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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6:2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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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

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修改为《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二、增加关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定义。
三、增加关于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相关内容。
四、完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内容。
五、调整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具体条件。
六、提高廉租住房住房补贴标准。
七、增加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和廉租住房维修及管理内容。
八、对相关款、项的顺序、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九、《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
(2006年9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9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3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6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卫生、价格、统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镇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方案。廉租住房制度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工作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六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后,纳入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后,纳入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财政具体承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县(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四)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申请对象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汇总后报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登记,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申请登记审核汇总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确认结果应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资格家庭应当按时接受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当超出资金、实物计划时,对申请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实行排队轮候。轮候以申请时间为标准,并参考家庭困难程度。
前款所称家庭困难程度主要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不超过建筑面积45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最高每户每月不超过270元。
第十九条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月为单位,每季发放一次,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以中小套型廉租住房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为主。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收购旧住房数量及所需资金计划由市发展改革、房地产、财政部门确定,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孤、老、病、残和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第二十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计租单位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现执行每月每平方米0.45元。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后的住房纳入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年度签订。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全额上缴本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由市民政部门接收后移交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民政部门组织接收,接收后移交市财政部门,纳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具体购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对象条件、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金额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物配租建设标准等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或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行。
第三十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申请之后,如有变动,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动后二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
第三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二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家庭收入超出低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规定住房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变动情况的;
(四)不按时接受年审的;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取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三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取消享受资格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诉。
第三十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

国测办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提高认识,增强办好局政府网站的紧迫感

政府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政府网站已成为政府应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要高度重视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重点围绕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努力把局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机关、效能机关的重要平台。

二、丰富内容、挖掘深度,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发布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发布,推进政务公开。

(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局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机构概况、领导简介等栏目,公布测绘法规、规划及实施情况、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信息,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国家测绘局举办的重要活动要逐步实现局政府网站直播。

(二)适时推出专题、专栏政务信息。围绕局重点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局政府网站要适时发布政策法规解读、热点政务介绍等权威测绘信息,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支持测绘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立足测绘特色,研究拟定专题。

(三)规范发布程序,保证政务信息质量。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加强审查,层层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的程序合法合规;要研究制定政务信息的分类标准,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发布的时限。

三、拓宽范围、面向需求,切实提高网上服务水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服务为导向,捕捉、发掘社会公众的需求,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网站的服务功能建设。

(一)拓展服务范围。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服务事项,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在此基础上,整合信息资源,协调设计建设局政府网站。要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逐步在局政府网站提供各类主题服务和公益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

(二)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要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局50%以上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要在局政府网站上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路径和办理流程,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在线办理模式,通过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逐步实现“一站式服务”。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测绘系统政府网站体系建设,整合和发掘现有网站资源,加强局政府网站门户功能建设,逐步面向测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发掘热点、创新栏目,稳步推进互动交流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局政府网站互动栏目建设,不断丰富互动交流方式,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

(一)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宣传和引导。要围绕局重点工作,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网上舆情热点,通过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栏目,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积极策划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在局政府网站进行在线访谈,扩大社会影响。

(二)做好信息受理和反馈。要通过局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公众留言等,接受公众的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针对网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反馈材料;要及时在网站发布有关负责人对网上涉及问题所作的批示、处理情况。

(三)逐步推进网上调查。要围绕测绘重大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积极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推进研发、维护安全,提升局政府网站技术保障能力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网站建设的技术水平。

(一)不断推进技术研发。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根据网站运行和内容建设的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功能性软件研发。在条件具备的时候,逐步统一测绘系统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二)进一步做好安全建设。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局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手段的应用。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六、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完善局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的关键是各单位、各部门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并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

(一)统一管理、合作分工。国家测绘局办公室是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负责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机关各司(室)以及其他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为局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内容保障。

(二)完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国家测绘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局政府网站的信息保障、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络人,积极为局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内容保障。

(三)建立监督和考核评估机制。对已经建立的各项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并定期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要制定监督和考核评估的办法,考核评估包括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两方面。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四)加强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的指导。国家测绘局在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的同时,要加强与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沟通和联系,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支持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

七、深化建设、协同推进,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以来,各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做好内容保障工作,使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不断丰富,功能逐步增强,日益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通过深化局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做好对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完善内容保障的工作制度。要积极协助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要建立健全内容保障工作的信息采编、报送、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保证各个环节运行顺畅;逐步完善业务规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二)推进业务协调和资源共享。要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的要求,逐步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网站与局政府网站在网络技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网站栏目设置等方面的对接或兼容,以方便重要信息的网上抓取和及时报送。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及时提供指导。

(三)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要培养一批在实际工作中能抓住新闻点快速报道、熟练进行专题制作、熟练进行采编发的业务人员;要通过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扎实工作、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不断提高局政府网站的建设和服务水平。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