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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责任的立法构建/王胜宇

时间:2024-05-19 04:4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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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责任的立法构建

王胜宇


  我国没有关于专家民事责任的专门立法,其规范专家民事责任的立法来自一般法与特别法两个层次。《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等构成一般法的层面;各个专家行业的专门立法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等构成特别法层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必然带来我国专家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1.专家个人民事责任规定缺位 
  这一不足主要体现在各专家行业的专门立法中。综观我国典型专家行业的专门立法,较为一致的基调是过分注重专家执业机构的责任,而专家个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有律师法对律师个人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给予肯定。注册会计师法仍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惟一的专家责任主体,完全忽略注册会计师个人民事责任主体地位。在针对医师违反义务造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强调医师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造成直接责任人民事责任规定的缺位,与国际通常形态相悖,不利于专家群体的行业化、社会化发展,也会淡化专家个人责任感、职业道德感。
  2.归责原则尚未明确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专家执业活动的特点,能够平衡专家职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故法律应明确规定此原则。然而现实立法中只有律师法对此原则有所体现,注册会计师法对“故意”情形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其“过失”给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却未涉及。
  3.专家执业过错的认定标准有待强化
  由于专家是具有专门知识和计能的人士,不能用一般人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专家的过错,其次合理的注意义务也过于原则与抽象,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官得判断、适用。会计执业准则对会计师的过错认定提出了具体的标准,这一做法值得其他专门立法的借鉴。
  4.没有建立完善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
  关于追究专家对无契约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问题,我国现行有关立法并未明确界定专家对第三人责任的性质。在各特别的法律中只有注册会计师的第三人责任以及证券市场上的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得到了明确肯定,而其他情形下专家是否需要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则语焉不详。近几年医疗临床多发输血感染丙肝病毒时间,理论界就血液中心与医院应有谁承担责任、依何依据承担责任等展开讨论。有观点认为医院仅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其对感染病毒的血液主观上并无过失,血液中心应承但其售给医院血液的责任,而其承担依据可通过“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理论来解决。即要求血液中心对其与医院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受患者,承担合同法上的诚信义务,以保护与医院具有特殊关系的患者利益。
  二、完善我国专家民事责任的建议
  1.由于各专家责任具有共同性,因此应在未来民法典中规定有关专家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如过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但由于专家责任具有多重性质以及侵权法独立成篇已成为学界共识,还应考虑专家责任制度应在民法典中哪一部分设置。对此我们可通过侵权法与契约法的功能比较来解决问题,据国内学者归纳,侵权法具有创设民事权益与保护民事权益、补偿受害人损失以及教育与惩戒作用、宣示和维护社会主流道德规范等功能,而合同法有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契约自由、促进经济效益等功能。比较而言,侵权法得以其广泛的包容性,对整个民事生活秩序施以全面维护,而契约法仅侧重维护交易秩序,而且现实中专家责任也多为侵权责任,因此民法典中应以侵权法为主、合同法为辅来归定专家民事责任。
  2.根据上面的理由,合同法中应有专家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新设专家合同还是在各有名合同中强调专家责任则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专家合同可表现为多种形式,因此应在各有名合同中列举专家的义务和责任。
  3.由于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显然专家责任应放在“特殊侵权行为”章节中规定:(1)要明确规定专家以及专家民事责任的概念,这是构建与认定专家责任的前提;(2)规定专家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要对受害人进行倾斜。在受害人举出表现证据能初步证明过错和因果关系时,就推定专家存在过错和具有因果关系;(3)规定专家对第三人的责任,其中包括第三人的范围认定以及责任构成要件等;(4)规定专家民事责任的承担。此部分应强化专家个人责任制度,专家因为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应与专家执业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此时执业机构享有追偿权。
  4.由于各专家责任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差异性。民法典中仅为一般规定,有关专家责任的各种具体问题如过错认定等留给各专家专门立法规定,从而形成以各专门立法适用为主以民法典中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为辅的局面。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会涌现更多类型的专家,同时人们对专家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正如吉登斯所言,“现代人生活在专家知识的抽象的系统中。”因此建立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平衡专家职业利益与公众利益。
  本文论述了专家的概念、特征、专家民事责任类型、第三人范围,重点论述了专家侵权责任性质、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本文认为专家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为执业过错、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此外针对我国的立法缺陷提出了立法建议。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订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

