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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3:1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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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7月份以来,由于各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进度和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进度明显加快,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保生活的目标基本实现。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不规范,上报统计报表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做好再就业服务中心月度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定要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应明确协议期内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的,均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未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要尽快补签。
二、规范提法。今后,各地在文件和上报材料中,不应再使用“托管”、“托管中心”、“托管协议”、“托管率”等不规范的提法,而应使用规范的提法: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简称“进中心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比例等。“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应规范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行业或政府部门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规范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三、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从11月起,各地每月要按时报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见附件),及统计分析和相关的情况说明,重点要说明未足额发放或未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原因。统计数据应真实准确,我部将据此通报全国。
附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情况(略)


解读储蓄实名制
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王晓君

一、 什么是“储蓄实名制”

2000年4月1日起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储蓄实名制。
人存款账户是指公民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实名证件包括:境内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境内十六周岁以下中国公民的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等等。
储蓄实名制是保护个人资产和完善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人们个人财富的累积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日益复杂化,仅仅靠道德或血缘关系等来规范私人财产关系已经远远不够。涉及婚姻、赡养、继承、赠与以及个人财富的支配权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实践已经迫切要求财产归属要具体到个人。在法律意义上,储蓄实名制确实使个人资产透明化,对于个人理财以及国家杜绝金融领域的灰色交易及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有效交纳等都起到积极作用。
目前,世界上实行储蓄实名制的国家和地区很多。例如在香港分两种情况:一种叫单名制,也就是储蓄者本人带有效证件去储蓄;另一种叫联名制,即储蓄者可委托他人为自己代办存款业务,但需要有一份授权委托书,写明受权人的权限范围等,并要有双方证件证明。这样,如果本人不方便也可请他人代劳。
在美国,每个有经济活动的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人们申请工作、支取工资、租房、赋税等,都要出示和登记这个号码。每个人都有一个帐户,户主的每一笔收入、纳税、借贷、还款等情况都记录在案,包括业余兼职的报酬。国家设置专门的机构用电脑统一联网,每个人的信用记录无论好坏都可以在银行查到。

二、 储蓄实名制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储户观念难转变
