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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02 05:2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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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199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被害人没有委托律师,其近亲属经被害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81)法研字第6号]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86)司发公字第19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问和回答问题,向法庭陈述被代理人的意见,参加辩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简称限额),是指根据国家公布的有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规定等,结合我市能源利用实际状况所制定的单位产品所消耗的电力、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的最高指标。限额由市经委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是指用能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超过我市公布的限额,超限额部分使用的能源实行加价收费。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的收取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价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三电办、市节气办、市节煤办(统称专业节能办)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的考核和收费工作。

第五条 超限额使用能源实行加价收费的产品目录由市经委公布,并书面通知企业。高耗能产品首批纳入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范围。

第六条 超限额加价收费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第七条 用能单位超限额使用电力、天然气的加价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度电价、天然气价格为基础计算;超限额使用煤炭的加价收费标准按全市上年度煤种平均购进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八条 用能单位超过限额20%以内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10%加价收费;用能单位超限额20%-50%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15%加价收费;用能单位超限额50%以上的,其超限额部分用能价格按20%加价收费。

第九条 超限额使用能源实行半年考核制,其产品纳入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范围的用能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用能品种向相应的专业节能办报送产品产量、能源消耗量等资料。

第十条 专业节能办会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经委。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现场监测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市经委根据用能单位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核定结果,对超限额的用能单位发出超限额用能收费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在收到超限额收费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如无异议,应在15日内,向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交纳超限额加价费,并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将加价收费资金及时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对超限额用能收费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经委申请复核。市经委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如实报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等情况,对弄虚作假、不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本单位能源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拒绝接受现场监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对超限额用能进行审核、监测的单位和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标准执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使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2号
 
关于使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监督管理一司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及统计分析软件推广工作的函》(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17号),该软件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到软件推广工作的开展。对此,我们会同有关单位对该软件进行了修正升级,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关于数据采集问题

  本软件分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尾矿库基本情况”两部分内容,各地在录入数据时,应当注意填写完整,同时要以独立的生产系统为单位进行数据采集。中央企业生产系统的数据,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企业的数据,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采集办法。

  各地在使用软件前,要认真阅读随软件下发的软件使用说明书,特别是第6页“软件启动”和第12页“数据维护”内容,务必按照软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数据报送问题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使用统计软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应采集的数据进行汇总,经检查无误后,由软件生成省级数据文件,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非煤矿山统计工作专用信箱:fmtj@coalinfo.cn。

  请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2004年度的数据;2005年7月15日前,报送2005年上半年的数据。关于2005年度及以后的统计分析工作和时间安排,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软件下载问题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可从国家局网站免费下载。

  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

  路径:非煤矿山专栏——关于使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的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

  四、关于技术支持问题

  我司委托国家局安全生产信息研究院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统计分析的技术支持工作。各地在使用统计软件时若需要培训或遇到数据报送和软件使用方面的技术问题,请与安全生产信息研究院联系。

  联系人:雷月娥 (负责培训、数据报送)

  联系电话:010-84657937/47转233

  联系人:张小红 (负责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84657937/47转263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下载软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f2004/tjrj.ex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