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施、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指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排放与受纳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或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
需受纳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受纳前向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受纳证。
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自受理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七条 申领排放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计算机排放量的图纸资料;申领受纳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及计算机受纳场容量的图纸资料。
第八条 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各类工程,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标牌,规划部门不予组织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第九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指放前,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必须把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镇。
第十一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记的受纳场中选择受纳场,并应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确认。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余泥渣土应及时推平辗压。
第十二条 余泥渣土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受纳场,并通知排放单位。
受纳场遇特殊情况暂不能使用时,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报告,未经同意不得关闭受纳场或拒绝受纳余泥渣土。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须持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向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领有关证照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
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 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二)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第十八条 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不再经营运输余泥渣土业务时,应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注销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和专用车辆标志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行政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执法机关按政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不办理排放证或受纳证而排放或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在建筑工地以外擅自堆放余泥渣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完毕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对当事人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余泥渣土倒卸在非指定受纳场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受纳场,拒绝受纳余泥渣土的,对受纳者按拒绝受纳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准运手续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无专用车辆标志牌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的,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九)违反第十攻条第(三)项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凭、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排放证、受纳证的,除没收证件外,对使用者按每证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乱倒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运输过程漏洒造成污染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漏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
用由责任人承担。
前款第(四)、(十)项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公路路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条例所称的车次、排放量、受纳量,可以根据车型和排放量、受纳量互相换算认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将有危险性的废弃物混入余泥渣土中排放或回填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它废弃物在运输过程漏洒或乱倒卸,造成道路污染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6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0]227号
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科学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现就民爆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为核心,通过提升技术标准及准入条件,限制落后技术,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信息化技术与民爆生产技术的融合,推动民爆行业技术进步。
二、技术发展方向
(一)鼓励开发应用安全环保、节能低耗、性能优良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发展安全环保型工业炸药及其制品,无雷管感度、散装或大直径包装工业炸药产品,胶状乳化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及重铵油炸药。
采用液体硝酸铵代替固体硝酸铵制备工业炸药,利用再生材料等制作工业炸药包装物,小直径包装炸药采用复合塑料膜或再生塑料筒包装。
工业雷管向安全可靠、高精度、智能型、环保型方向发展,电雷管向导爆管雷管方向发展。研制电子雷管及智能起爆系统。
工业导爆索向安全可靠、环保型、系列化方向发展。研制柔性、防滑导爆索。
(二)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工业炸药生产方式由固定生产线向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发展,研制应用井下现场混装作业方式,炸药制品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方式。
工业雷管产品组件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清洁化、本质安全化方向发展。
危险作业工序无人操作,最大限度减少在线存药量和固定作业人员。
(三)加强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提高工艺、装备可靠性,完善生产在线检测手段,采用先进的成品检验方式,提高产品技术指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三、政策措施
(一)各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符合技术发展方向、达到技术发展目标的单位给予支持;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及安全标准,提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及技术准入门槛。
(三)生产线新建、改造项目,2012年1月1日起应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2014年1月1日起应达到二期技术发展目标,2016年1月1日起应达到三期技术发展目标。
(四)限制技术不得销售或转让,不得应用于生产线新建及改造;现有生产线在限期内含有限制技术之一的,列入《技术落后生产线名单》并限量生产。
(五)淘汰技术不得使用,现有生产线到规定时限时含有淘汰技术之一的,停产整改或拆除。
附件:民爆行业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
民爆行业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
一、发展方向
(一)工业炸药