从传统道德观念讲,实名制意味着中国传统的私人财产以家庭占有为主的方式,逐步转变为个人占有的方式。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京、津、沪、穗、汉等大城市的专项调查表明,有33%的被调查者认为施行实名制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其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一是担心今后到银行存钱和取钱时要出示证件,手续麻烦;二是担心今后为子女存钱会出现一些问题;三是经常给家人、朋友代存或取钱的人担心会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从法律上讲,实行储蓄实名制,储户所申明的是“这些钱的所有者是谁”,而非“以谁的名义把钱存在银行”。但早在国家正式施行个人储蓄实名制之前,有关专家就曾指出,在实名制下你在银行以谁的名义存钱,法律就认定谁是这笔存款的合法所有者。
(二)公私存款难分辨
实行储蓄实名制以前,中国实行的是记名储蓄制度,其记名既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假名或代号、代码等。这就为一些人的非法收入提供了“隐蔽所”,同时,记名储蓄制度也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截留国家收入、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大开方便之门,大量的 “游资”及利息,被一些人私分侵占,造成国家财产的大量流失。此外,一些高收入者采取 “化整为零”、“移花接木”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的征收。因此,记名储蓄制带来的“公款私存”等现象,一直是困扰金融监管的一大顽疾。但自1999年11月1日国家对个人存款开征利息税后,在公款私存现象大为减少的同时,却出现了与此背道而驰的私款公存现象。
从理论上讲,实行储蓄实名制,将有助于消除“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等不法现象,防止腐败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高收入者的逃税行为也能进行有效的监督。然而,问题在于实行储蓄实名制后,此类现象不仅没有减少,相反却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尤其是“私款公存”现象更是十分猖獗。据沿海某市金融网点反馈的情况表明,一些拥有相当多金融资产的存款大户,将大额存款划转到自己公司的账户上;一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储户则采取借单位、或者亲友开办的公司账户存个人的钱。金融界人士分析后以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是储户为了避税和套利,另一方面是避免一些所谓不必要的“麻烦”,“安全系数”较大。
其实,公款私存也好,私款公存也罢,究其根源还在于是通过这些不正当手段套取利息,规避税收以及法律的监管。不容忽视的是,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背离了国家开征利息税和施行储蓄实名制的初衷,导致国家税收和银行利息的流失,也使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在遏制腐败方面的作用大大削弱了。
(三)有效证件难辨别
按照个人储蓄实名制的要求,凡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提供的实名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台港澳同胞为往来内地通行证;外国人为护照等。而学生证、驾驶证等证件暂未列入“有效证件”。这就造成一些特殊的对象难以“实名”。譬如,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均有相当数量的未达到领取身份证年龄的学生,他们手中的生活费、零用钱就因此难以存入银行,因为他们的户口簿尚留在原籍,手中学生证之类的证件又算不上有效证件。此外,目前假文凭、假身份证等各种假冒证件不仅品种繁多,门类齐全,而且其制假技术简直到以假乱真的地步。而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储蓄网点一线的人员普遍没有接受过证件真假的鉴定培训,对储户提供的实名制规定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各类有效证件,是难以通过肉眼来辨别真伪的。
储蓄实名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用真实姓名存取款;二是,全国范围内银行电脑联网,可以汇总个人的所有存款。然而,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够实行的仅仅是第一层意义上的实名制,即存款采用实名。从现行的各家银行的电脑网络来看,大多属于自家银行系统的内部网络。这种网络是局部的、区域的,而非公用性的网络。由此,造成了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户籍管理机关之间,银行与税收征收机构之间互不联网,各自为政。这一结构性缺陷使得银行无法通过网络资源,按照实名制的要求对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其在银行存款的其他个人情况资料进行核实。

三、 储蓄实名制利弊分析
(一)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首先,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将增加银行的支付压力,可能引发银行系统的支付危机。储蓄匿名制对居民储蓄存款的保密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保密性又确保了储蓄存款的安全性,保障了储户的合法权益。在目前银行资产结构不甚合理的情况下实施储蓄实名制,有可能会造成居民对储蓄存款的安全感下降,即使减少的只是那些灰色收入存款,由于这部分存款所占比重较大,也会增加银行的提现压力。因而,储蓄实名制的施行亟待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要严厉打击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否则,假证件一旦大行其道,实名制必然就会流于形式。同时,还应在流通领域大力推行票据化,譬如在个人购房、买车等大额支出时,规定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必须要以支票或电子货币支付,不然的话,大量来路不明的款项仍将会在阳光照不到的角落藏匿或流通。
