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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4 22:09: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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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加强本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促进城市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市政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向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排水管道、排水沟渠和河道等市政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各单位),除中、小学校(不包括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的单位外,均须按本规定交纳市政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使用费)。
二、各单位排放的废水,由市政污水监测站实测计量,或按用水量(包括自来水、自备井水、河水)的百分之八十计量。以水作为产品原料又按用水量计算排放废水量的,可在用水量中相应扣除产品用水量。
各单位排放废水的具体计量方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确定。
三、使用费标准,暂定为每排放一立方米废水一角二分。
四、使用费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季直接收取,或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城市供水部门和节约用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五、对拒不交纳使用费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废水。
六、按本办法收取的使用费,上缴市财政部门,作为市政排水设施养护、运行管理和改造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款计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年终节余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
七、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原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中央财政又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据此,我们制定了《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你们。
附件: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国家出台的主体功能区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平公正。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操作。二是公开透明。坚持民主理财的理念,测算办法和过程公开透明。三是稳步推进。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快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法进行分配。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一)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
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并适当考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
1. 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2. 营业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4.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5. 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照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照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数计算。
6. 资源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资源税税基采用实际产量,单位税额分别按照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原矿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 契税
税基采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商品房销售额和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8. 据实计算收入
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扣除地方上解)
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不含民兵训练费转移支付)、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收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结算补助、其他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的分部门事业费补助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
(三)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
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为主要因素。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强化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配合主体功能区政策实施,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计算确定成本差异系数。
1. 行政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
2. 公检法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检法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3. 教育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学生数
教育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考虑到目前分县学生数没有公开的统计数据,各地学生数按照总人口及学生比例计算确定。
4. 文体广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体广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5. 卫生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地方病防治系数
6. 其他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他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7.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4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3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30%)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8.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草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林地面积。
9. 城市维护费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城区人口×人均城市维护费支出标准×95%+城区面积×单位面积城市维护费支出标准×5%)
i=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10. 基本建设标准财政支出
考虑各地基建支出管理级次不同,按省统一测算。
标准财政支出=(总人口×人均基建支出×95%+面积×单位面积基建支出标准×5%)×成本差异系数
成本差异系数考虑人口规模、海拔、温度、经济发展水平、县级行政区划个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 离退休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离退休人数×人均离退休支出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如果实际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支出,采用实际支出数作为离退休标准财政支出。
12. 村级管理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村委会个数×村均标准×规模系数
规模系数根据平均村级人口计算确定。
13. 其他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j标准财政支出×其他支出占已测算支出比重
14. 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以及保障力度较好的社会保障、政策性补贴、优抚救济(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水利等支出据实计算。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占标准财政支出比重及各地一般预算收入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计算确定。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对于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种发票均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指定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个体工商业户等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都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单位发票章或公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则应开具。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买商品、产品等付出款项时,都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四条 发票的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产(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号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计式样印制的发票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帐号、企业名称、地址;实
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分为八大类:(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发票;(二)集体企业发票;(三)个体工商业户发票;(四)临时经营发票;(五)行业专用发票;(六)代扣税款专用发票;(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商业批发、调拨专用发票。发票的式样由县(市)税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城乡和不同经济类型、行业等加以确定。票面一律套印“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色为红色)。
第六条 严禁伪造、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借用、套用、重用、赠送、买卖、撕毁发票。填开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顺序整份复写,不得涂改、超票面限额和拆本分散使用。丢失发票须在七天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税务机关查处。对作废的发票必须全份保存,不得私
自销毁。发票存根必须保存三年以上,由税务机关定期核销。
第七条 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完善、使用量大、行业性强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自行设计发票,由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印制发票通知单,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在
发票上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 银行、保险、邮电、新华书店、医疗保健、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和水电、煤气、房管、学校等部门的收费专业票据可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制,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第九条 发票仅限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境外填用。到本县(市)以外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必须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销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当地发票;临时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当地的发票。省外来我省从
事经营活动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转业、改组、联营、分设、合并、迁移、歇业、停业、破产、撤销、改变隶属税务机关等,应将已填用的发票存根及时移交;未填用的部分,如需要继续使用,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移户或续用手续,其余的应送交税务机关办理戳角销毁手续。
第十一条 发票由县(市)税务机关指定印刷厂承印。发票监制章由县(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厂、店承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发票和发票监制章。
第十二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用、印制、保管、登记、核发、缴销等事项。必须有专门库房或箱柜存放,妥善保管,并设置专项帐簿,如实进行购(印)用记录和统计。经办人工作调动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监督,办理发票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对单位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如内部借据、内部结算凭证等)的管理,是否按照对经营性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由地、市税务局确定。但应在票面上注明“仅限于本单位内部使用,对外无效”的字样。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处后可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均同时废止。



198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