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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8:2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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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深圳市财政局



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加大我市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充分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1998年度我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为:列入我市1996年度和1997年度技术改造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并在1998年底以前可完成竣工验收的技改项目;列入1996年至1998年技改贷款计划且取得技改贷款,符合《深圳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的技改项目。
市经发局从即日起开始受理1998年度技改贷款贴息申请。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1998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送交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我市“三个一批”发展战略的实施,
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市财政补贴给我市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 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三章 息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由市经发局立项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且已获得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具备申请市财政贴息的资格。由国家下达计划的限额以上项目和专项技改贷款项目,应首先申请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技改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的50%贴息。
第六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确定息金的重点使用方向。
第七条 具备申请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发局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八条 经营管理良好,产品有市场,连续三年赢利,对财政税收贡献突出的项目企业,可在技改贷款到位的当年申请贴息。

第四章 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息金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市经发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项目批复文件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 市经发局和市财政局的具体经办单位为市经发局技术质量处和市财政局企业财务处。两局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一条 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章 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技改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按有关要求报告项目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将取消乃至追交已拨贴息资金,并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享受技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题会议,对享受息金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每年对息金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9月30日

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补充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补充政策

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 作,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以下补充政策: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少数民族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
所有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人员,需按少数民族人口自然比例(20%)招收我市城镇少数民族失业人员。改制、私营等非国有企业招用城镇少数民族失业人员超过当年新招用总数的20%,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每招用1人,给予用人单位 2000 元的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地方国有企业招用城镇少数民族失业人员超过20%的,每超1人,给予用人单位 2000 元的补贴。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凭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推荐就业介绍信,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单和招用人员花名册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经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从就业基金中给予补贴(市本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市直属国有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其他类用人单位到所辖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办理)。
补贴资金第一年末补 50% ,第二年末补50%。
  二、就业和再就业项目补贴政策
新办的生产经营型和服务型企业,或企业当年新增生产、服务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就业和再就业项目的,当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就业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每人 1000 元给予补贴。使用人数达 200 人以上的就业和再就业项目,可推荐作为自治区级就业和再就业项目,由自治区给予补贴。
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凭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推荐就业介绍信,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单和招用人员花名册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第一年末补 50% ,第二年末补50%。
  三、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补贴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达1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支付工资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 3000 元补贴。
办理程序:劳务派遣企业凭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推荐就业介绍信,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单和招用人员花名册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经财政部门核实后,从就业基金中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第一年末补 40% 、第二年末补30%,第三年末补30%。
四、其他
  本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三年五月七日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服贸发〔2011〕487号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扩大内需、带动出口、促进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十二五”期间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为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支持国内企业技术改造等作出了突出贡献。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规模和能力显著提高,服务领域日益广泛,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截至2010年末,我国已有各类融资租赁企业260多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7000亿元,潜在租赁资产承载能力超过1万亿元。融资租赁服务范围已经从交通运输、工业装备、工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农业、医疗、文化教育等新兴领域拓展,部分企业开始“走出去”发展。
  “十二五”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对于有效扩大相关行业的投资、生产和消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带动现代服务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存在市场规模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管不统一、行业标准与交易规则缺失、统计体系基础薄弱、业务模式及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亟需解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行业发展为主线,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基础,以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为方向,以完善行业规划、加强市场监管为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改善内外部环境,促进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引导企业合法、依规、有序发展;坚持促进与监管相结合,同步推动政策促进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指导企业增强资产管理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在服务于国内市场的同时,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三)发展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使融资租赁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显著提高,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不断完善,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行业标准与统计体系基本健全,经营范围和业务领域有序拓展,融资租赁交易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稳步提高,形成一批规模大、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拓展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模式。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挥各自优势,集中发展优势业务领域,突出经营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加快业务创新,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综合采用多种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二)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布局。
  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充分利用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培育形成融资租赁业发展集聚示范区,加快中西部地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增强融资租赁业对国家重点经济发展区域的支持和带动作用。大力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支持企业拓展新兴业务领域。
  继续做大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融资租赁领域,增强对产业链发展的带动作用。引导融资租赁企业支持农业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设备等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大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服务。
  (四)大力开拓海外资产租赁市场。
  鼓励制造商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扩大出口份额。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海外施工企业合作,开展施工设备的海外租赁,积极参与国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境兼并重组。积极研究出台外汇使用等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海外业务的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海外租赁保险业务,加大对海外租赁业务的支持保障力度。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规避资金风险。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创新融资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强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六)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指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资产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加强信息引导。推动建立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租赁保险产品。
  (七)加快融资租赁相关产业发展。
  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加快建立程序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支持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等相关服务业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与管理。加快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工作机制,建立试点企业评估和退出制度,积极引导外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强化监管手段,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加强融资租赁业法制建设,推动出台融资租赁业专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推动建立租赁物登记制度,积极解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出口退税等各项财税政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行业统计和标准化体系。
  逐步建立统一、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融资租赁业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会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流与成果应用,提高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标准化体系,制订融资租赁交易、二手设备流通、租赁物分类评估等行业标准,加强标准实施宣贯,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提高融资租赁社会认知度。
  利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融资租赁理念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提高融资租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行业交流与国际合作,支持举办国内外研讨会等各类交流活动。
  (五)加强行业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设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完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准入制度,积极推动高等院校设立融资租赁专业,支持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销售、税收、金融、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基础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