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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了一个重要思路/谷辽海

时间:2024-05-17 04:5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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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了一个重要思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9:11 中国经济时报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后记(上)

  ■谷辽海

  写完《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连载的最后一篇,我的心情丝毫没有感觉到轻松。《中国经济时报》从2005年4月22日开始发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此书日前已由群众群众出版社公开出版)第一篇约稿,截止今天已经公开发表了38篇文章。这是一部非常沉重的专著。

  世界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采购人有各级政府机关、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非商业营利性质的公用事业部门、社会团体组织与政府所属机构,以及获得政府特许的私营企业所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必须在国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运行和管理。然而,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中国却是异样的。

  我从1998年开始,选择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之一。之前,一直没有将此作为主业。那时,国内法律界还没有多少人接触到这一领域?对于大家来说,政府采购还只是一个非常陌生的词。但在国际上,上个世纪90年代,许多国家都在经历着一场公共采购制度的革命,先后加入了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短短几年时间,政府采购这个词在我们国内现在也成了大众话题。

  我最初涉足招标投标法律实务也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当时正是南方房地产业发展高潮时期。初生牛犊不怕虎,我只身来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城市深圳、海南等经济特区,考察当地法律服务市场最新的业务领域。热气腾腾的城市建设、全新的特区政策、超前的思维模式,气象万千的环境深深地吸引了我。最后,我决定留在南方创业。记得那时,我们从事的房地产法律业务,已经接触到招标投标。经济特区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办法》。记得那一年,司法部专门出台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尽管如此,相关的招标投标行政规章当时还是非常匮乏。实践中,我们从事招标投标非讼业务,基本上都是参照香港地区的习惯作法。

  十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阅读的大多是国内的招标投标教材,因而与国内的许多实务工作者一样,我一直以为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分别归属于两个不同的行业主管;但更多的时候,还是认为招标投标的内容中包括了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只占据招标投标的一小部分。我的这种错误认识一直持续到1998年10月。当我看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又研究阅读了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之后才恍然大悟!政府采购包涵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宪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国外也是公认的,招标投标是国家政府采购的重要制度,是在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统率下有序进行的。2000年8月,当我承办全国第一例供应商状告国家农业部“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时,对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之间的“母子”关系,我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时,我们国家正在酝酿起草政府采购法。这部法律颁布后,虽然国外学者也曾对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存在的关系提出过质疑,但国内各大权威媒体还是铺天盖地,一片叫好!一些专家也桴股相应,纷纷出书撰文,论证两部法律的区别和调整范围,与此同时高度赞誉评点政府采购法的出台。

  《招标投标法》出台前后,我足足用了半年时间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发现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基本相同,除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的采购对象必须强制招标之外,不论是否为政府机关、国有的企事业单位还是私营企业,只要涉及到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公用事业等事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采购客体,且采购金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都必须进行强制招标,引入竞争机制,所有强制招标的采购信息必须在国家权威媒体上公开披露,以体现透明度和公平竞争。但我当时非常纳闷的是,为什么不将这部法律称之为《政府采购法》呢?

  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我有幸接手的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但诉讼结局却让我永远也抹不去那灰色的记忆。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问题,第一次亲身感受了原国家计委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从那以后,约四年的光阴,我基本上关闭了常用的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谢绝了大部分的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每年减少了出差次数,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潜心于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方面的研究,系统阅读、浏览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分别比较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体系框架,查阅了这部法律出台过程中原国家计委的相关活动;政府采购法诞生后,我又比较和分析了两部法律之间各个章节和条款,分别研究了原国家计委为抑制政府采购行政规章而联合其他部委所颁发的系列行政规章,以及国家财政部单枪匹马颁布实施的相关行政规章,及其各自下属机关所颁发的相关文件。

  随着对这一领域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渐渐地明白了原国家计委起草这部法律的相关背景和原因,及其立法的真实用意。对此,我相信大家全部看完我的系列文章后,会或多或少地得到一些答案。(39)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本文系群众出版社出版的谷辽海先生的新作《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的连载文章)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国家工商局

