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6:2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府〔201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向周围工作、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使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含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境噪声达到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经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经营。

第七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下列场所不得开办娱乐场所:

(一)在居民楼(含商住楼,整栋楼垂直上下有居民居住)、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车站、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第八条 申请设立文化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取得消防、环保、文化、卫生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筹建前,应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领取证照后应立即到环境部门申请场界噪声监测。噪声符合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尽快为经营单位出具《监测报告》。经营单位应于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1个月之内将噪声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 管

第十条 已建成的文化娱乐场所、餐饮食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对周围群众的影响。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办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于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6:00)在市区居住区、医院、学校周围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因抢修、抢险作业和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及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施工前3天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特殊许可证后,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可能受影响的附近居民,方可施工。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市区范围行驶,必须使用低音喇叭;在禁鸣喇叭路段和区域不得鸣喇叭。

第十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禁止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6:00)施工,并必须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规定,密切配合,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扰民,由环境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由文化部门负责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社会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选址建设不符合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照;己发证照的,待证照期满后不予续期。

第二十五条 噪声污染严重的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超标排放扰民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或在禁鸣喇叭路段和区域鸣喇叭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噪声功能区相应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超过噪声功能区相应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依法并处罚。

第二十九条 居民在家庭中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或在住宅区和居民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文化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河府〔2009〕54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5年。

试析信托公司实施新办法的过渡期策略


作者:潘联星



2007年初,银监会发出《关于实施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1)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当于新办法颁布后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新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业务,鼓励已换领新证的信托公司优先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业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业务。(2)凡暂时难以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银监会提出过渡期申请(附过渡期方案),经批准后进入过渡期经营。过渡期从新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最长时间不超过三年。

一、不同过渡期安排的利弊分析

早一天执行《新办法》,可早一天获得开展创新业务的政策支持,跻身创新类信托公司行列,有利于提升自身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形象。显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过渡期越短越有利;但缩短过渡期可能会抬高信托公司的转型成本。增加转型成本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为尽快完成不合规固有资产的剥离,采取出售、转让等方式处置的可能会加大跌价损失;采取分立方式处置的,处于主导地位的控股股东为取得其他股东支持,尽快就转型方案达成一致,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程度的利益让步;(2)既有信托业务需要依据转型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3)为按新规要求实现全面转型,信托公司需要加快自身业务发展战略、内部组织架构、信托业务运作模式调整,可能需要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帮助或组织内部专门班子突击,从而影响在转型与正常经营之间人力资源投入的比例;(4)结束部分原有信托业务运作模式,创新符合新办法要求新的信托业务运作模式,完成原创性信托产品线设计与营销,是一项意义重大、难度极高的工作,而形成后台支持的资产和风险管理能力更非易事,均需要人力与财力的大量投入,甚至需要借助高校或其他专业机构力量。

总之,对信托公司而言,过渡期越短,需要的人力、财力投入越多,对眼前经营造成的冲击越大,但有利于赢得市场竞争的先发优势,即“短线利空、长线利多”;过渡期越长,可学习模仿先行者,需要的人力、财力投入相对较少,对眼前经营造成的冲击也越小,但不利于市场竞争优势的形成,即“短线利多、长线利空”。(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 www.trustlaws.net)

二、影响过渡期策略选择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信托公司确定过渡期策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态度。本次信托公司转型,涉及公司固有资产剥离,不论采取分立还是出售、转让,均属于股东会决策范围,必须是获得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多数股东认同的方案方可通过实施。而面对当前信托公司重大的政策调整,股东可能需要对“信托公司金融牌照价值”作出重估后,方能确定自身的立场。尤其是对不合规固有资产的剥离,不同方案可能直接影响股东的各自利益,因而形成方案选择上的不同立场。鉴此,帮助股东全面了解新办法内容及其影响,力争在股东层面统一认识,形成统一的价值观,进而在此基础上明确转型方案的基本取向是公司制定过渡期策略的前提。

2、发展目标。若以“建设一流信托公司”为自身中期发展目标的信托公司,可采取较为激进的过渡期策略,借助本次机构换证和业务转型,力争跻身本行业的“第一方阵”;若以“中流信托公司”为自身中期发展目标的信托公司,则可采取较为稳健的过渡期策略,充分借助过渡期政策来降低公司转型成本和新业务原创成本,盯紧先行者积极学习模仿。

