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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5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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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紧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
一、对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支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办法是: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实行该办法后,各单位原来的收费资金过渡户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撤消,只保留一个预算内经费户和预算外支出户。
二、为了切实加强省直单位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决定成立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隶属省财政厅,管理中心人员编制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编委审定。管理中心要配备思想作风好,精通业务的人员,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票据管理、会计核算、收费稽查实施综合管理,
保证收费全额入户。
三、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从讲政治、防腐倡谦的高度来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协调,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确保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集中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陕西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资金管理秩序,维护合理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加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范围是: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收费以及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其他预算外资金仍按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如广告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育林基金、募捐收入和房产租赁收入等。
第五条 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帮困基金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基金,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中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收入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办法是: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指定银行开设“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户”和“事业性收费收入帐户”,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月上缴省级金库,事业性收费收入结合当年预算用于部门、单位经费和业务支出。
(二)执收单位向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缴款人按专用缴款书通知的金额和帐号到指定银行将款用转帐支票(专用缴款书作附件)缴入省财政厅开设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过渡帐户
”或“事业性收费收入帐户”,银行将专用缴款书四联盖章后,一联退缴款人,一联退省财政厅,一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一联留收款银行。用现金缴纳的收费收入,由执行单位开具现金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银行将现金专用缴款书四联盖章后,一联退缴款人,一联退省
财政厅,一联退执收单位(与第一联存根核对),一联留收款银行。金额累计1,000元以上的必须当日缴存收费专户。
(三)各执收单位按月编报收费收入明细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月及时汇集收费收入情况。
第八条 各执收单位需要从收费收入中列支的各项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核拨,其具体实施办法是:
(一)各执收单位向主管部门核报年度收支预算,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编报本系统收费收支年度预算表一式三份(综合部门、业务部门、收费中心各一份)。
(二)省财政厅审查主管部门编报的收费收支年度预算,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开支范围和收费单位原有的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及开支需要情况等,核定其收费支出年度预算,每月按进度将核定的支出金额拨付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执收单位。
第九条 已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实行收费专用缴款书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资金专用缴款书。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缴款书的收费,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专用缴款书准购证,按规定领购专用缴款书。
第十一条 领购收费专用缴款书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各单位领购新的缴款书时,应携带已使用的缴款书存根,并如实填写领购收费专用缴款书审批表,经省财政厅审验缴款书存根的累计收费与缴入财政专户数额相符后,方可领购。
执收单位应按季编制收费专和缴款书领购、使用、结存情况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妥善保管收费专用缴款书存根及报查单,缴款书存根保管期限3年,超过保管期限的,由省财政厅核销。
第十三条 各执收单位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做好收支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支乱用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先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专用缴款书,现金专用缴款书及其他报表等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发。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市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1月15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质量金奖的评审工作,加强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5月29日

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为保证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对参与上海市质量金奖的评审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评审员的管理。

  第三条评审员指由市质量技监局认定的从事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并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的专业人员。

评审员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市质量技监局建立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专家库,纳入专家库的评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经济、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作风正派,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10年以上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参加过国外或国内较高层次的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新方法和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内容;

  (五)认真履行评审人员的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员推荐表》,由市质量技监局登记备案。

  第五条市质量技监局每两年组织列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评审标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质量技监局确定评审员资格,颁发证书。评审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期满后需重新考核。

评审组的组成

  第六条市质量技监局根据申报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或个人的实际情况,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两个阶段,组织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组应有各类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参加。参与材料评审的评审组人数不少于10人;参与现场评审的评审组人数不少于4人。

  第八条市质量技监局为评审组指定一名组长。组长应至少参加过4次以上评审活动。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整个评审活动。

  第九条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在材料评审后,对申报组织的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暗访。暗访结果将在现场评审时供评审组参考。

  第十条现场评审时,评审组成员应全部出席现场评审活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

评审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如有下列行为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并填写《上海市质量金奖评审回避表》:

  (一)近两年内曾为参评对象提供咨询服务的;

  (二)与被评企业有隶属行政关系或有相关经济利益活动的。

  第十二条评审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确保评审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实事求是,严格按标准评审;

  (二)待人谦虚、谨慎,工作务实、公正、高效;

  (三)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四)不得参与被评审组织的咨询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五)自觉做到不收受各种礼品、有价票证和现金。

  (六)不得向被评审组织或个人报销任何费用。

  评审员如违反上述纪律,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连续两次缺席现场评审的评审员两年内不得再参加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每年由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评审员参加评审活动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评审员不得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生效。


               简述劳动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 贵

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它涉及生产和经营的各个领域,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工厂的生产活动,涉及来自各方的不安全因素的危害,也是机器设备最集中的场所。因此,围绕工厂的活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内容包括:
1.工厂工作场所或环境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等。这类规定,通过规定工厂区域和工作场所内安全标志、设施、各种机械位置以及光线、通道等方面的安全标准和指标,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或工作环境。
2.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这些技术规范主要通过规定机械各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压力机械安全装置、危险部位的安全指示装置的标准和要求,以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3.电器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电器设备质量安全,设备的安装、操作,线路的回调,定期的检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4.锅炉压力窗口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压力窗口安全监察规程》等。具体内容包括压力窗口的制造、运输、安装、保用、保养、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如《起重机安全规程》等。内容包括起重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行为规范、安全标记和操作信号规范等。
(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具有高空作业、露天作业、流动性大家、劳动强度大家和劳动条件差等特点。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国家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这个规程对施工的一般要求做了规定。
(三)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矿山是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劳动场所。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以《矿山安全法》为了基础的一系列矿山劳动安全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矿山设计与建设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度和台阶的宽度;供电话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以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2.矿山开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山开采基本安全条件;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露天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乡镇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等。
3.矿山设备仪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用产品的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矿山企业设备安全管理规程;矿山设备安全检查与维修规程等。
4.作业场所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保护地面建筑物及井筒的矿(岩)柱标准;地面建筑需设安全矿柱的规定;地面建筑物下开采的安全规定;井下境界和巷道矿(岩)柱标准;对于井下境界和巷道矿柱的保护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