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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02:5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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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由独立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兴建的,具有固定养殖场所,畜禽常年存栏稳定,实行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养殖基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划出的专门供多个养殖户或业主进行集约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第五条 养殖规模
(一)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 (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奶牛、肉牛50头以上,肉羊栏200只以上,马、驼50匹、峰以上,驴100头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肉禽3000只以上,兔5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常年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奶牛15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肉羊1000只以上,驼150峰以上,驴300头以上,蛋鸡10000只以上,肉鸡20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进行调整与补充。
第六条 饲养管理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有关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饲养管理制度健全。
(三)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同一圈舍饲养的猪禽实行全进全出。
第七条 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第八条 卫生防疫
(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设施设备或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申请备案,由兴建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第十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实并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并核发畜禽养殖代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四章养殖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畜禽养殖代码。
(五)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小区以户为单位建立养殖档案,使用同一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四条 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五条 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其它畜种为5年,种畜禽长期保存,牛羊育肥场(小区)的养殖档案应保存5年以上。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应当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文本样式填写。
第十七条 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销售或购进畜禽,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五章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优先扶持已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注销畜禽养殖代码。
第二十条 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第二十一条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地(州、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7]134号


鼓楼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搬迁修复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是指《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中确定的三坊七巷28处文物保护单位及131处古建筑。
第三条 古建筑内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厂房应当全部外迁,租赁古建筑内直管公房和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房的承租户应当全部搬迁。
搬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现行有关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中产权明晰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出资承担修复费用的,可保留产权不变。由产权人与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修复工程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搬迁修复协议,在统一组织修复后,按照规划功能和要求,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
产权明晰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无经济能力承担修复费用的,产权人原则上搬离该房屋,按现行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条 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中产权虽然明晰但部分房屋长期由他人占有或租赁使用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愿意出资承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费用以及修复费用,可保留产权不变。按照规划功能和要求,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
产权人无经济能力承担使用人的搬迁补偿费用以及修复费用的,产权人、使用人应搬离该房屋,对产权人按现行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第六条 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中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由管委会对产权不明晰房屋予以代管。其中原住户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居住条件的,应优先予以保证。
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修复工作原则上由管委会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和修复费用,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的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修复。街区内除房屋外的坊巷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全部由管委会承担。
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经鉴定属于D级的,实行强制性修复改造。
第八条 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中拥有明晰的产权证明、自住自用、符合保护要求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应在限定时间内向管委会申请修复。其中属于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11处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市政府挂牌保护单位的私有房屋,修复费用由产权人承担60%,政府补贴40%;属于131处古建筑的私有房屋,修复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产权人愿意出资修复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可采取抵押部分产权的方式,由管委会协调相关银行提供贷款,专项用于支付修复费用,贷款本息由产权人承担。
第九条 产权人按规定出资对古建筑进行修复保护的,享有《福州市三坊七巷、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对外开放门票收入的,可以享有门票收入分成的权利,门票分成具体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所有古建筑的产权人、承租人、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护古建筑。
禁止违章搭盖、私自拆除房屋及房屋构件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性使用古建筑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总结近年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能够从工作机制创新提升到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其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依据主要有下述内容。

其一,体现刑罚谦抑理念,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非犯罪化处理,使其更易回归社会。刑法控制是一种末端控制,其功能是有限的,因此,对轻微刑事犯罪进行非犯罪化处理是当前国际上的一种司法趋势。附条件不起诉是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一个很好载体。一是切实贯彻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二是可以避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短期自由刑因羁押而导致的相互之间“交叉感染”,从而引发更多犯罪。三是可以抓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可塑性强的积极因素,通过及时帮助、矫正,利于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其二,契合法治进步趋势,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当前,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转变,正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后者也逐渐在司法制度上被接纳。起诉便宜主义的核心是,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一定一律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科刑,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这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对一些未成年人所犯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诉讼程序,使公诉人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办理中,使案件的处理有区别、有层次、有重点。同时,案件在检察环节得到终局处理,也使法院的审理压力得到部分缓解。

其三,延伸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实现执法的一般预防目的。刑罚目的主义认为,刑罚以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为目的,刑罚不是社会防卫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最佳手段。在追诉犯罪时,除了考虑个案情况,还要考虑动用刑罚的必要性。一个案件的办理,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将办理案件的效果延伸到其他公民,则能实现一般预防功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通过对未成年被不起诉人的帮助、教育,将效果延伸至其身边人,使更多的人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个别预防到一般预防的飞跃,从而增强了检察执法的社会效果。

其四,符合“恢复性司法”思想,有助于修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使被害人物质财产和精神人格方面的利益得到救济、补偿,从而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从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情况看,有被害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均达成了谅解协议,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物质赔偿、口头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基本没有发现案件反复、上访和重新犯罪的情况。

其五,顺应宽严相济要求,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自身的悔过自新赢得检察机关的从宽处理。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对在考验期限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生动地体现了法律的严厉与宽缓,使公平正义得到最直接的彰显。(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