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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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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中 央
2001年1月21日

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21世纪的第一个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大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为此,特制定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总结历史经验,适应新世纪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把干部教育培训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在新世纪到来之际,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已经走过了近80年的历程。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紧密结合各个历史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在培养大批治党、治国、治军的领导人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主要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全面、正确、积极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必须遵循干部成长和人才培养规律,着眼于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服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必须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必须面向世界,从中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知识和经验;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干部的教育培训;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规划,使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形成整体效应;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注意探求和遵循工作规律,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认真总结、充分运用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做好新世纪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包括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在内的综合国力的较量日趋激烈。当今和未来世界的竞争,从根本上说是人才特别是各类领导人才的竞争。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巩固和发展,中国要在未来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关键在于我们党,特别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和其他战线干部在内的规模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这些年来,围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积极开展对干部的教育培训,有力地促进了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但也要看到,一些干部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还不适应甚至很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当前党的干部队伍正处在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在当今世界发生大变化、当代中国处于伟大变革的新形势下,年轻干部更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这样才能确保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代代相传,确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确保我们党永葆活力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大力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之为培养和造就大批符合 “三个代表”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干部发挥应有作用,已经成为当前各级党委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干部。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走在时代前列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2.工作目标

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适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需要的教育培训目的更加明确;以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锻炼、业务能力为框架的教育培训内容初步形成;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格局更加完善;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得到加强,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师资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各项保障措施得到切实落实;干部培训制度进一步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和管理体制更加健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以需求为导向,实行组织按计划调训与干部自主参训相结合的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等。

3.工作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坚持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领导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注重培训质量。着眼于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坚持从严治学。加强对培训需求的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优化培训内容,精心编选培训教材,努力提高师资水平,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评估体系,严格考核制度。

——培训与使用结合。全面认识教育培训同干部成长、促进工作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任务,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在职定期进修的制度。要把学习和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坚持改革创新。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按照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创新的要求,遵循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改革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4.主要任务

按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干部在理论素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

继续把推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要重点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二、三卷,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论述,同时精读马列和毛泽东同志的部分重要著作,特别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经过努力,使广大干部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学会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现实问题的本领。

坚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巩固和扩大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成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党的意识,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剖析典型案例,经常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教育等等,使广大干部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凝聚群众的人格力量,真正起到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继续抓好干部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培训。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等,还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以及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把学习各种知识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国际国内若干重大现实和战略问题以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讨论,努力使广大干部精通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适应干部成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要学习历史、文学艺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全面提高干部素质。

继续改善干部的文化和专业结构。鼓励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坚持利用业余时间在职自学,提高科学文化水平。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培养一大批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三、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分级分类培训,确定干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

1.党政领导干部

要继续坚持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不少于3个月到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基地脱产进修的制度,坚持党委中心组每年不少于12天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坚持经常性在职自学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中央将每年举办一期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参加的专题研究班。同时,每年安排400名省部级在职领导干部,分别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防大学进修班、专题研究班的学习,5年内共安排2000人。在安排好地厅级领导干部学习的同时,县(市)委书记纳入中央党校的培训轮训范围,每年安排400人,5年共安排2000人。继续安排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直接组织地厅级和省部级领导干部1000人出国(境)学习考察。根据以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认真做好学员选送工作,同时对分管干部的培训作出规划安排。

2.年轻干部

要采取多种措施,抓紧培训年轻干部。坚持学员选调与后备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方针,继续办好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5年内,中央党校培训1000人,省级党校培训20000人。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在职公务员优秀后备骨干和少量优秀大学毕业生参加的培训班。同时,通过选派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方锻炼,到高等院校进修,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到国(境)外培训等方式,多渠道地培养年轻干部。

3.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等工作人员

要围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目标,按照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以及职位和职业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法规,有计划地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进一步规范初任培训;加强任职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坚持先培训后任职;抓好包括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的在职进修,每个部门至少要确定两门以上专业课程,同时要注重办公信息化、自动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群团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素质。

4.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

继续开展工商管理培训,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多种形式的适应性短期培训,积极进行企业自主培训。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参加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培训;国务院重点联系的520户企业、金融系统的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划进行培训。要做好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中方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要选配年纪轻、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和国内一些优强企业学习,培养大批能够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优秀人才。企业管理培训工作也要深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为全社会各级各类企业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5.专业技术人员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完善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在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同时,重点加强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尤其要培养一大批急需的信息、金融、财税、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还要重视对文化、教育干部的培训。

6.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政法干部

根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和政法队伍的状况,由政法机关负责分期分批对政法干警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公正执法。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强化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任职前的资格培训制度。要有计划地培养大批政法工作领导干部和高层次的法律专业人才,优化政法队伍的人才结构。