  当前,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由应急抢险阶段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夺取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及重点领域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精心谋划、统一部署,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把这场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 规划先行,统筹安排。灾后重建工作要在全面掌握核实灾害损失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灾后重建规划方案。明确重建目标,落实分解责任,提出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重建任务按期完成。
  2. 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要以修复重要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保障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处理好灾后恢复重建与解决历史欠账及正常建设的关系,合理安排,分步实施,抓紧开展灾后重建。
  3. 自救为主,政府支持。有关企业要集中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所需资金坚持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政府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给予积极支持。
  4. 地方为主,中央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自身财力,调整年度安排,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投入力度。中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优先支持修复受损严重的基础设施,优先支持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事项,优先支持灾情严重和财政困难的地区。
  (三)总体目标。
  全力以赴,尽快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实现电网、交通、通信、公用及社会事业设施正常运行;尽快修复农林水利设施,恢复农业林业生产;尽快修复灾害损坏的民房、城乡供水设施等,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重点领域。
  1. 基础设施方面。
  (1)电网、公路、铁路、民航、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通信、教育、广播电视、卫生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
  (2)因灾损毁倒塌民房的修建。
  (3)灾后重建的其他重要设施。
  2. 恢复农业生产方面。
  (1)农业、林业生产设施。主要包括蔬菜大棚和育苗场、畜禽水产养殖场舍、果树茶树场和良种苗木繁育场、森林防火设施、林业基层机构水电路通信设施等。
  (2)水利、气象设施。主要包括乡村供水、灌溉排涝和气象台站等设施。
  (3)支持恢复农业生产的其他措施。
  二、主要任务
  (一)电网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2月底前恢复220千伏及以下电网运行,3月底前基本恢复500千伏主网架运行,4月份全部恢复。国家电网公司,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运行。其中,2月底前恢复湖北、河南、四川、重庆、安徽、福建6省市电网正常运行;3月20日前恢复跨区电网正常运行;3月底前恢复湖南、江西、浙江3省电网正常运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运行。其中,3月5日前,广东、广西、云南恢复电网正常运行,贵州恢复220千伏和110千伏电网运行并基本满足用电需要;3月底前,力争恢复贵州500千伏骨干网架及西电东送主通道正常运行。受灾严重的地方电网,3月底前恢复正常供电。
  2. 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各自电网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集中调配公司系统及有关方面人力、物力、技术资源,加强与有关各方沟通协调,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省级人民政府是地方电网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有关地方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对重灾区农网改造国债转贷资金,2008年应付的利息实行豁免。对灾情较重的地方自建自管小电网,在中央基建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二)交通设施。
  1. 公路。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春运”期间,通过加大公路日常养护力度及时开展修复工作,重点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上半年,全面实施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修复灾毁较轻的路段,重点是清理公路塌方、路基缺口及挡土墙修复、受损路面罩面;年底前,实施公路路网改造工程,力争受灾影响较重路段的技术状况基本恢复正常。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是本地区公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交通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3)中央支持政策。从车购税中调剂给予补助。
  2. 铁路。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2月底前恢复和更换铁路损毁的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供水管线等生产设备设施;6月底前完成改造受损房屋建筑等生产设施;12月底前为2000个车站配备4000台发电机组。2009年底前在电气化区段储备内燃机车500台。
  (2)责任主体。铁道部全面负责铁路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铁路局负责具体实施。
  (3)中央支持政策。从铁路建设基金和铁路运输企业收入中调剂安排。
  3. 民航。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4月底前,完成所有受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重点保证直接涉及飞行安全的受损严重机场飞行区等各类设施,修复和更换保障飞机地面运行的受损车辆设备,修复受损水、电、房屋等设施。下半年完成配备新增设备。
  (2)责任主体。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机场、航空公司、油料公司、空中管制机构等是责任主体。民航总局负责组织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3)中央支持政策。从民航建设基金中调剂给予补助。
  (三)农林水利气象。
  1. 农业。
  (1)农牧渔业设施恢复与重建任务。种植业:重点恢复重建蔬菜育苗场、果茶良种苗木繁殖场以及蔬菜大棚;继续实施油料作物良种补贴,抓紧恢复油料生产;对灾后生产急需的种子、种苗、种畜给予补贴。畜牧业:重点恢复重建种畜禽场、各类养殖场以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渔业:恢复重建因灾损毁的生产用房、水产原良种繁育场、温室大棚和网箱等渔业生产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恢复重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棚、水电等设施。
