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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8:3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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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8] 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办法

项目建设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有效载体,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最佳切入点。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加快建设沿海现代农业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原则
做优、做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主导产业,扶大、扶强、扶优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引导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建设,逐步形成大龙头带动、产业集群支撑、特色专业基地连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格局。
二、支持范围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改、扩建、新建项目;
(二)列入全市农业产业化“115项目行动”计划内的10个市级标志性项目;
(三)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四)龙头企业带动型“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及农业标准化种养业小区项目;
(五)农业产业化优先发展的其它项目。
三、支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支持条件:(1)龙头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项目属于当年《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指南》确定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对当地主导产业与农民增收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当年列入市农业产业化“115项目行动”计划、且在项目扶持年度内(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底,下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属贫困县乡内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不欠税、不欠工资。(2)10个市级标志性项目条件:项目属于当年《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指南》确定支持的重点行业的精深加工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对当地主导产业与农民增收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在两年内建成投产、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当年完成当年扶持、第二年投产的可在第二年申请扶持。(3)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园区有规划、有办事机构、当年入驻企业超3家以上、且在项目扶持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高科技项目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4)龙头企业带动的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产业是本县区农业特色主导产业,辖区内与其特色产业相关的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基地进行直接管理与服务;果品专业村连片面积千亩以上、蔬菜专业村连片面积500亩以上,村级畜禽、水产养殖园区在一个项目扶持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特色产品专业村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确定。
2、扶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贴息、补贴形式进行扶持,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列支。(1)龙头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按扶持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贴息。(2)市级标志性项目,按扶持期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3)农产品加工园区项目,依据园区内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千万分之一对园区予以补贴。(4)龙头企业带动型、 一村一品基地示范项目,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数量,对每个项目予以3—5万元一次性补贴。贴息资金用于项目单位的贷款贴息,自筹资金与社会融资视为银行贷款;补贴资金用于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新品种改良、新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和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3、申报程序: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经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实地审查验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经市领导同意后,给予扶持。
(二)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各县区要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重点项目,争取项目用地指标。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管理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对龙头企业用地可提前介入实行预审。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龙头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要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抵押困难。农户小额贷款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可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龙头企业承贷承还。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
(六)加大出口支持力度
积极促进畜禽、林果、蔬菜、水产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出口型龙头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系统,开展产品和生产体系认证。继续完善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支持,增强我市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型龙头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强领导
(一)明确组织。各县区要健全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各级农工委)。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力量,专门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谋划、储备、推介、外联、招商及项目实施的调度、跟踪考核与情况反馈工作。
(二)落实资金。从2008年起,县区级以上财政每年都要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配套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已经列支的,要按照中发[2008]1号文件关于“三个明显高于上年”的要求,确保其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经费也要专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考核奖励。 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从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资金,奖励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和先进乡镇,其中40万元用于奖励先进县区、60万元用于奖励先进乡镇。奖金作为受奖单位项目跑办、立项、推介、外联、招商等前期工作经费。
1、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奖。奖励依据:一是当年已开工建设的投资额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数量(县区标志性项目每个项目1分);二是当年列入省、市标志性项目数量(省标志性项目加3分、市标志性项目加1分)。奖励对象为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农业产业化先进乡镇奖。奖励依据:辖区内农产品基地建设与市“6+3”主导产业核心龙头企业对接工作成效明显;销售收入超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年销售收入增幅达20%以上;且项目扶持年度内新增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超千万元。奖励名额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奖励的程序:农业产业化工作先进县区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区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月督导、季调度、年终汇报确定初选名单。农业产业化先进乡镇由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行文,提出推荐名单。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申报名单进行核实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确定受奖对象,报市领导批准,进行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八、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
、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九、关于工会疗养院征税问题
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
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请照此执行。



1994年7月18日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的通知


国科办财字[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代表处: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科学技术部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行发[2005]11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建设,逐步建立在政府引导下的,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在总结前一段开展中小企业贷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的合作,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的要求,共同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doc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指引

