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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18 00:5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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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改善本市邮政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信报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政局的认可或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属各县和番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9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监察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
近年来,党和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违法占地建私房。但是,一些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仍十分严重,有的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冒领宅基地;有的违反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建滥盖住房;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
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或擅自扩大占用土地建造私房,甚至利用占用的宅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中饱私囊。这些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助长了腐败风气,也严重妨碍了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工作和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
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建私房作为当前惩治腐败的一项工作来抓。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尽快组织力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建私房的用地申请、审批手续,是否违反规划、是否超占面积等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核查。清理、核查的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对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
依法严肃查处。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需要监察机关予以配合时,监察机关应予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办案。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建造私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为自己建造私房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和借口出售旧房以高价出售土地的,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要处分,该罚款的要罚款,情节恶劣的,坚决收回共建房用地。今后,国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凡申请建房用地的都必须将原用宅基地清理退出。对现在因其他原因已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其中一处以上非本人家庭居住的,各地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严禁用于出租等盈利性活动。
三、对借口“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擅自将集体土地划为宅基地,出售或出租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用以建私房的,应当宣布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占用地土地,并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宅基地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群众公开,把宅基地审批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宅基地审批工作中执法犯法或以地谋私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将进行清理、检查以及查处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监察机关。



1989年8月11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经市政府批准委托规划部门代征。

第五条 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旅游园区、伊滨区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属国家、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代征)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 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