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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0:0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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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银协发[2009]4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的执行力,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协会组织业内和法律界专家对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进行了修订,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转发辖属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为增强公约执行的严肃性,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协会将定期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约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律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

  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会员单位和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从业人员流动是指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从业人员流动应以促进银行业整体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有序流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四)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并经从业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人才引入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做到公开公平、优胜劣汰,侧重于引入高层次、高素质的金融、投资、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

  第八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

  (三)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四)处于竞业限制期限或脱密期限内的;

  (五)因严重失职、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

  (七)与其他会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八)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业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或手段进行招聘:

  (一)在招聘另一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连带招聘该经营管理人员原下属团队成员;

  (二)从另一会员单位短期内集中招聘同一类岗位从业人员;

  (三)通过代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或通过其他变通形式承担该等款项等方式,从另一会员单位招聘从业人员;

  (四)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与原单位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机关监管处罚的;

  (三)受到原会员单位内部处分、处罚的;

  (四)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五)近年内多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可依法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从业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会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会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依法约定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照约定支付。

  在从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会员单位应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从业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一)非法扣留从业人员档案、身份证件等;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有关规定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四)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五)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对会员单位之间因从业人员流动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协调或会商;

  (二)汇总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三)受理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四)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主动向协会通报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名单和违规违纪事实,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义务对其他会员单位的违反公约行为向协会进行举报,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后,对违反公约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戒。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委员会依据第十九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自律委员会反映情况,经自律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浅析当前离婚纠纷案件新特点

作者郭丽英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2006年受理193件,2007年受理247件,今年前11个月受理276件。离婚案件数量的持续攀升,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离婚案件呈现新的特点
1、女性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逐渐增多。2008年前11个月受理的276件离婚案件中有162件是女方起诉的。这反映了社会观念的更新和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独立意识的觉醒。
2、当事人婚龄在三至七年居多, 1960后和1970年代出生的人群成为离婚纠纷的主体,并有低龄化的趋势。今年受理的离婚案中,有一例婚龄仅存续了1个月,另有一例女方出生于1987年。
3、家庭暴力、婚外情是导致离婚的重要诱因。2008年离婚案件中70%与婚外情有关。今年4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一例离婚案庭审时男方竟当庭威胁女方; 5月,竟有双方当事人都带着第三者到法院起诉离婚。
4、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虽然比起往年有所上升,但比例仍然偏低。从判决结果看,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有待加强,提供证据不充分,法院支持的比较少。仅仅占请求的10%。
5、从审理结果看判决离婚与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约各占一半。
6、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增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增大。比往年同期增长了20%。
二、婚姻家庭危机产生的原因
1、社会不良风气对婚姻家庭稳定冲击较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不良现象正日益侵蚀着社会风气,如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
2、传统的家庭美德逐渐被淡化。离婚纠纷中配偶有外遇类案件居高不下,有些人只求一时刺激,不顾后果;只图索取,不尽义务;家庭责任感、婚姻道德逐渐淡薄。
3、一方长期外出打工导致婚姻破裂。农村中不乏一方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致使婚姻出现裂痕。今年1月受理的王某诉毛某离婚纠纷案,毛某常年在外打工,第三者插足,最终双方离婚。此类案件今年已有7件。
4、社会对婚姻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失。如果能在婚姻家庭矛盾出现的萌芽状态,有关组织及时介入,给予必要的开导、教育和制止,必然会有效遏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5、某些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实际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婚姻法》对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了相关规定,但某些条文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如该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义务”的规定,在法律实务中,法院如受理此类案件审理
三、防控婚姻家庭危机的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弘扬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社会新风尚;政府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
2、规范婚姻登记管理,严把婚姻登记关。严格审查登记要件特别是申请人年龄及是否存在近亲关系等,杜绝不法婚姻。
3、利用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4、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因多种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提醒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对于因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过错方加以严厉制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通知




成府发〔2008〕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市经委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机械、冶金、电子、能源、化工、轻工、建材、纺织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指导和督促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工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工业企业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市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在蓉国防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指导区(市)县属学校做好上述场所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监督其解体。
(三)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消防规划的制订评审工作;制订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博物馆、寺庙、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本市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五)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市监察局
(一)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对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七、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民政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所属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及军干所等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灾救济工作。
(四)负责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草拟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和浮动办法,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并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工伤(职业病)等级标准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全市劳动用工的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市国土局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行为。
(三)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上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的查处和征地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市建委
(一)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较大事故以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培训村镇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燃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燃气业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燃气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燃气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市交委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上运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主、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负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安全监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安全监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参与道路运输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全市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参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水上交通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全市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二、市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市防汛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水利(务)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三)负责各类水利(务)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务)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再生水利用、渔业生产、地方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市农委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重点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负责农机事故统计工作。
(三)负责全市沼气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四、市林业园林局
(一)负责制订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和森林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林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制订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部署指挥,落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各森林防火区(市)县的对口联系责任制,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森林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各类林业基地工程项目、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木材采伐、运输、收储、加工、综合利用、木(竹)浆造纸、林产化工生产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市商务局
(一)指导区(市)县商务部门对本系统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本系统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的政策、规章,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查验;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商贸展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拟订大型商贸展会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展会各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展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六、市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活动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活动正常秩序。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七、市卫生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八、市环保局
(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涉及有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九、市体育局
(一)负责督促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体育赛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体育赛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赛事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比赛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市体育社团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全市老年骑游协会规范对老年骑游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市工商局
(一)负责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定前置许可要求核发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市质监局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五)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和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涉及较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社会旅馆、乡村酒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指导、监督由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机关事务局
(一)负责指导市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市级各部门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论证、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十五、市规划局
(一)负责按城市防灾、防爆等安全要求编制和审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
(二)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对五城区内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指导、监督成都高新区做好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及郊区(市)县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
(三)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区(市)县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市城管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市容环境、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洗车场、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前安全告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七、市房管局
(一)负责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依法征收、业主自行拆除的城镇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郊区(市)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八、市中小企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中小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中小企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指导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煤炭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煤炭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参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九、市气象局
(一)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拟订全市防雷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关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督促全市重点单位、重要场所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单位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规定和定期检测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参与因雷电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市人防办
(一)负责全市公共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其它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一、市安监局
(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统计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六)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七)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二、市政府其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本部门(行业、系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部门(行业、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所属重点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行业、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
(四)监督管理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