  其次,如果光是储蓄实行实名制,而股市、债市不实行实名制,那么,资金的一大部分也许会流向股市和债市,特别是股市。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可能引发人民币的汇率风险和资本外逃。考虑到实施储蓄实名制挤压的主要是那些灰色收入所构成的储蓄存款,这部分存款不仅数额巨大,而且持有者相对集中,这使得他们完全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动能”,在经常项目下进行逃汇,引发资本外逃,从而导致外汇流失,进一步加大对人民币的压力。这样,股市债市也有必要推行保证金存款实名制,使个人资产这碗“水”彻底变清。
  第三,储蓄实名制的一个作用是规范税制,并使得分配公平。有人曾算过,韩国如果真正实行继承和赠与税法,则财富最多只能传二代或三代。如果我们也希望通过储蓄实名制,来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以及保证未来遗产税的征收,那么,推进累进税率就势在必行。这样,储蓄实名制才能堵塞税收漏洞,实现更公平地收税。
第四,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将现行的储蓄匿名制转为储蓄实名制牵涉到几乎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由于人们对具体政策会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各级政府部门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也难免会有偏差或扭曲变形,甚至社会上可能出现流言或谣言,因此这些都可能在储户中造成普遍的恐慌和紧张心理,从而会加剧前述的银行支付风险和人民币汇率风险。
(二)实名制利好证券市场
  从证券市场的角度来讲,尽管存款实名制与其在表面上关系并不密切,但实际上还是有着内在联系的。这首先表现在,股票买卖从一开始就是以实名制形式来进行的,而存款长期未搞实名制,这两者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失衡,一部分有隐瞒实名主观要求的资金,会继续选择存款而回避股市,客观上影响了资金的合理流动。而现在两方面都实行实名制,资金流动的一个人为阻碍也就不复存了。其次,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搞银证联网以及存单的抵押贷款等,由于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对投资者的具名要求不一,很难建立全方位的协同关系,有些手续即便能办,难度也比较大,而在实名制的条件下,这些事情相应也就容易得多。第三,存款实名制在本质上是倡导公民在法律上明确资金的归属,从而在理念上更强调一种重视个人金融的观点,而这又是和证券市场的内在要求相吻合的。现钞本身不具名,但在个人金融高度发达的市场上,它的生存空间被压缩了,要被电子货币等取代,这种发展趋势在广义上就是体现了个人金融的观点。证券市场是个人金融的一个重要用武之地,当人们在理念上一步步向个人金融靠拢时,必然会产生对证券市场的全新认识。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由于存款实名制,推动、并且促进了个人金融的成熟,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间接地产生了拉动效果。
(二)实名制催生个人信用制度
 实名制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个人信用制度。如果没有实名制也就没有基本的个人信用。我国目前的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因为银行根本不知道你的个人信用情况,也就无从给你个人贷款。所以我们现在没有个人支票,个人消费信贷也不普及。这和现在的市场化要求相悖。而在美国,一个人毕生只有一个账户,如果违反游戏规则,这个记录将随其一生。每个银行在给客户开户的合约中都有这样一段文字提醒客户:“如果客户不遵守信用的话,这些资料将被记录,并且被保存起来。这些信用不良的记录将对客户不利。”当然,也会有人用现金交易以避免监管或偷逃税款,但这种事情一经发现处罚会特别严厉,不良记录不仅会降低逃税人的信用等级,甚至会影响其退休保障。
目前,信用消费、信用资源的开掘是当务之急。因为个人与银行之间就是信贷关系,不可能以人品诚不诚实来判断个人的信用,在银行眼中,储户只有资产信用。如果能进一步开掘信用资源,我们的生活会发生很大的改变。比如租车外出,现在的手续十分复杂,而实名制实施后,通过一个账号管理,用信用卡就可以做抵押,银行不用担心,租赁公司也不用担心,但这种便利的前提条件就是信用资源。实名制带给老百姓的另一大好处可能就是以后个人贷款将更加方便,现在个人消费信贷遇到的最重要障碍之一就是缺乏个人信用资料。银行所能获取的信用依据只能是和原有体制密切相连的“单位证明”或“单位担保”。这种状况很难真正使消费信贷普遍推广,而有了个人信用做担保,银行就不是考虑贷不贷的问题,而是贷多少、贷多久的问题。
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将是利己利他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的有效途径。在信用制度健全的社会体系下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公平和效率的法律追求就不会举步唯坚了。
(三)实名制施行后银行保密法提上议事日程
储蓄实名制实施以后。记者在跟踪采访中发现,不少储户都在担心:会不会实行实名制后,政府就可以用反腐败等名义任意查看自己的银行资料,特别是一些基层的干部,以收提留款的名义,查农民的存款,并直接把钱划走?