7.基层干部

以街道、乡镇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干校及其他各类教育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可根据不同类型干部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今明两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重点搞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要保证实效。坚持经常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群众路线教育、政策法制教育和无神论教育。

8.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

要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等的培训,特别要注意培训其中优秀的年轻干部。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妇女观教育,坚持办好中央党校新疆班、西藏班等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继续办好少数民族州长、县长经济管理培训班和非中共党员干部、妇女干部培训班。

9.西部地区干部

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针对更新观念、实施重点开发项目等,进一步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力度,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东部省市支持西部地区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计划。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要继续办好为西部地区干部开设的各类培训班。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重点抓好为西部地区干部补充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门培训班,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定期在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形势、政策、知识讲座。继续抓好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东部较发达地区也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面的合作。要支持西部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在政策、培训经费上给予倾斜。安排出国(境)培训,要对西部地区干部给予优先考虑。要根据新世纪扶贫开发的整体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国贫困地区干部的培训工作。

四、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

1.加快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改革

各级党校教育是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轮训的主渠道。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各级党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党校教学新布局,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努力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和党性锻炼的熔炉。

行政学院是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基地。各级行政学院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努力做到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政府工作需要的公务员培训教学体系。

其他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好所承担的干部理论及业务培训任务。利用高等院校等多种渠道为干部教育服务。充分发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根据党校、行政院校和各类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的职能以及所承担的任务,统一规划,充分发挥现有基地的作用,通过深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培训网络体系。要确定若干个重点基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对确需新建或完善功能的,要严格控制其规模和标准,按基建项目审批程序办理。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先进的管理经验,积极开辟国(境)外培训渠道,逐步确定一批中长期培训合作项目。

2.加强教材建设

在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加以规划,组织编写适应不同层次干部需要的培训教材,切实把好编审关。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体系,为干部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提供高质量的精品。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统一规划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组织编写有关教材。

3.建设高素质师资队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要重视对现职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训,采取挂职锻炼、进修深造、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加强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等方式,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还要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师。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省、市(地)建立干部教育师资库,优化师资配置。继续关心和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4.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积极采用电化教育设施和计算机等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等手段,发展远程教育,逐步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系统建立远程教学网。

要学习和运用现代教育的培训方法,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对策研究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参与程度,注重能力培养。

  5.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

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机制及评价体系。完善教育培训基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办学自主权。对照质量评估标准,各培训基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自评。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力量,有步骤、分类别、分层次地对全国各类教育培训基地普遍进行一次质量评估。评估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6.保证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完成。对重要培训项目,要给予重点保证。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应的渠道列支。要积极探索改革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拨款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不同的经费拨款办法。逐步实现根据教育培训任务下拨教育培训经费。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培训干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严格按照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7.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4号)和领导干部在职学习制度的规定,制定学习计划,加大调训力度。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证领导干部参加学习,把经过培训作为选用干部必须具备的资格。建立县以上党政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对拟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要通过试点,逐步推行资格考试。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可结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的考试一并进行。建立和完善干部学习档案,及时掌握干部学习状况和培训需求,为干部使用和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1.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管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向、政策等重大问题,重视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人才资源开发和干部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干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2.进一步加强、改进宏观管理,坚持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继续坚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分工负责,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具体分工是:中央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中央管理的干部和部分中青年干部的培训。中央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人事部负责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财政部负责拟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和中央企业工委也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干部教育培训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的作用和组织部门主管干部教育培训的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干部教育培训部门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发挥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改革措施和重大部署,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制定《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暂行条例》。

中央各部门举办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对象的各类培训班、研究班,要继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申报制度,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统一下达招生计划,避免多头重复抽调学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原则和为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
  愿促进、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拥有、控制和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以下: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及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和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商名、工艺流程和商誉;
  (五)法律赋予的或政府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依法颁发的任何许可证、许可或特许权。
  投资或再投资的资产形式的变更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但此种变更不得与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相抵触。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方面,系指:
  (一)根据沙特王国法律具有沙特王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根据沙特王国法律设立,在其领土内设有总部的法人或非法人实体,如社团法人、合作社、公司、机关、机构、办公室、集团、基金、组织、商业社团和其他类似实体,而不论其责任是否有限;
  (三)机构和机关如沙特阿拉伯货币总署、公共基金、发展署和其他类似的,在沙特阿拉伯设有总部的政府机构。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提成费、资本利得或任何类似收费或收入。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应尽可能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立法接受此种投资,并应在任何情况下给予此种投资以公正和公平的待遇。
  二、缔约各方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或享有不得采取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三、缔约双方应在其国家立法的框架内对缔约任何一方与投资有关人员的入境申请给予善意的考虑和帮助;同样的待遇应适用于希望进入接受投资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与投资有关的人员的雇佣。