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现将《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事业单位组织赞助性活动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的管理、监督,促进赞助性活动及其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充分发挥赞助经费的作用,实现赞助性活动的目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赞助性活动,是指局直属事业单位围绕着宣传、贯彻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的公益性专项活动。其经费来源是社会群众的赞助,合作开展公益性专项活动中对方的出资,本系统或者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三、赞助性活动的基本原则
1、以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
3、活动所需经费没有正常拨款或者正常拨款不足;
4、不得违背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四、赞助性活动的组织
1、赞助性活动由各事业单位主办,其所属各部门不得独立组织赞助性活动。
2、开展专项赞助性活动,必须有完整的活动方案,包括:目的、内容、形式、时间、经费来源、开支预算等。预计赞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专项活动,须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赞助经费不足5万元的专项活动,经事业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口头报告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3、根据活动的规模成立组委会、专门办事机构,或者由一名领导具体分工负责组织。严格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工作,确保活动质量。
五、赞助经费的筹集、管理
1、赞助经费的筹集要做到:赞助单位自愿,经费来源合法,经费划拨符合财务制度。不得接收现金形式的赞助。
2、赞助经费及实物的收支,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帐目,记帐清楚,不得设立帐外帐。经费使用要有计划,专款专用,坚持一支笔审批。
3、结余的少量赞助经费及实物作为本单位收入,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私存、私借、私分和用于增发奖金、福利费。
4、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赞助性活动中确实付出了较多的劳动,需要领取加班费、劳务费的,按照《劳动法》和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在活动中领取费用,要做到符合制度规定,有预算,经审批,做到手续齐备,合理、透明。
六、赞助性活动须接受相关业务司、局的指导以及办公室和纪检组、监察局的监督。专项活动的经费决算情况须于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报局办公室,接受财务审计,并报纪检组、监察局备案。每年赞助经费的使用情况须向本单位职代会或处以上干部会议报告,接受监督。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运作,提高办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

郴州军分区司令员和市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党组成员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议题内容和决策事项需要,通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经研室主任、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二)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研究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听取市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六)改革创新及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八)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九)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需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划拨、规费减免事项;

(十一)需市政府任免的有关人事问题;

(十二)市长认为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涉及全局工作但已处理到位,有关情况需要报告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时掌握的事项,不予审议,只作市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内容。

市长公开电话的办理情况,每月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一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以下事项不予审议:

(一)按照分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处理的事项;

(二)依法应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特设机构和

直属单位报分管副市长提出,经市长批准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须填写《郴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待议议题申报单》,按程序报批。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有关事项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出。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有关事项的,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

第八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相关规定,完成征求意见和协调、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等人士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财政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主办单位与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报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方可申报议题。经协调后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暂缓申报议题。如急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在申报议题时将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的不同意见如实地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汇报。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申报会议议题。

第九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事项的正式文本,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参考资料。包括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出台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公众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相关材料,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由市政府值班室具体办理),然后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再正式印刷。

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要求主题突出、条理清晰、观点鲜明、文字精炼、篇幅适当(一般不超过6个页面),可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图表作为附件,供领导决策参考。单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或提出补正意见,由主办单位重新报送或予以补正。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原则上每月上旬和下旬各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增减。市政府常务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在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定。原则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不超过3个。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之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商主办单位制定会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实施。

根据会议实施方案,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制定会议通知,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由市政府值班室下发。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天正式下发。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值班室汇总);列席会议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将请假人姓名、职务、请假原因和代会人员姓名、职务等情况于会议召开前1天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值班室汇总)。市政府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发表意见,也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到会。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除必须立即决策的紧急事项外,相关议题应当留待下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策,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的研究讨论时,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的收集和发放工作。会场布置和会议服务等工作由市政府值班室牵头承办,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会议期间,市信访局、市政府办公室保卫科负责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会场周边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市长作出不同意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详细准确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录音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必须制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值班室负责起草(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核稿,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决定事项的,市政府值班室起草初稿后应送相关部门(单位)会签。涉及法律问题的,市政府法制办应予以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附注出席、请假、列席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交办事项。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原则上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要加强会议议定、交办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情况综合汇总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需要报市委有关会议决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主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市长审核同意后再报送市委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只作文字报道,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审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