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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14:2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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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2001年2月1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管理方式所组成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工商、进出口检疫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
(二)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或病菌等存放场所;
(三)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计算机软件的场所;
(四)金、银等贵重金属或珠宝的经营和集中存放场所;
(五)印钞及印制有价证券的单位;
(六)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或其他集中存放大额现金的部位;
(七)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
(八)博物馆、展览馆、文物馆、大型图书馆等具有重要科学、经济和文物价值的收藏、陈列、销售、展览场所或部位;
(九)机场、车站、码头或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
(十)大型商场的要害部位;
(十一)国家重点科研机构或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其他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
第六条 生产的技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第七条 对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第八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进货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一条 外地技防产品在本市销售的,应当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向本市公安机关办理销售备案手续。
境外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或维修的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持公安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资格证明,依照本办法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配置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将系统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并交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安装。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安装单位不得施工。
技防系统使用前,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论证结果可以作为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下列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3日内发给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3日内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
(二)申请技防系统设计、安装资格的;
(三)申请配置技防系统的;
(四)申请技防系统验收的。
公安机关对批准证书、资格证书和备案手续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对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安全技术特性,生产、销售、设计、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应保守秘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禁止雇用身份不明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使用和保护制度,保证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8日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发改电〔2007〕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城镇居民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资源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保证液化气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做好月度平衡和衔接,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进口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进口、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出厂价格要严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不得擅自提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要综合考虑经营企业液化气进货结构、购进成本变化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销售价格。放开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依法进行干预。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出厂价格的企业,对哄抬价格、层层转手加价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月薪600委曲大学毕业生吗?
    杨   涛
3月26日,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里举办的2005年大型大中专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近万个岗位引来大学生蜂拥赶场。但不少大学生刚进场一会儿,就匆匆离去。他们没有想到,一些单位竟然只开出600元月薪(包食宿)招聘本科生。(《东方今报》3月28日)
对于这样低的月薪,一些学生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有学生就说“一些单位开出月薪600块!你说这工作该怎么找?”的确,辛辛苦苦忙乎了四年,花费了四、五万元钱,最后,找个工作与自己的预期相距甚远,以月薪600元来算,就是光还清上学的成本就要个七、八年,与以往所谓“天之娇子”被众多单位争着抢的情形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这难怪许多大学生必理会不平衡。然而,市场是残酷的,市场并不相信眼泪,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开出如此之低的月薪,是因为他们不愁在市场上找到所需要的人才,这深刻地反映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形势变迁,随着大学生毕业人数的剧增,已经由供方市场向需方市场转变。所以,大学生首先必须调节自己的心态,降低心理预期,正视大学教育普遍化的时代的到来。
但是,在总体需方市场的情形下,在具体的情况下,情形却有所不同。比如说,专业的不同,热门专业的毕业生的开出月薪就要更高;不同的行业,一些条件艰苦的行业可能开出的月薪也要更高;还有不同的地域,经济发达地方的开出的月薪更高一些,但对人才素质也要求更高,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也可能基于引进人才的需要,也开出较高的月薪,或者其开出的月薪在物价便宜的当地含金量要。因此,大学生仍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如果都一味往中心城市挤,往好的单位挤,在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的同时,当然也就要付出薪水较低的代价。
其次,大学生也应当正视到现在的人才竞争已经从单纯的文凭竞争转向主要从业经验和实际运用和动手能力的竞争。因此,从业经验将成为自己薪水的增长点,过度地看重初次踏入单位的月薪意义不大。随着自己的经验增长,大学生可以逐步提出加薪的要求或者增加跳槽的资本。大学生在就业之初,关键是要寻找一个为自己增长经验的合适平台,完全可以抱着“先就业,再创业”及“先就业,再加薪”的思想。
有些学生认为,现在不少城市已出台相关条例,对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限定,但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政策空白是出现大学生“贬值”的原因之一。我认为至少在现阶段,给大学毕业生制订最低工资标准大可不必要。600元月薪(包食宿)比民工的最低工资还是高多了,这样的工资还不至于使其生活发生很大困难,况且如果这个标准与农民工一样,制订就没有意义,如果要高出许多,实际就是以政府的行为干预市场,可能影响大学生在不同的地域和行业中合理地流动;其次,制订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与谈判能力也要比农民工高得多,不属于弱势群体范畴。因此,在市场能调节的情形下,政府之手还是少伸一些。就是农民工的工资要合理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市场的力量,在珠江三角洲,当地工资多年不见涨的情形下,农民工选择了用脚投票,迫使资方不得不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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