1、研制应用本质安全、低能耗、小型化、环保型的专用设备。重点研制应用大产能、规格可调的全自动装药机,功率低、转速低、效率高、间隙大、容积小的乳化器和敏化机;
2、简化设备工艺布置,采用低压或无压工艺;
3、易燃易爆危险工序采用人机隔离、远程控制。
(二)工业雷管
1、研制应用高安全、无污染物排放、产品爆炸后无重金属污染的主装药、起爆药、点火药、延期药剂,点火同步、稳定、可靠的电引火元件,高精度、高可靠性的延期元件,抗拉强度高、环境适用性好的复合型导爆管;
2、研制应用雷管卡中腰、卡口、检查、编码等工序人机隔离的连续化、自动化设备,延期药自动装药设备,延期体高效、精确切断设备,电引火元件打把、注塞、对焊等工序的高效、自动专用设备,复合型、高强度导爆管拉制、分切、捆把、封口等工序的高效、自动专用设备,排管壳、排延期元件、排加强帽等工序的机械设备;
3、研制应用药剂添加工序在线自动监控技术。
二、发展目标
一期目标
(一)工业炸药
1、制药工序每小时产能不小于3.5吨;
2、制药、装药、包装装箱工序实现连续化、自动化生产;除原料配制外,制药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
3、制药工房与装药包装工房分建时,采用自动输送炸药方式,且有可靠防传爆设施;
4、胶状乳化炸药产品配方中的含水量>9%;
5、现场混装车载乳化基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认可、分项程序及配装要求》(GB 14371)或等同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8系列试验危险性分项判定标准;
6、危险作业场所实现远程视频监控;
7、生产平均综合能耗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8、冷却水采用循环工艺,废水回收使用。
(二)工业雷管
1、电雷管全电阻极差<1.0Ω(钢芯脚线长度2m);
2、普通型工业雷管抗水性能达到0.01MPa,4h;
3、点火药、起爆药等火工药剂干燥工序采用真空干燥器、防爆型水浴烘箱等安全性好的烘干设备;
4、电引火元件制造工序采用机械化、连续化焊桥丝技术设备、自动化干燥工艺设备;
5、延期元件制造工序采用自动装药工艺设备;
6、雷管装填药工序采用人机隔离、自动添加药、自动在线检测、自动剔除废品、自动安全报警、自动安全联锁、可靠防止工序间殉爆的连续化工艺技术;
7、雷管装配工序间产品自动传输时,有可靠的防殉爆措施;
8、导爆管制造工序中加药装置有可靠的防爆设施;
9、起爆药制造废水排放达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14470.2)。
(三)导爆索
1、涂塑工序有自动安全联锁装置及隔爆措施;
2、制索工序有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
(四)工业雷管和导爆索装箱产品下线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
二期目标
在全面达到一期目标的基础上,同时达到:
(一)工业炸药
1、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除原料配制外,以下同),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9人;粉状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15人;
2、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机装药效率不低于1000kg/h。
(二)工业雷管
1、产品安全性能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雷管抗撞击性能、弯折感度等安全指标等同采用瑞典标准《电雷管》(sen990701));
2、电雷管脚线绝缘电压达到5000V;
3、普通型(电感度)电雷管最大不发火电流≥0.25A;
4、起爆药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工序(不含传送)实现人机隔离控制;
5、雷管装配工序间产品自动传输,且有可靠的防殉爆措施;
6、导爆管生产在线药量自动监控、自动剔除;产品自动分切、自动捆把、自动封口。
(三)装箱产品下线生产数据自动采集、及时传输。
三期目标
在全面达到二期目标的基础上,同时达到:
(一)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大于5人;粉状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大于9人。
(二)雷管主要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限制技术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限制:
1、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
2、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工业炸药制药工艺;
3、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
4、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有雷管感度的井工型包装炸药及生产技术;
5、制索工序采用观察窗监视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6、涂塑工序无安全联锁装置及隔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7、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8、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85分贝以上的生产设备。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限制:
1、全电阻极差>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2、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雷管和导爆索生产线。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限制:
1、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技术;
2、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
3、现有生产线未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的生产技术;
4、装箱产品生产数据不能实现自动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
(四)自2015年1月1 日起,限制:
1、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有雷管感度的非井工型包装炸药及生产技术;
2、现场人工控制的水胶炸药甲胺中和工艺。
四、淘汰技术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淘汰:
1、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基质冷却机;
2、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低温敏化机;
3、小直径手工单头炸药装药机;
4、轴承包覆在药剂中的混药、输送等炸药设备;
5、起爆药干燥工序采用蒸汽烘房干燥的工艺;
6、延期元件(体)制造工序采用手工装药的工艺;
7、雷管装填、装配工序及工序间的传输无可靠防殉爆措施的工艺;
8、导爆管制造工序加药装置无可靠防爆设施的生产线。
(二)自2010年11月1日起,淘汰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生产线。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淘汰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导爆索生产线。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淘汰:
1、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
2、起爆药生产废水达不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14470.2)要求排放的生产工艺。
(五)自2014年1月1日起,淘汰:
1、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
2、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
3、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85分贝以上的炸药设备;
4、全电阻极差>1.5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5、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
6、工序间无可靠防传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线;
7、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线。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淘汰:
1、最大不发火电流<0.25A的普通型电雷管生产技术;
2、全电阻极差>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3、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技术;
4、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
5、现有生产线未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的生产技术。
注:
1、人机隔离是指危险品生产时,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自动控制措施,使操作人员与危险品隔离的作业方式。
2、小直径装药机装药效率的考核规格:粉状炸药ф32mm或ф35mm,纸筒药卷规格为150g;含水炸药ф32mm或ф35mm,纸筒或塑筒药卷规格为200g,塑膜药卷规格为30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