3、区域市场的竞争地位。尽管理论上讲,新办法已经打破了信托市场区域分隔的壁垒,但由于目标市场改变,先行完成转型的信托公司由于忙于区域内新市场开拓,短期内可能还难以顾及异地市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信托市场。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新的竞争可能主要仍是在区域内信托公司之间展开。因而争取区域市场的竞争优势应成为信托公司制定过渡期策略的重要考量因素。

4、经营层的控制力。有能力在较短时间内协调公司转型中各方利益,克服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人力资源重新配置、内部机制的完善、主营业务转型等一系列变革中面临的重重困难,是采取激进型过渡期策略的必要条件;相反若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上述任务则只宜采取稳健型的过渡期策略。(trustlaws.net)

5、全员认识和力量的统一程度。采取激进的过渡期策略,需要信托公司各级领导率先垂范带领全体员工真抓实干,投入到“二次创业”中去;需要及时调整内部利益格局,完善公司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以贡献论英雄、重奖励”的价值取向,使其更加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全体员工投身公司转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需要尽快构建全员参与的公司创新体系,制定有利于合理评价公司转型中思想、业务、产品创新价值的新考核制度,使公司转型真正成为全员“朝思暮想” 愿为之最大限度的地发挥出自身的潜能的热点话题,从而提升公司成功转型的几率。对不能在“二次创业”层面上统一全员认识和精神的信托公司,则宁可采取稳健的过渡期策略,循序渐进地推进转型工作。

6、可操作性。新办法未经试点,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目标市场的调整,其可操作性未经实践检验,这将加大采取激进型过渡期策略的信托公司的市场风险;自身转型方案的可操作性,信托业务新的经营模式的可操作性,新型信托业务市场的认同度,也将加大采取激进型过渡期策略的信托公司的操作风险。

总之,采取激进型过渡期策略的信托公司可能会承担较大转型风险,但有望赢得较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采取稳健型过渡期策略的信托公司面临的转型风险较小,但因失去市场竞争的主动权,而陷于相对被动的竞争地位。(TrustLaws.Net:感谢信托友人潘联星先生向信托法律网赐稿!)

三、几点建议

1、深入学习、解读银监会的通知和两个新办法,认清当前的信托公司的工作重点,尽快确定过渡期策略。笔者认为,鉴于在按照通知要求完成过渡期申报、审批前,已无法按照原有规定继续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为压缩核心业务的“断档期”,信托公司应当尽快做出过渡期策略的选择。

2、编制专题报告,促进股东早日形成共识。过渡期策略选择仅仅是信托公司转型方案的一部分,需要服从于整体方案设计。而整体方案设计必须以多数股东的统一认识和价值取向为依据。为此,经营层可组织撰写新办法解读和影响分析专题报告,供股东参阅。

3、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高效处理相关转型工作。统一认识、形成方案,调整内部组织、制度、机制,创新信托业务运作模式等相关转型工作,任务量大、困难多、要求高、专业性强,需要进行深度的调查、论证、设计工作。(信托法律网-编辑)信托公司可在公司层面成立转型领导小组,下设多个专业工作组,分别就公司转型方案、组织架构和人力资源调整方案、创新体系建设、信托业务转型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形成建议方案,上报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审议。

4、借助外部力量,提高工作质量。鉴于相关转型工作的质量越高、决策越科学、设计越合理,一次转型成功的几率也越大,信托公司可针对自身力量的薄弱环节,引入外部专业人士、机构进行合作与指导,尤其是在新产品及其配套运作方案设计方面,信托公司更加迫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所以,增加这方面的必要投入是有利于降低公司转型的总体成本的。

5、加强与当地银监局沟通,了解他们的基本态度;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同业其他公司的转型策略,吸取各方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55号

  现批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53-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3.4.3、4.1.3、4.1.4、4.2.4、4.2.13、4.4.1、4.6.1、4.6.4、4.6.5、5.2.1、5.4.5(5)、6.1.1(3)(4)、6.1.2(4)、6.1.3、6.1.4、6.3.10、6.3.12(4)、6.5.1(4)(6)(7)(8)(9)、6.5.4(l)(2)(4)、6.5.6、6.5.9、6.5.11(1)(2)(3)、6.7.1、6.7.2、6.7.4、6.8.1(3)、6.8.2、6.9.5、6.9.7、6.10.4、6.10.6(4)、6.10.7、9.1.8(l)(2)(3)、9.2.1、9.2.2、9.2.5、9.2.6、9.2.7、10.0.1、10.0.2、10.0.3、10.0.4、10.0 5、10.0.6、10.0.7、10.0.8、11.0.1、11.0.2、E.0.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