  中国金融学院副教授贺力平指出,尽管我国银行内部的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得较好,但是面向社会的保密法规还不够细化。比如:当事人有犯罪嫌疑时,法院或检察院可以对其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调查;发生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或者经济谈判的双方,按照商业原则,都有权了解对方的银行往来账目情况。但是储户信息可披露到什么程度,经过什么级别的授权,我国法律都没有规定。储蓄实名制实施以后,这些法律的“空隙”都将尖锐地暴露出来。
  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银行保密的法律。美国在1970年通过了美国银行保密法,承认了银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明确了中央政府为防止金融犯罪,在特定情况下联邦机构可以接近储户资料,当时规定一次存款超过1万美元,银行必须向联邦调查机构报告,存款人还要填表,说明这钱是从哪里来的。联邦政府还专门成立了CTR,即货币交易报告办公室,专门分析不正常的存款流动。  1978年美国又通过了《金融隐私权法》,因为1970年通过的那个法律给联邦政府太大的权力。新的法律规定联邦调查机构可以得到信息,但是绝对不能把信息传给另外的政府机构,即使是税务机构也不行,把联邦机构调查储户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对付金融犯罪,而不是对付偷税漏税、贪污腐败。
  英国的银行有权拒绝任何部门的查询,但是法院的判决除外。英国有报告制度,叫可疑情况汇报制度。当银行职员觉得一笔交易可疑时,可以向政府的某一个机关报告,决定权在银行。
  我国已有规定,赋予税务机关检查银行账户的权力,但这个条例给税务机关太大的权力,因为一个县级的税务官员,就可以查账。这样,太多的税务机关都有这个权力了,很容易泄露储户的资料。
  银行保密法首先要规定银行保密的内容,客户的哪些相关信息是保密的,然后规定银行不保密的原则,以及限制性的条款,比如披露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方式披露,第三是银行职员及相关人员违背了银行保密法后的处罚。
  就目前的储蓄实名制施行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都不免涉及到这些问题,银行保密法的制定就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2、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社会保险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转移收入
14 405 上级补助收入
15 406 下级上解收入
16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7 501 基本养老金支出
18 502 医疗补助金支出
19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20 511 转移支出
21 512 补助下级支出
22 513 上解上级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区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经下简称“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5、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存款,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和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转移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转移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四、有条件的地区,年末,按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础性养老金,核算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明细科目应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过渡性养老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4、离休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5、退休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6、退职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7、补贴,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三、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3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中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
会养老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
会养老02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月报、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养老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 期末数
----------------------|----|----------|------------
一、资产: | | |
现金 | 1| |
支出户存款 | 2| |
财政专户存款 | 3| |
暂付款 | 6| |
债券投资 | 7| |
资产合计 |10| |
二、负债: | | |
临时借款 |11| |
暂收款 |12| |
负债合计 |14| |
三、基金: | |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5| |
基金合计 |18| |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养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1| |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2| |
2、利息收入 | 3| |
3、财政补贴收入 | 4| |
4、转移收入 | 5| |
5、上级补助收入 | 6| |
6、下级上解收入 | 7| |
7、其他收入 |10| |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1| |
1、基本养老金支出 |12| |
(1)基础性养老金 |13|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14| |
(3)过渡性养老金 |15| |
(4)离休金 |16| |
(5)退休金 |17| |
(6)退职金 |18| |
(7)补贴 |19| |
2、医疗补助金支出 |20| |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21| |
4、转移支出 |22| |
5、补助下级支出 |23| |
6、上解上级支出 |24| |
7、其他支出 |27|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8| |
--------------------------------------------------------------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转移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本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9、“基础性养老金”项目,反映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基础性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0、“个人账户基金养老金”项目,反映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个人账户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1、“过渡性养老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过渡性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2、“离休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离休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退休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退休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退职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退职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补贴”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补贴”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本项目应根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8、“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9、“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0、“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1、“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失业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失业保险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上级补助收入
14 405 下级上解收入
15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6 501 失业保险金支出
17 502 医疗补助金支出
18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9 504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20 505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21 509 其他费用支出
22 511 补助下级支出
23 512 上解上级支出
24 51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将上述款项按期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在收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应将“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下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失业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失业保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按规定支出的失业保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二、按规定支付的职业培训介绍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9号科目 其他费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规定支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
会失业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
会失业02表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月报、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失业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 期末数
----------------------|----|----------|------------
一、资产: | | |
现金 | 1| |
支出户存款 | 2| |
财政专户存款 | 3| |
暂付款 | 6| |
债券投资 | 7| |
资产合计 |10| |
二、负债: | | |
临时借款 |11| |
暂收款 |12| |
负债合计 |14| |
三、基金: | | |
失业保险基金 |15| |
基金合计 |18| |
------------------------------------------------------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失业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1| |
1、失业保险费收入 | 2| |
2、利息收入 | 3| |
3、财政补贴收入 | 4| |
4、上级补助收入 | 5| |
5、下级上解收入 | 6| |
6、其他收入 | 9| |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0| |
1、失业保险金支出 |11| |
2、医疗补助金支出 |12| |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3| |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14| |
5、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15| |
6、其他费用支出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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