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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14:5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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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建设部 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

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五、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

  七、房屋权属证书的委托印刷单位为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八、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房屋权属证书。

  九、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以备查验。印刷企业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再委托他人印刷。

  十、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不得保留房屋权属证书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房屋权属证书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一、印刷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级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委托非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2)3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泰山广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泰安市泰山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广场的管理,维护广场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广场公共设施完好,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泰山广场管理区域为:东至望岳东路西侧人行道,西至望岳西路东侧人行道,南至泰山广场南端人行道,北至泰山广场北端人行道以及御碑公园。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泰山广场的管理工作。泰山广场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广场内的游览秩序、经营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及相关设施等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市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泰山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一)大型集会;
(二)重大节庆活动;
(三)其它社会性、公益性重大活动。

第七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由举办单位向泰山广场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一)大型商业性演出、产品宣传促销活动;
(二)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三)其它重大活动。

第八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经泰山广场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
(二)悬挂、置放宣传品;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

第九条 在广场举办商业性活动的时间为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
属于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活动方案,采取安全保障等措施。

第十条 在泰山广场范围内举办的商业性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由泰山广场管理处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扰乱广场公共秩序;
(三)进行非法集会、游行;
(四)敲诈勒索、坑蒙拐骗;
(五)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或其他公共设施;
(二)杂耍、卖艺、看相算命;
(三)散发广告或宣传品;
(四)店外经营、乱设摊点或兜售物品;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进入广场;
(六)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设施。
广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二)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采花摘果;
(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四)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环境卫生 ,保持广场的环境整洁。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 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盗窃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三)其他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容貌美观、环境和谐。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乱搭、乱建、乱摆、乱挂、乱贴、乱画;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携犬等宠物进入,捕捉、伤害广场鸽;
(五)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
(六)在水池及湖水中洗澡、游泳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其他影响广场容貌的行为。

第十六条 泰山广场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泰山广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维护,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损坏各种设施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泰山广场管理处责令赔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广场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
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1997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