  (2)实施步骤。种植业:上半年生产设施全部恢复,下半年生产能力恢复到灾前水平。畜牧业:上半年恢复基础设施,8月底前全面恢复商品畜禽生产能力,12月前全面恢复种猪种禽生产能力。渔业:9月底前修复受损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3月底前完成各受损设施修复。
  (3)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灾情的核定、灾后重建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农业部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2. 林业。
  (1)恢复与重建任务。通过恢复重建受损基础设施,确保今年春季森林防火不出现大的问题,确保今年造林绿化种苗需求,恢复林业基层单位职工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通过补植补造,尽快恢复森林资源。主要包括:修复灾毁大棚、育苗和良种培育设施,以及采穗圃、种子园等良种基地;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防火隔离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基层林业机构基础设施和林业生态定位观测站等。
  (2)实施步骤。5月底前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防火隔离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6月底前完成基层重点林业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9月底前完成森林防火道路修复,用1年时间基本恢复林木良种基地和苗圃的基础设施条件。
  (3)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国家林业局负责指导各地组织实施。
  3. 水利。
  (1)重建任务。乡村供水设施以恢复重建受损严重的水源工程及供水管道等设施为主;灌溉排涝设施重点要处理好受灾地区重点灌区的渠首、泵站、渡槽等出现的险情,恢复重建影响春灌用水的重点建筑物和渠道工程;水文设施重点是受灾严重地区和流域机构直属重要水文测站的站房及设备设施等;农村水电重点是受损的线路、杆塔等设施。
  (2)实施步骤。春灌前完成灌溉排涝设施的恢复重建,5月底前完成乡村供水设施恢复重建,6月底前完成农村水电设施恢复重建,2008年汛前修复水文设施和其他水利设施。
  (3)责任主体。按照隶属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部相关流域机构是责任主体。水利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4. 气象。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5月底前全面修复受损的气象观测仪器以及配套设施,确保气象观测、预报、服务恢复正常。一是修复气象台站,主要是恢复供水、道路、供电线路设备和房屋等。二是修复气象观测网,恢复重建自动气象站,增加用于融冰的风传感器,更换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设备,修复天气雷达观测系统等。
  (2)责任主体。由中国气象局负责组织实施。
  5. 中央支持政策。
  (1)对农业林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补贴,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2)对水利灾后重建在中央基建水利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3)气象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给予安排。
  (四)城镇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建受损供水管网、污水管网、水厂泵站设施、水箱水池,更换水表、阀门等,修复污水处理设备。2月底前,通过抢修和临时供水相结合,所有城镇停水区恢复供水,水厂恢复灾前供水能力,水质符合标准。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中心城镇主管网和人口集中区域水厂、管网及其他设施的恢复建设。力争3月底前全面实现正常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2. 责任主体。
  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城镇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城镇人民政府和供排水企业为实施主体。建设部负责组织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3. 中央支持政策。
  从中央基建投资中调剂给予补助。
  (五)因灾损毁倒塌民房。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实用”的原则,完成灾区毁损房屋的修复重建。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定灾情;3月底前制订方案、组织实施;6月底前完成重建和竣工验收工作。
  2. 责任主体。
  因灾毁损房屋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灾区民房重建领导工作机构,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财政、建设、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落实规划、选址、材料、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3. 中央支持政策。
  在现行的因灾倒房家庭每户重建两间基本住房、每间补助1500元、每户补助3000元的基础上,对湖南、贵州、湖北、江西、安徽、广西、四川等7个重灾省区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给予重点保障,每户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对灾损民房按每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六)通信设施。
  1. 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
  修复各类供电设施、外线设施,机房及应急车辆更新维修,恢复基础网络通信能力。5月底前完成受损设施恢复重建,通信恢复正常状态。
  2. 责任主体。
  各通信运营企业是责任主体。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和指导。
  3. 中央支持政策。
  对相关电信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按重建投资适当比例注入资本金。
  (七)其他基础设施。
  1. 教育。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上半年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受灾学校是责任主体。
  2. 广播电视。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无线发射台站、有线网络和一批接收设施设备等。6月底前全面修复。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电部门是责任主体,各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射台、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具体实施。
  3. 卫生。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恢复重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倒塌及损坏业务用房,更新部分设备。8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受灾医疗卫生机构是责任主体。
