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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鹰——教授中的楷模/徐勇

时间:2024-07-26 08:4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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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鹰——教授中的楷模


笔者首先申明:我与肖鹰教授并不相识,只是拜读过肖鹰教授的一篇“李玫瑾教授为何不敬畏正义?”。

文中有这么一句话:“没有社会正义,在社会层面,生命的竞争本性就把人类生存退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我们之所以指控药家鑫的杀人行为是极端恶劣和残忍的,不只是因为他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且是因为他对他人的生命的剥夺的目的和手段,表现了对我们的社会正义底线的最凶残野蛮地践踏。这种践踏不仅严重伤害了我们的人性尊严,而且让我们切实感受到自我生命所遭受的严重威胁”。这句话确实足以让从事律师工作的我们,从事司法工作的公检法官员们以及很多从事法学教育自诩内行的学者们感到羞愧。

现实中,很多人、甚至很多法律工作者都会认为正义就是一个大话、空话,一个让人说着都会让自己深感“羞耻”的话。但是今天出自肖教授之笔确实让笔者深感舒服,也深感得体、到位。
在这个凡是只讲权力、利益的社会,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越来越商业化,扭曲化。

记得在前不久,北京师范大学一知名教授在微博上对学生称,“当你40岁时,没有4000万的身价不要来见我,也别说是我学生”。字里行间,足以可见大学教育的价值取向。如今,几乎所有的知名大学都热衷于招收MBA,每名学生两年上十万的学费。笔者也在迷惑:学校怎么都变成一个暴利的场所?这不是咱们成千上万的纳税人的心血堆积起来的高楼大厦吗?哪还有莘莘学子们心目中那片教育圣地?教育的宗旨好像不再是什么回报社会、追求真理,却成了传授如何挣取社会财富的富人天堂。一些原本不学无术的暴发户们,只要交钱也能上个北大清华的什么MBA,开着豪华车出入学校的大门,停在教学楼旁炫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的仇富心理。笔者认为,“仇富”实际上并非我们穷人的错,因为我们对那些通过双手辛勤劳作而致富的人也是心生敬意的。但是,富人在自己富裕之后为富不仁,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的不公平、不正义。比如:他们可以在自己及子女犯罪时花钱请知名的大律师为他们谋取非法的利益,从而导致司法不公。更比如他们可以花钱大势炒作房地产,抬高房价,让我们穷人一辈子买不起房。再比如,他们的子女天生就可以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导致社会的教育不公。等等……。这就是我们穷人之所以会“仇富”、“仇官”的根源所在。也是笔者佩服肖鹰教授的根源所在。

在大学里,很多教授话语中不敢涉及政治,有的即便涉及也只是满腹牢骚,却无任何相应的对策。这让笔者不禁想起一句“书生乱国”的话来。如今,很多知名法学教授为了一己私利,昧着良心出具“专家意见书”,致公平与正义于不顾,更致尊严与人性于不顾,歪曲事实,左右司法公正,实属可耻之举。不仅愧对人民,也愧对你的那份崇高职业。

笔者并非反对出专家意见,而是希望教授们尊重事实、维护正义那杆秤,而非为了收受的那点费用。

在前不久,北大有几名教授联名建议修改国务院拆迁条例,迎来百姓一致申援,这是为国为民之举,即便他们因此流芳千古也不为过。所以笔者认为:国家、政府还是希望听听真话的。

温家宝总理讲过这样的话:

知者尽言,国家之利。政府的决策要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的意愿,就必须倾听来自人民的意见,集思广益。“贤路当广而不当狭,言路当开而不当塞。”我们鼓励讲真话,讲真话就要有听真话的条件。要创造条件让人民讲真话,让参事、官员讲真话,在国家科学民主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总要有一批心忧天下、勇于担当的人,总要有一批从容淡定、冷静思考的人,总要有一批刚直不阿、敢于直言的人。这是千百年来中国仁人志士崇高的精神追求,参事、官员也要有这样的境界和追求。——温家宝

是啊,知者尽言,国家之利。而知者尽言也一定要在正义的基础上,不要因为金钱而拦住了你们嘴吧。也不要因为金钱而让你们说着违心的话。或许,唯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的和谐,国家和人民才能长久的更加的富裕、有尊严。