为落实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开行发[2005]117号)的要求,发挥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全面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建设,逐步建立在政府引导下的,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特制订本《指引》。
一、贷款平台职能与任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是在科技部、开发银行培育和指导下,按开发银行的要求承担或协助客户开发、评审和贷后管理的职能。主要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服务,并促进本地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贷款平台的种类
贷款平台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中可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以下具体方式:
(一)管理平台
贷款平台负责客户开发、项目管理、初评等工作。开发银行直接与中小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中小企业直接对开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二)统贷平台
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企事业法人(统借统还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愿意承担贷款责任,有防范风险、偿还贷款的能力,可申请开发银行贷款,以委托贷款等合法有效的资产运作方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采取统贷方式的,管理平台的职能由指定借款人承担。
(三)其他模式平台
平台依托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下,与本地区开发银行分行共同探讨建立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多种运作模式。
三、贷款平台支撑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建设必须是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开发银行业务要求的,依托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所属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软件园、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一)平台设立条件
1、基础条件
独立法人;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有与所从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资金实力;采取统贷方式的贷款平台,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偿还贷款能力。
2、专业能力
对中小企业贷款有效需求信息的掌握能力;
与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能力;
有组织贷款项目评审的能力;
开发评审阶段对贷款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具有较为先进的信用征集和信用评价能力;
具有一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能力。
3、制度建设
贷款平台制订并严格遵守从项目开发、受理、信用评价、初审、尽职调查、担保、项目评议、项目报批、贷款手续办理及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贷款平台应分别制订贷款项目开发、受理、信用评价、初审、尽职调查、担保、项目评议、项目报批、贷款手续办理、贷后管理及专管机构人员管理、评议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保证严格遵照执行。
(二)平台地方政策条件和管理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的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不断优化创新环境。贷款平台也应积极开拓、整合科技和社会资源,使平台的外部环境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科技金融领导协调机构,要将贷款平台建设纳入地方科技投融资体系中统筹考虑和规划。
2、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贷款平台建设给予财政投入,并对平台贷款项目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3、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倡导依托贷款平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机构,凡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企业应加入信用促进机构,贷款平台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征集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
4、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要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和业绩考核管理。
5、贷款平台应积极引入社会担保公司参与贷款平台工作,引导担保公司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分散信贷风险。
6、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为贷款平台提供一定量的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将该款项存入贷款平台在开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7、不管采取何种平台方式,原则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与开发银行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对贷款平台内的贷款总体风险承担一定经济责任,风险分担的比例与方式,由开发银行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商定。
8、对于统贷统还平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应会同开发银行与当地商业银行签订代理金融合作协议,委托地方商业银行办理转贷业务。
(三)贷款平台部门政策和管理
1、在科技部与开发银行业务合作委员会下,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工作组,由双方有关司、局、中心组成。
2、科技部积极支持和鼓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并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平台建设。
3、开发银行将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性贷款业务作为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重要金融措施,继续扩大贷款总量,完善信贷管理模式,鼓励地方分行加强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的合作,支持平台工作。
4、“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开发银行将重点培育100个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示范服务机构。科技部会同开发银行建立平台统计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公司的贷款情况建立年度统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共同支持和指导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对贷款平台进行考核,对通过考核合格的平台将认定为“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示范服务机构”。同时科技部将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在人员培训、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资助,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将对符合创新基金年度支持方向的贷款平台项目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支持;开发银行对于服务机构将在平台能力建设和工作委托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四、贷款平台备案
贷款平台依托单位具备本《指引》第三部分所明确的条件,经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与开发银行分行协商一致后,可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备案表(见附表)和建设方案,各两份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备案。
本《指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解释。

附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

备 案 表




申请单位: (单位公章)


推荐部门: (单位公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备案表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二、备案表文本采用A4幅面纸,(双面印刷,简装),可以自行以同样幅面纸复制,填写内容需打印填入,对于篇幅不够的栏目可自行加页;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和推荐部门公章,各两份由推荐部门统一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未通过推荐部门上报的备案表,将不予受理。
三、推荐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四、采取统贷方式的平台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不得作为统贷平台。
五、承诺为平台提供配套经费和其他支撑条件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有关承诺证明,并作为本备案表的附件。同时,申请单位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也应作为附件一并附在本备案表后。
受理备案地址:
科技部、国家开发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工作组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360室,科技部火炬中心产业发展处(邮政编码 100045)
电 话:010-68511564、68582502

一、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 信用等级
注册资金 是否上市 是□ 否□
主要股东、股权比例及出资形式 (企业法人单位填写此栏)
法人代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任现职时间 学历 电话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推荐部门
区域位置 □在国家级高新区内 □在省级高新区(开发区)内 □不在高新区内
区域特色产业情况
区域内优惠政策和措施
区域特色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撑条件

二、申请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三、参与担保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四、推荐部门意见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2.地方匹配经费情况及保障措施
3.地方推进平台建设的组织措施
4.国家开发银行地方分行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5.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建设方案提纲
一、 成立平台理由
包括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哪些方面、何种程度上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所在地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地方经济增长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及优化投融资环境等(限四号字一页以内)。
二、平台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简况
平台依托单位现有工作基础、人员队伍状况、负责人及主要成员资历情况(工作经历,学历专业职称,开展过的科技产业化工作情况等),基础设施及设备状况、经济状况、组织管理状况等(限四号字一页以内)。
三、合作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1、担保机构简介
包括担保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行业地位、股本构成及变化情况等内容。
2、担保记录及在保情况介绍。
3、担保机构财务会计信息。
四、保证措施和支撑条件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科技金融领导协调机构的相关文件;出资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承诺、对指定借款人、用款企业、贷款平台和专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措施或承诺(如股本注入、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贷款平台与开发银行分行达成的协议;贷款平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协议;贷款平台与委托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议;贷款平台的风险分担方案。
申报材料除《指引》第三部分规定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或工作细则外还应有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专管机构人员管理、评议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细则;信用促进机构章程和信用体系建设方案、职责履行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