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0:5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府〔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14日五届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五届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含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其他市领导,下同)、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主任。各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或参加上级统一安排的较长时间的学习培训活动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市领导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贯彻中央和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十二、提请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共同业务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起草,并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及省、市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并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下级政府职权或多个部门职能或罚款、收费等内容的,还应征求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十四、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并应定期清理,确保合法有效。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省政府、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五)通报市委、市人大有关工作情况和市政府各项工作情况。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其他领导核实,再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八、各县(市、区)及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市政府制定的规定、决定,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一、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三、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新闻办、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意后方能出行,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印发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1]12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南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和审批管理,确保按计划完成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规定就位范围内的符合就位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除建设部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外,其余在粤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省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包括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就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1
省级有关厅局的尚未脱钩(指人、财、物等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向其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报。
省所属建筑业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上述以外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申请的部门机构为建筑管理处或建筑管理科(股)。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实行书面申请与网上申请并行的办法。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必须通过网上进行申请。企业网上申请资质就位按照《关于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七)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
2
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
(八)企业已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十一)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十二)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十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十四)企业的调入或外聘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调动手续或原调出单位经法人签字同意调出证明和本单位的经法人签字的同意聘用证明;
(十五)各类上岗人员证件(包括身份证);
(十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第七条 申请资质就位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申请增项资质,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
3
(二)相关专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附件材料需复印封面、首页、末页);
(四)调入或外聘人员按照第六条规定提供调动手续或聘用证明;
(五)企业所有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相关专业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价资料;
  (七)相关专业机械设备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对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有明确规定的,还需提供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企业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除提供第六条、第七条所要求全部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需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就位,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指第六、七条所要求的全
4
部资料)一份。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该表第一至第十三部分由企业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该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该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资质就位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并应当分类装订成册(注:不能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装订在一起)。
第十二条 附件材料装订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附件材料装订规格: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封面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附件材料"字样、申请日期、申请单位等。
(二)附件材料装订顺序:封面、目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资料装订可根据以上顺序分册装订。
(三)附件材料中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证书上
5
的工作单位必须与本单位相符)和身份证应复印在同一页纸面上。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的复印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应顺序单独装订成册。(注:每个人的有关资料应装订在一起)
(四)申请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增项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五)报送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材料由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对其原件核验后保存,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抽查原件。
第十三条 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在每一页复印件上加盖审核章和公章,并负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省内所有建筑业
6
企业申请材料,市、县(区)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批。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就位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委托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
委托其他各市审批市属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二级资质。
受委托的市应当在审批后的10日内报省建设厅备案,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其审批的资质不予承认。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一级以下企业的资质证书全部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按统分结合原则,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有关部门初审。报送名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审批的,涉及交通等方面资质的,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水利、通信、消防等方面资质的,
7
由各市(包括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水利、通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实行集体审批制度。报送省建设厅审核、审批的,经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凡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在广东省建筑信息网上公示,在一周内如无异议,才发给企业资质证书。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



教学[2005]4号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在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招生行为、公开招生信息、改善招生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广大考生的信任和较高的社会声誉。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现就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

  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

  二、依法管理,从严治招,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高校招生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高校招生章程,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明确内容,严格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结合高校招生工作的特点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一)招生政策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订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高等学校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办法;有关高等学校公布本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的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在本地区招生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本地区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名单;经有关高等学校测试合格的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以及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有关高等学校在本校网站或教育部指定网站公布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合格以及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入选考生名单。

  (三)招生计划公开。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和本省所属高等学校在本地安排的高职(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形式的招生计划。

  (四)录取信息公开。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内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分专业计划缺额数;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关高等学校的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录取结果查询办法;本校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平均分。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公布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

  (六)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及时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突出重点,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标本兼治、重点突破”的原则,把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抓紧抓实。2005年重点强化四个方面的管理:

  (一)严格高校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录取期间,有关高等学校的调整计划使用方案及调整数在提交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执行前,须报本校所属主管部门备案;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拟使用调整计划数的有关高等学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向有关高等学校顺序投档,不得为吸引高等学校在本地区增投计划而降低投档要求。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费。高等学校必须公示本校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

  (二)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向就业招生的相关录取政策。高等学校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某一局部地区的生源招收定向就业生。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违规录取考生。申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负起相应的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独立学院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对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有关高等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严格测试程序,加强对测试过程的监督,并实行入选考生公示制。

  五、加强招生宣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专门的高校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渠道,以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和家长全面、准确地了解招生政策规定、高等学校客观情况、录取日程安排及有关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要切实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三位一体的咨询服务体系。录取期间要成立专门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考生的咨询、接待工作。要积极探索优化考生志愿填报办法及投档方式,加强为考生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广大考生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六、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确保阳光工程目标的实现

  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有违规收费、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规模、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主管校领导要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处理;违规录取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将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考生申诉制度,以确保考生申诉渠道的畅通,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效监督,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是新形势下综合整治招生环境、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实施阳光工程的具体工作方案;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成合力,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2005年在杜绝招生违规收费、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有效遏制违规录取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