作者: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电话:18701686873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提高房租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的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房租
、增发补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的租金标准。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在提高房租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已购房职工)增发补贴,月人均补贴额为90元。
各职级人员的月补贴标准为:正司级130元,副司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0元,科员及其以下人员(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工龄的
普通工人)70元。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
三、行政、事业单位增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企业在行政、事业单位补贴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五、房租提高后,租金减免办法和租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并增发补贴,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房改工作顺利进行。通知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
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9年11月10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修订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完善绿化收费管理制度,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城市绿化收费项目包括绿化建设费、易地绿化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
二、绿化建设费。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绿化建设费按绿地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绿化建设费由收取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扩初设计会审后,按会审确定的绿地面积从小配套费中逐项划拨给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减免小配套费或经批
准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小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直接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收取绿化建设费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建设单位。
各县(市)、区绿化建设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三、易地绿化费。凡建设项目的绿地达不到《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建设单位均应按欠缺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易地绿化费。易地绿化费包括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效益基准地价和绿化建设费;但对从小配套费划转绿化建设费或按《条例》规定的低限绿地面积解交
绿化建设费的,不再包括绿化建设费。对经规划许可并经初步设计会审确认的欠缺绿地面积,其易地绿化费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交纳,允许列入建设成本;未经批准而擅自欠缺的绿地面积,其易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在留利中列支,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海曙、江东、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土地效益基准地价标准及其土地级别范围划分见附表一、附表二。
四、绿化补偿费。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修剪、砍伐城市树木、植被的,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绿化管护单位或个人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三。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补偿费按附表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五、绿地占用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占用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绿地管护单位交纳绿地占用费。绿地占用费按占地面积和占用时间计算。绿地占用费标准见附表四。
六、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凡经批准的绿化收费,收费单位须事先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四项绿化费用,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绿化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分别用于绿化养护和绿化管理;易地绿化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管理,易地绿化工程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实施,建设项
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八、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绿化收费,其他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工矿区的绿化收费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1992年3月30日印发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收费办法》(甬政〔199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宁波市城区土地效益基准地价表
2.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3.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略)
4.绿地占用费收费标准(略)

附表一:宁波市城区土地效益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用 | | | 住 宅 |
| 基 | | |---------|
| 准 途 | 商业 | 工业 | | |
| 地 | | | | |
| 价 | | | 别墅 |其它住宅|
| 级 别 | | | | |
|-------|----|----|----|----|
| Ⅰ |2850| 630|1100| 750|
|-------|----|----|----|----|
| Ⅱ |1780| 450| 880| 560|
|-------|----|----|----|----|
| Ⅲ |1160| 340| 610| 430|
|-------|----|----|----|----|
| Ⅳ | 890| 280| 440| 310|
|-------|----|----|----|----|
| Ⅴ | 720| 230| 330| 250|
-----------------------------
注:1.办公用房按工业用房标准计算。
2.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公寓按其它住宅标准计算。
3.混合用房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

附表二: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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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区 域| 地 段 范 围 |
|---|---|-----------------------------|
| | |东至奉化江;南至大沙泥街、云石街、月湖街;西至月湖东边、 |
| |海 曙|偃月街、法院巷、呼童街;北至公园路、苍水街、厂堂街北段至 |
| | |余姚江。 |
| |---|-----------------------------|
| Ⅰ |江 东|北至常关弄;东至曙光路、箕漕街、大步街;南至华严街、演武 |
| | |街、西至奉化江。 |
| |---|-----------------------------|
| |江 北|北至三横街;东至甬江;南至余姚江;西至玛瑙路。 |
|---|---|-----------------------------|
| | |由一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东至奉化江;南至长春路, |
| |海 曙|经望湖桥至铁路;西至南站西路西段、柳汀新村、马园路,沿护 |
| | |城河、北斗河至长安巷;北至余姚江。 |
| |---|-----------------------------|
| | |由一级地段向北、东、南方向延伸,北至外塘巷、曙光路、惊驾 |
| Ⅱ |江 东|路;东至宁徐路、盘孟北路、盘孟南路;南至中塘河西段,沿河 |
| | |流至奉化江;西至奉化江、甬江。 |
| |---|-----------------------------|
| |江 北|由一级地段向西、北方向延伸,北至西草马路、新马路、大庆南 |
| | |路、生宝路;东至甬江;西至余姚江。 |
|---|---|-----------------------------|
| |海 曙|由二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北至范江岸路;东北至余姚 |
| | |江;东南至奉化江;南至铁路;西至苍松路、翠柏路。 |
| |---|-----------------------------|
| Ⅲ |江 东|由二级地段向北、东、南方向延伸,北至通途路;东至中兴路; |
| | |南至兴宁路;西南至奉化江;西北至甬江。 |
| |---|-----------------------------|
| |江 北|由二级地段向北、西方向延伸,北至铁路、人民路、东草马路; |
| | |东至甬江;西至余姚江。 |
|---|---|-----------------------------|
| |海 曙|由三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北至余姚江;东南至奉化 |
| | |江;南至新典路东端;西至启文路,沿河流至仇家漕、铁路。 |
| |---|-----------------------------|
| | |由三级地段往北、南、西方向延伸,东至中环路;南沿规划道 |
| Ⅳ |江 东|路、河流至铁路;西至甬江、奉化江;北至甬江印洪矸、江东北 |
| | |路。 |
| |---|-----------------------------|
| |江 北|由三级地段往北、东、西方向延伸,北至环城北路;东至甬江; |
| | |西至余姚江。 |
|---|---|-----------------------------|
| |海 曙| |
| Ⅴ |江 东|除以上地段外,环城快速道以内的城区其它土地。 |
| |江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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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