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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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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政府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队伍选择,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省有关规定的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0层以上高层建筑、设有3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跨度30米以上或檐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高架桥、特大桥、水底隧道、顶管工程;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大型水库;其他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原则上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特殊情况需要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人必须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邀请本市所有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随机抽取。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推广采用电子化网上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取消投标报名程序。招标公告应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发布。
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应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图纸,招标人不组织现场集中答疑,在指定的网站上统一答疑。
  第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或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式。保函或担保应为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中的招标人名称统一按“大庆市财政局”填写。投标人应在开标当日投标时间截止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可以选择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中标人投标担保可以直接转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第九条 招投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电子文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确保电子文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或外埠建筑业企业未取得投标备案手续的,不得参与投标。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时,采用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系统,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大庆分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按先资格标,后技术标,再商务标的3个阶段方式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标时,主要审核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投标担保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技术标采用计算机辅助暗标评审。技术标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商务标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条 商务标的初步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商务标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二十一条 商务标详细评审采用计算机辅助暗标评审。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通过商务标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向市财政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并由市财政部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承诺函的证明。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承诺函的,或支票交纳履约保证金出现空头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顺延下一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承诺函的,或支票交纳履约保证金出现空头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对项目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差额担保的方式,即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由于非招标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时,由招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市财政部门或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启动索赔程序,并与中标人依法解除合同。同时,按法定程序选定有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继续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由投标人持工程验收合格相关手续,向市财政部门或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担保退回手续。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投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应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调整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第三十条 工程价款调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没收及退还程序、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可以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县、区和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管理及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和高新区可以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成立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各县、区和高新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可以在分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和高新区应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中标通知书文本。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5〕3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驻青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考核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情况等。
  事故控制指标考核主要考核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细则以及考核内容和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有关单位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有关单位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考核与年度阶段性考核相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与考核单位组织明查暗访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健全完善以日常监控、半年督查、年终考核为内容的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初,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基础标准分为10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事故控制指标占30%。考核采用扣分和奖励加分的形式,各项考核要素按权重比例进行加权累计评分,日常监控、半年督查和年终考核得分合计为年度考核总分。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一)完成控制指标,年度考核总分≥9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或先进单位。
  (二)完成控制指标,且750分≤年度考核总分<9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完成控制指标,且700分≤年度考核总分<75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
  (四)未完成控制指标,或年度考核总分<700分的,可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有关单位政绩考核的内容,其中,除中央和省驻青单位外的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或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连续三年为基本合格单位的,取消该单位参加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评比活动的评比资格,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年度考核总分在700分以下,或是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该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社会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有专长者举办文化,职业(技术)补习学校或补习班。
第二条: 凡社会办学均须所在市、县教育局申请(在职人员须先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填写《社会办学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始得开办。已经开办的要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属文化补习的,由市、县教育局审批;属职业(技术)的市、县教育局会同市、县劳动部? 派笈皇粢衾郑璧福榉ɑ婊纫帐跣缘模墒小⑾亟逃只嵬小⑾匚幕棵派笈8骼投窆揪侔斓拇登嗄昱嘌蛋啵衫投棵派笈凸芾怼? 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和个人需呈报下列材料:
1、有关证件。单位办学需持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私人办学需呈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设备和场所等。
第三条: 社会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和教学设备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2、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3、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4、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5、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市、县教育局备查。
第四条: 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单位办的须冠以“某某单位”字样,私人办的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五条: 经批准举办的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六条: 社会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理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对社会办学成绩优良者要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要给予批评,督促限期改进。
第八条: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在职职工文化技术学校(班),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九条:凡未经审批者均视为非法办学,教育部门有权勒令停办;报社、电台不准登载和播放未经批准的社会办学招生广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198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