  4. 环保。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受损水质、空气自动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设备,在线监控仪器设备等。4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环保总局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相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
  5. 地震。
  (1)重建任务及实施步骤。修复地震监测台站受损设施、设备。6月底前完成。
  (2)责任主体。省级地震局是责任主体。中国地震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
  6. 中央支持政策。
  对教育、广播电视、卫生、环保、地震等恢复重建,中央财政在现有渠道给予补助和安排。
  (八)工业生产。
  企业要立足生产自救,保险公司要及时定损、理赔,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受灾严重、损失巨大的个别企业个案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重要任务,要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灾后重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中央所属单位的恢复重建工作。各相关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集中力量按期完成任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做好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
  (二)完善规划,突出重点。各受灾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和核实有关灾情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恢复重建规划。按照重建规划指导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突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点任务和实施步骤。
  (三)多方筹资,尽快拨付。要坚持通过自救投入、银行贷款、保险赔付、中央支持、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恢复重建所需资金。对灾后重建所需贷款,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效率,加快审批。各保险公司要提高查勘定损速度,加快赔付结案进度,使受灾企业、受灾群众尽快拿到保险赔款。各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要突出重点,根据灾情和地区财力,重点支持重灾地区、重点领域和最困难群体。各级财政对已确定的救灾救济和恢复重建款项要及时下达。
  (四)保障物资,确保供应。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恢复重建所需物资设备,铁路、交通部门要对救灾物资调运给予保障,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与援助。
  (五)保证质量,用好资金。恢复重建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督促检查,排查各类隐患,防止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恢复重建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尽快完善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定,建立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审计机构要抽调人员,开展对救灾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
  (六)着力防治次生灾害。加强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业病虫害等方面的防范工作。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各部门、各地方要抓紧制订应急预案,严密监控,加强巡查。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突发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以按照《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所示的加速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

  (一)交通工程:

  1.公路长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

  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者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

  3.国际或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

  4.危险品码头及2万吨以上码头;

  5.城市轨道交通。

  (二)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2.容量5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

  (三)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

  2.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

  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和省、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四)生命线工程:

  1.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大坝或者位于中等以上城市上游涉及主要城区防洪安全的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Ⅰ级堤防工程;

  2.日供水20万吨以上水厂;

  3.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燃气气源厂;

  4.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

  5.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

  (五)工业工程:

  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工业和大型重工业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

  2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但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除外。

  第七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按照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审查其是否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按照规定不予批准。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从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省外单位,应当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