不一致,应当适用前者。其次,从两部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上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行政权力主体行使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性法律,具有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一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其内容也多是程序性的,《交通安全法》属于就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作出的包括实体和程序性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只对某个方面产生法律效力。依据《交通安全法》作出的处罚仍然属于行政处罚,不能脱离《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的范畴和程序性、实体性规定,也就不存在所谓的特别法或新法。如果允许这样的随意变化,那就行政处罚方面,立法机构可以制定出多部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来,因为我国仍然是一个以行政权力的行使为主的社会。就公安部门的管理来说,既然交警的处罚可以突破规定,治安、消防也可以这么做。公安部门可以这么做了,工商、税务、卫生当然也可以这么做。那还需要《行政处罚法》吗?其实如果想要突破规定也可以,应该修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即增加一段内容“法律规定的除外”,这样就不存在问题了。在目前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仍然还应当遵守现行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修改《行政处罚法》或者《交通安全法》,否则不光是老百姓不能正确理解规定,即使是法律工作者也将是难以适用,也有损法律统一性和严肃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秦昌东
联系电话:0513--7283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0号
2003-8-1 

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甬国税发[2003]94号)。经研究,现对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宁波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