  第三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尽量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投资收益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二、根据其法律、法规,缔约任何一方应给予其接受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以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的待遇。
  三、缔约任何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或保证投资者对投资的权利的措施,如转让和赔偿,或在其领土内与此相关的其它活动方面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四、本条第一、二和第三款所述的待遇,不应包括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任何优惠。

  第四条
  一、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应享受充分的保护和保障。
  二、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满足下列条件:
  (一)征收和国有化是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实施;
  (三)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三、本条第一款(四)所述的补偿,应等于宣布征收前一刻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该补偿应是可以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无故迟延。
  四、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或其它武装冲突、革命、全国紧急状态、叛乱或其它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应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自由转移在其领土内获得的与投资和投资收益有关的支付款项,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协议的偿还款项;
  (四)第一条第三款中的收益;
  (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人员收费;
  (六)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七)在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二、上述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一方通行的汇率进行。
  三、在本协定中,前款所述汇率应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商定的官方汇率而定,若无此汇率,则根据特别提款权或美元或任何其它缔约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的官方汇率而定。

  第六条 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或任何有关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一方。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事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仲裁庭。
  三、该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双方应在缔约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缔约任何一方收到缔约另一方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任何一方可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为以上目的设立的仲裁庭应说明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双方应负担各自出席仲裁程序的有关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庭的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第八条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提交解决六个月内未能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将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因国有化和征收补偿款额产生的争议将根据1965年3月18日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提交仲裁。裁决应具有拘束力,并不得上诉或以公约规定以外的手段进行补救。
  三、缔约双方不应通过外交途径商谈仲裁和法律程序的有关事宜,除非以上程序终止后缔约任何一方不能遵守仲裁庭或法院的裁决。

  第九条 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条 本协定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或之后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十一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之日起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限期为十年,在此之后可无限期延长。除非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十二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提前十二个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二、第一至第十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之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适用十年。
  由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1996年2月29日在北京签定,本协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易卜拉欣·阿萨夫
      (签 字)               (签 字)

                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签字之际,双方签字人议定如下条款,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五条
  (一)第五条所述与投资有关的“缔约一方应保证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自由汇出”的款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第五条所述款项应依据本协定签字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从合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汇帐户中汇出。
  (二)若上述的合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汇帐户中没有供汇出的充足的外汇存款,中国政府应在下列条件下提供汇出所需外汇:
  1、本协定第五条第二、五、七款所述支付款项;
  2、本协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已归中国银行担保的款项;
  3、本协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合营企业或独资企业在获得国家主管当局批准其以不可兑换货币销售其产品时取得的款项。
  本议定书于1996年2月29日在北京签署,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易卜拉欣·阿萨夫
     (签 字)               (签 字)

         关于中、沙投资保护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已于1996年2月29日由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同沙特财经大臣易卜拉欣·阿萨夫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字。现送上该协定副本呈请备案。(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卫生厅(局)、技术监督、盐业管理部门:
碘缺乏病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影响儿童智力发育的地方病,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消除碘缺乏病是关系到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大问题。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1991年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
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上签了字,承诺到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全球目标,而食用碘盐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措施。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盲目发展小盐场和土盐、硝盐、平锅盐等非食用盐的生产,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贩运、销售活动,
使大量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尤其是在碘缺乏病地区大量倾销非碘盐,严重影响了人民身体健康,破坏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致使部分地区病情回升。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打击食盐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加强食盐市场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提高对食盐管理工作的认识,严格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食盐产销的管理。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要坚决取缔,坚决杜绝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非加碘盐冲销碘缺乏病区。
二、国家对食盐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关于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执行,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实施;对食盐批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由国家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现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单位,必须在一九九四年四月底前重新办理登记注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规定的单位换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定的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对逾期不办理重新登记的予以注销。
四、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经营活动。
五、从事食盐生产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组织好生产,保证完成国家计划;食盐批发部门要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组织好食盐的购销,保证合理库存;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从规定的渠道进货,保证供应。
六、从事食盐生产(含加工)和销售的单位,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生产(含加工)、销售的食盐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
(三)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四)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加强对食盐销售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土盐、硝盐、平锅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等非食用盐进入食盐市场,各地要按国家规定保证碘盐供应,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碘缺乏地区食盐市场。对进入食盐市场的非食用盐,进入碘缺乏地
区的非碘盐,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严肃处理。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卫生、技术监督、盐业等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给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九、各地要广泛开展食用加碘盐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活动,定期公告碘缺乏地区,提高人民群众对碘盐缺乏病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



199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