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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3:1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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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审议批准,确定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现予印发,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

  北京市
  辽宁省大连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厦门市
  山东省青岛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长株潭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四川省绵阳市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国家林业局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

国家林业局
林场发[2003]1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依法保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年检日期为林木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后的2个月内。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五条 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是否按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和经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有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填写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1)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附件2);
(三)发证机关按年检内容进行年检;
(四)年检合格的,在许可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至 年 月 日”印章,发还许可证。
第七条 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提交的年检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生产或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4.生产或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年检登记表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
(四)年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年检合格的条件。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合法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二)按照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已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无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化,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登记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在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许可证的;
(四)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五)未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一)第一次年检不合格,限期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逾期不进行年检的。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失效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者变更原持证人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年检登记表式样。

2003年1月27日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活动;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具体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工作思路是:1.制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力求简明、科学,便于理解、记录和应用。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2.进行采集和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工作,推进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地级以上城市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开展区域和城市试点,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披露诚信情况。

  (二)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指导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指导有关协会根据综合实力和相关条件确定若干家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并制定从事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机构准入和清出的管理办法。2.社会中介机构在有关协会指导下,研究制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征信和信用评价,提供和发布信用信息。3.综合评价中有关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优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要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记录为基础。

  三、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的作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加大管理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对征信和被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信息采集、信息使用、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二)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参与信用征信和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专题研究,指导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适时修改完善;组织有关交流研讨和业务培训,开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的主要工作:加强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的研究,掌握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筑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建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依法从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及其与全社会信用体系融合提供专业支持,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努力实现四个统一

  根据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努力,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

  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在现有诚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南北两大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工作;即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为主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诚信信息平台,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区域性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一些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待条件成熟时,研究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在建设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设立诚信信息交流、发布的窗口,逐步实现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要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要求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把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体系的联动作用,并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在人员、技术、业务和硬件等方面资源优势,注重提高政府对建筑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

  2、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

  要根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实际需要,制定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诚信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诚信标准。重点评价在建筑市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要结合日常建设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筑市场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诚信标准发布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诚信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诚信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诚信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可以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发布。

  3、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要有法律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诚信法律法规,制定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内容包括对诚信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发布,对诚信状况的评价,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特别是运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和完善诚信法规体系的建议和措施,加快建筑市场诚信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4、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诚信奖惩机制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诚信体系建设要注意调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要研究出台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